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师是香港执业律师,专精于金融监管事务及民事纠纷领域。过去十年间,他在这两个领域积累了深厚的专业造诣,经手案件常涉及受信责任、民事欺诈、公司法及证券法等复杂要素。
梁律师经常处理备受瞩目的监管执法行动,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进行的法庭诉讼、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提出的申请,以及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例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交易所、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商业罪案调查科、廉政公署)的调查。梁律师亦经常处理香港高等法院的民事纠纷,包括商业、公司及股东纠纷、临时禁制令及审讯等。
此外,梁律师为面临欺诈指控的香港困境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在香港交易所恢复股份买卖的法律意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恒大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代号:6666)陷入财务危机期间,该公司无法公布财务业绩,且银行扣押了作为第三方担保抵押的人民币134亿元存款,梁律师为其独立调查委员会提供法律意见,最终成功促成公司恢复交易。
在2025年重新加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之前,梁律师曾在一家领先国际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与监管业务部工作超过五年,期间成功代表上市公司、持牌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处理不同事务,包括:
- 为某上市制药公司前董事就高等法院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提起的诉讼提供辩护,并在审判中成功胜诉,此案标志着十余年来首次出现证监会未能证明其指控成立的情况。
- 为一位超高净值人士及其公司就一民事案件提供法律意见,该案涉及自称投资者的人士代表超过1,300名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涉案金额超过2亿美元。成功证明原告未能就针对客户的资产冻结令提出充分理据,并成功撤销该冻结令。
- 就某遍及全球192个国家与地区的宗教慈善机构依据《公司条例》第724条提出的不公平损害呈请提供法律意见。呈请人指控该慈善机构不应遵循日本宗教总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等事项。成功向法院申请许可,使该机构得以依据“贝多”程序申请参与主诉讼。
- 就某上市公司两名执行董事因涉及1200万美元股份置换交易而被指控作出口头担保所引发的诉讼,为其提供法律建议。成功促使法院驳回针对我方客户的诉讼,避免进入全面审讯。
- 为某上市农业公司的前董事就高等法院的董事资格取消诉讼提供辩护,并成功促使法院采纳根据Carecraft程序达成的和解协议全部条款,该协议首次在香港将慈善机构排除在董事资格取消范围之外。
- 就审计师事务所因上市公司审计程序行为(特别是是否涉及市场失当行为)而受到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及证监会调查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客户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向香港监管机构提交在中国内地的审计工作底稿。
- 为持牌法团及上市公司进行独立调查,调查其雇员或董事是否涉及欺诈行为,或公司管治是否存在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