获取专业资格的年份:
| (i) |
1989 年成为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律师 |
| (ii) |
1995 年成为新加坡最高法院认可律师 |
| (iii) |
1996 年成为英国及威尔斯最高法院认可律师 |
教育背景:
| 英国布里斯托大学法律系(法律学士(1986)) |
| College of Law, Lancaster Gate, 英国伦敦(Law Society Final Examination (1987)) |
| 澳门东亚大学(中国法律文凭(1990)) |
语言:
英语, 广东话及普通话
执业范围:
资本市场,企业融资,中国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及合并与收购交易
执业经验:
劳恒晃律师分别于1989年、1995年和1996年获准在香港、新加坡和伦敦执业,并于1997年加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其执业经验包括:
资本市场 – 就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的首次公开募股项目向发行人、保荐人和承销商提供法律意见。
企业融资 – 就香港上市公司含二次配售、附加股、公开发售、可转换债券等在内的各类融资交易及其后续合规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合并与收购:
- 就私募股权投资资金、风险投资基金、香港上市公司侧重中国的投资和退出提供法律意见,涉及行业包括采矿、天然资源、房地产、制造、零售、金融服务、教育、信息技术和电信、广告、传媒和娱乐、交通和物流等。
- 收购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代表事宜:
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针对广州一地标性写字楼向一家美国台湾人投资集团提供法律意见,由此引发中国首个财产抵押立法的通过,并为随之而来的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铺就道路。
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针对中国一家主要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一项复杂的、旨在吸引外商投资的公司重组提供法律意见,而当时中国严格限制外国投资者对该产业的投资;该项重组最终促成知名境外投资者的投资和之后一家香港蓝筹股上市信息技术公司的收购。该投资框架随后被大多数寻求在香港和美国纳斯达克海外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所采用。
就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市值超过25亿美元的香港首次公开募股提供法律意见。
就中国一家排名首位的卫生纸公司在香港的首次公开募股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其通过一系列合并和收购多样化经营全套个人卫生用品公司,使其在首次公开募股后的三年内实现市值约20亿美元。
著作及曾主讲的研讨会:
| 主讲由香港中文大学主办的高级行政人员文凭课程有关中国法律的学科(1989-90) |
| 在1990 年参予广州房地产抵押法的法律研讨会促使广州房地产抵押管理局制订有关法例 |
| 由1992年至今,於多本香港的法律刊物中发表文章 |
为香港不同界别的专业人士,主讲有关以下方面中国法律的讲座及研讨会:
中国追讨债务
中国执行抵押协议
中国的零售合资企业
深圳开展业务须知
中国税务
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事宜
资源性项目在香港上市须关注事项 |
| 在苏州大学的一系列法律研讨会上担任讲者介绍有关香港的法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