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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2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邀为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简称 “CIArb”) 伦敦分会举办的网络研讨会担任主讲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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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网络研讨会的主题为“探索如何改善仲裁环境以满足商业需求”。徐律师与来自世界各地的嘉宾深入探讨了仲裁作为满足企业不断变化需求的有效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争议解决的可持续发展等热点议题。徐律师结合实际案例,为与会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见解。
研讨会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参会者对讨论内容积极提问,并给予了高度评价。此次研讨会不仅提供了前瞻性和实用性的建议,还为未来仲裁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商业需求的探索之路提供了重要启示。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2025年1月15日至18日,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和林丽嫦律师参加了在迪拜举行的Interlaw亚太与欧洲、中东及非洲(APEMEA)联合会议。作为Interlaw自1982年起的创始成员,本所为該涵盖全球150多个城市的顶级独立律师事务所网络中,唯一的香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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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APEMEA会议以“全球商业中的文化动态 (Cultural Dynamics in Global Business)”为主题,强调了在当今互联市场中理解多元文化视角的重要性。在为期三天的活动中,郑律师和林律师参与了一系列精心策划的会议,汇聚了来自不同背景的律师和杰出的演讲嘉宾,他们分享了对职业发展和行业趋势的宝贵见解,同时促进了APEMEA地区内有意义的联系。
从左至右:来自马尼拉的Joel Ayson,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和林丽嫦律师(前任Interlaw多元化、包容性和社区亲和力小组的亚太区副主席),以及来自新加坡的Lisa Theng。
右:来自曼谷的Andy Richter。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席包销商Dominari Securities LLC和Revere Securities, LLC(「联席包销商」)的香港法律顾问,成功协助Diginex Limited(NASDAQ:DGNX)(「Diginex」)于2025年1月22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纳斯达克上市」)。Diginex发行共计2,250,000股普通股,每股定价为4.10美元,此次发行的总收益约9,22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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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ginex拥有Diginex Solutions (HK) Limited的100%股份。Diginex Solutions (HK) Limited总部位于香港,是一家影响力技术企业,帮助组织解决一些最紧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气候和可持续性问题,利用区块链、机器学习和数据分析技术引领变革,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和气候行动的透明度。
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及陈航律师担任联席包销商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香港法律顾问并提供全面的香港法律服务。
国际权威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近日公布了2024-25年度 “The A-List 法律精英:中国业务律界精锐” 榜单。本所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以及合伙人、企业融资部副主管、金融科技部联席主管张源辉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以及客户和业内的高度评价,荣登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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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st榜单旨在表彰在各自领域和法律界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专业人士。经过数月的广泛市场调研,《商法》评选出律所发展的中流砥柱和业务精英,这些律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为特征,活跃于市场前沿,享有卓越声誉和强劲的创收能力。
本所借此机会感谢CBLJ的认可,并向我们的客户表达诚挚的感谢,感谢他们的持续信任和支持。
2024年12月《电子交易条例》之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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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条例》(香港法例第553章)(下称「该条例」)于2000年首次通过,其立法原意旨在促进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及普及性,为电子签署及电子合约的法律效力提供法律框架。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一般电子交易在法律上与传统的纸质交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及数字经济的发展。
该条例第17条订明电子合约不妨碍合约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相比纸质交易,该条例为交易各方提供以下便利:
该条例的条款 | 条款内容 | 与纸质交易的比较 |
第17(1)条: | 「在合约成立方面,除非合约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要约及承约可全部或部分以电子纪录形式表达。」 | 在普通法下,要约(offer)及承约(acceptance)为订立合约的必要元素。据此,除合约各方另有协议,以电子纪录[1]形式表达要约及承约的合约仍有十足的效力。 |
第17(2)条: | 「凡使用电子纪录成立任何合约,不得仅因以电子纪录作此用而否定合约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 |
