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电子交易条例》之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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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条例》(香港法例第553章)(下称「该条例」)于2000年首次通过,其立法原意旨在促进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及普及性,为电子签署及电子合约的法律效力提供法律框架。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一般电子交易在法律上与传统的纸质交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及数字经济的发展。
该条例第17条订明电子合约不妨碍合约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相比纸质交易,该条例为交易各方提供以下便利:
该条例的条款 | 条款内容 | 与纸质交易的比较 |
第17(1)条: | 「在合约成立方面,除非合约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要约及承约可全部或部分以电子纪录形式表达。」 | 在普通法下,要约(offer)及承约(acceptance)为订立合约的必要元素。据此,除合约各方另有协议,以电子纪录[1]形式表达要约及承约的合约仍有十足的效力。 |
第17(2)条: | 「凡使用电子纪录成立任何合约,不得仅因以电子纪录作此用而否定合约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 |
第17(2A)条: | 「在合约成立方面,凡要约或承约全部或部分以电子纪录形式表达,则不得仅因某与该电子纪录相连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签署是电子签署而否定该电子签署的法律效力。」 | 合约各方可透过电子签署[2]取代亲笔签署(wet-ink signature)。据此,亲笔签署再不是必须的。 |
随着电子交易日趋普及,香港政府以《2024年电子交易(豁免)(修订)(第2号)令》(L.N. 142 of 2024)(下称「修改令一」)及《2024年电子交易条例(修订附表3)(第2号)令》(L.N. 143 of 2024)(下称「修改令二」)修订了该条例及《电子交易(豁免)令》(香港法例第553B章)(下称「该附属条例」),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修订于2024年12月13日起实施,其摘要如下:
该条例/该附属条例的条款 | 赋权作出修订的条款 | 修订内容 | 修订影响 |
修改令一第3条 | 该条例第11(1)条[3] | 废除该附属条例附表1第 30 项 | 原来该附属条例附表1第30项为《生死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174章)。
以往,该条例第5条不适用于载列于该附属条例附表1的条例,即《生死登记条例》项下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纪录不可透过电子纪录形式取代。
于修订实施后,《生死登记条例》项下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纪录可透过电子纪录形式取代。 |
废除该附属条例附表1第 6 项 | 原来该附属条例附表1第30项亦为《生死登记条例》。
以往,该条例第6条不适用于载列于该附属条例附表1的条例,即《生死登记条例》项下的签署要求不可透过电子签署取代。
于修订实施后,《生死登记条例》项下的签署要求可透过电子签署取代。据此,在修订实施后,身份证申请及更新申请可透过电子形式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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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令二第3条 | 该条例第50条[4] | 加入该条例附表3第32及33项 | 该条例附表3第32及33项分别为《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 37 章)第12条及《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香港法例第51B章)第4(2)及(3)条。
例如,以往公司注册处须以挂号邮递方式把有限责任合伙的注册证明书送交申请注册的商号。
于修订实施后,公司注册处将以电子方式把有限责任合伙的注册证明书送交申请注册的商号。 |
上述修订突显香港政府致力透过法律来适应科技发展的决心。该条例及该等附属条例不仅有助提高交易效率,亦减少纸质文件的需求,从而降低运营成本。就金融机构而言,这意味着可以更快地处理交易,提升客户体验,并加强市场竞争力。本所预计,随着香港继续发展成为国际创新及科技中心,该条例及该附属条例将作进一步修订,以扩大电子服务的应用范围,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本摘要仅供参考,并非旨在提供正式的法律意见。
[1] 根据该条例第2条(释义),「电子纪录(electronic record)」指资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纪录,而该纪录(a)能在资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资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资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资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
[2] 根据该条例第2条(释义),「电子签署(electronic signature)」指与电子纪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数码形式的任何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他符号,而该等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他符号是为认证或承认该纪录的目的而签立或采用的。
[3] 根据该条例第11(1)条,常任秘书长可藉于宪报刊登命令,将本条例原本适用的任何条例,或任何条例内的特定规定或准许,或任何条例内的某类别或种类的规定或准许,豁除于第5、6、7或8条的适用范围之外。
[4] 根据该条例第50条,局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1、2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