第17(2A)条: | 「在合约成立方面,凡要约或承约全部或部分以电子纪录形式表达,则不得仅因某与该电子纪录相连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签署是电子签署而否定该电子签署的法律效力。」 | 合约各方可透过电子签署[2]取代亲笔签署(wet-ink signature)。据此,亲笔签署再不是必须的。 |
随着电子交易日趋普及,香港政府以《2024年电子交易(豁免)(修订)(第2号)令》(L.N. 142 of 2024)(下称「修改令一」)及《2024年电子交易条例(修订附表3)(第2号)令》(L.N. 143 of 2024)(下称「修改令二」)修订了该条例及《电子交易(豁免)令》(香港法例第553B章)(下称「该附属条例」),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修订于2024年12月13日起实施,其摘要如下:
该条例/该附属条例的条款 | 赋权作出修订的条款 | 修订内容 | 修订影响 |
修改令一第3条 | 该条例第11(1)条[3] | 废除该附属条例附表1第 30 项 | 原来该附属条例附表1第30项为《生死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174章)。
以往,该条例第5条不适用于载列于该附属条例附表1的条例,即《生死登记条例》项下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纪录不可透过电子纪录形式取代。
于修订实施后,《生死登记条例》项下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纪录可透过电子纪录形式取代。 |
废除该附属条例附表1第 6 项 | 原来该附属条例附表1第30项亦为《生死登记条例》。
以往,该条例第6条不适用于载列于该附属条例附表1的条例,即《生死登记条例》项下的签署要求不可透过电子签署取代。
于修订实施后,《生死登记条例》项下的签署要求可透过电子签署取代。据此,在修订实施后,身份证申请及更新申请可透过电子形式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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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令二第3条 | 该条例第50条[4] | 加入该条例附表3第32及33项 | 该条例附表3第32及33项分别为《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 37 章)第12条及《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香港法例第51B章)第4(2)及(3)条。
例如,以往公司注册处须以挂号邮递方式把有限责任合伙的注册证明书送交申请注册的商号。
于修订实施后,公司注册处将以电子方式把有限责任合伙的注册证明书送交申请注册的商号。 |
上述修订突显香港政府致力透过法律来适应科技发展的决心。该条例及该等附属条例不仅有助提高交易效率,亦减少纸质文件的需求,从而降低运营成本。就金融机构而言,这意味着可以更快地处理交易,提升客户体验,并加强市场竞争力。本所预计,随着香港继续发展成为国际创新及科技中心,该条例及该附属条例将作进一步修订,以扩大电子服务的应用范围,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本摘要仅供参考,并非旨在提供正式的法律意见。
[1] 根据该条例第2条(释义),「电子纪录(electronic record)」指资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纪录,而该纪录(a)能在资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资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资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资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
[2] 根据该条例第2条(释义),「电子签署(electronic signature)」指与电子纪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数码形式的任何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他符号,而该等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他符号是为认证或承认该纪录的目的而签立或采用的。
[3] 根据该条例第11(1)条,常任秘书长可藉于宪报刊登命令,将本条例原本适用的任何条例,或任何条例内的特定规定或准许,或任何条例内的某类别或种类的规定或准许,豁除于第5、6、7或8条的适用范围之外。
[4] 根据该条例第50条,局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1、2及3。
国际权威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ALB)近日正式公布了“2024 ALB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ALB Litigators of Asia 2024)榜单。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实力、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在客户和业界中的良好口碑,荣登此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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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ALB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评选,旨在对在争议解决领域表现出色的法律专家予以表彰。他们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能力,帮助企业和个人化解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个人和机构权益保护以及法治推进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欺诈网站警报
本所注意到有宣称为律师事务所或香港政府机构的虚假Facebook网页,分别是(1)「邦得国际律师事务所-李律师」/「邦得国际律师事务所-林律师」,(2)「源凯国际律师事务所咨询处」, 以及(3)「香港维权中心」,均使用盗取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的照片作为其Facebook个人资料照片。徐律师已确认她的照片在她不知情及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使用。此事已向监管机构及当局报告,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请注意,本所及合伙人徐凯怡律师与上述「邦得国际律师事务所-李律师」/「邦得国际律师事务所-林律师」,或「源凯国际律师事务所咨询处」,或「香港维权中心」或该等Facebook网页并无任何关联。
详情请参阅香港律师会网站的诈骗警示网页 (https://www.hklawsoc.org.hk/en/Serve-the-Public/Scam-Alert)。
特此明确保留本所及合伙人徐凯怡律师的所有权利。
请保持警觉,切勿点击任何可疑链接或在任何可疑网站、电邮或讯息提供任何个人资料 。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络info@sw-hk.com。
敬希垂注。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