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4日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表就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上市集体投资计划制度建议的咨询文件

引言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发表咨询文件(“咨询文件”),邀请公众就其以下建议提出意见:(i)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制订法定协议安排和强制收购机制,以及(ii)优化《证券及期货条例》下适用于上市集体投资计划(“CIS”)的市场行为监管制度(“市场行为监管制度”)。咨询期已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结束,预计证监会将于短期内发出咨询总结文件,以期在 2025 年 12 月前完成立法程序。

第一部分:为REITs制订法定协议安排和强制收购机制的建议

目前,REITs不受《公司条例》所概述的法定程序所规管。 证监会明白到业界需要一个类似《公司条例》的更直接退市机制,因此建议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加入新一部规定,就协议安排和强制收购机制制订公平公正的法定架构,以利便REITs的企业重组及私有化。该项建议参考了《公司条例》第 13 部,并因应REITs、其管理公司、受托人及单位持有人的性质和特点,作出适当调整。

1.1.         协议安排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拟议新条文与《公司条例》的现行条文大致相同,在适当披露、批准门槛和及法院认许方面的规定相若,概述如下:

建议 细节
建立REITs的步骤 1步:在会议中获得单位持有人及债权人的批准,但须遵守以下投票门槛:

i. 就与房地产基金的债权人订立的计划而言 – 出席会议且有投票的债权人当中占价值最少 75%的过半数债权人。

 

ii. 就与房地产基金的单位持有人订立的计划而言

·  凡有关安排涉及公开要约或收购要约:

(1) 出席会议且有投票的单位持有人当中占最少75%的表决权;及

(2)对有关安排投下的反对票,占有关REITs的所有无利害关系单位所附的总表决权不超过 10%。

·  有关其他协议安排:

(1) 出席会议且有投票的单位持有人当中占最少75%的表决权;及

(2) 除法院另有命令外,出席会议且有投票的过半数单位持有人的批准。

2:获得所需的批准后,向法院申请认可计划。

向法院申请召开会议 REITs 的管理公司、受托人、单位持有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作出命令,饬令为考虑建议安排或妥协的目的而召开单位持有人或债权人或两者的会议,以及向法院申请认许有关安排或妥协。
向受托人/债权人披露具相当分量的利害关系 REITs 的受托人、管理公司及其每名董事必须在向房地产基金的单位持有人或债权人发出的说明陈述中,披露根据有关安排或妥协具有的任何具相当分量的利害关系。
约束力 获法院认许的房地产基金的安排或妥协,对相关人士(包括将会代表房地产基金执行有关安排或妥协的房地产基金受托人及管理公司)以及房地产基金的单位持有人或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证监会存档法院命令 在法院就认许有关安排或妥协而作出的命令的文本被送交证监会存档前,该命令没有效力。

1.2.         强制收购机制

适用于REITs的拟议强制收购条文与《公司条例》第 13 部的条文相若,即要约人(“要约人”)提出收购要约及回购者(“回购者”)提出回购股份的公开要约均可透过 “强迫出售”或“强迫购买”完成,但将作出修订,以容许要约人或回购者的管理公司或受托人在强制收购期间代表REITs执行某些职能。

建议 细节
强迫出售条文 如要约人或回购者已收购或回购要约所关乎的单位的至少 90%,则该要约人或回购者有权向少数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表明有意收购或回购他们的余下单位。
强迫购买条文 如要约人或回购者已凭借收购要约或回购单位的公开要约获接受,而在要约期内的任何时间取得有关公司至少90% 单位的控制权,则少数单位持有人有权要求该要约人或回购者收购或回购余下单位。
专为REITs而设的特定修改 REITs的要约人或回购者发出收购通知 在强制收购期间,要约人或回购者的管理公司或受托人可以代表REITs履行以下职能:

· 向法院申请命令授权发出收购通知以买断剩余单位;及

· 当单位持有人的香港地址不在持有人登记册上时,向证监会申请有关发送收购通知的指示。

下文建议要约人或回购者发出收购通知的方式及时间,与《公司条例》一致:

· 强迫出售而言:

· 向少数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 – 要约人或回购者须在以下两个时间中的较早者之前,就全面收购少数单位持有人的单位向其发出通知:(i)自收购要约或公开要约的要约期终结后之日起计的3个月终结时;或(ii)自收购要约或公开要约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终结时。

· 持异议单位持有人的权利 – 持异议的单位持有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作出命令,判定要约人或回购者是否有权并须收购或回购有关单位。

· 强迫购买而言:

·向少数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 – 要约人或回购者须在少数单位持有人有权要求进行“强迫购买”的首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该等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告知他们有权要求该要约人或回购者全面收购他们持有的单位。如上述通知是在收购要约或公开要约的要约期终结前发出,它须述明该要约仍然可予接受。

少数单位持有人行使其权利 – 在“强迫购买”方面给予少数单位持有人的权利可在以下两个时间中的较后者之后的3个月内行使:(i)要约期终结时;或(ii)要约人或回购者发出通知的日期。

受托人在强制收购中的作用和责任 由于REITs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受托人负责以下工作:

· 以信托方式为有权得到代价的单位持有人持有有关代价; 及

· 就收购要约及强制收购而言 – 将要约人注册为所收购的单位的持有人;及

· 就回购单位的公开要约而言 – 注销相关单位。

1.3.         《证券及期货条例》新一部中针对REITs的其他释义及修改

释义及诠释

现建议释义部分采纳《公司条例》所用的定义,并适当地加以修改,以及纳入额外词汇(例如“管理公司”和 “房地产基金”),以便顾及REITs的运作。

《公司条例》第 3 条所 订的公司“责任人”概念将延伸至涵盖管理公司的人员,以使牵涉违反或不遵从新一部规 定的管理公司人员亦属犯罪。

推定条文

拟议推定条文旨让不具法人性质的REITs透过其受托人及/或管理公司(或其董事)行事。这包括将受托人及/或管理公司(或其董事)的行动、权力、责任、表决权、财产、业务、法律责任或当中附带的任何权利及债权人关系归于REITs。

 

II : 建议优化《证券及期货条例》下适用于CIS的市场行为监管制度

证监会的修订建议旨在加强市场的廉洁稳健及维持充分的投资者保障,焦点主要放在上市CIS的管理公司(及及就法团式CIS而言,CIS的董事)的责任,同时不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部分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上市CIS及不将上市CIS的受托人及保管人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至 XV 部的多项定义,以精简规管架构。

2.1.         将《证券及期货条例》若干部分的适用范围延伸以涵盖上市CIS

经参考过往进行的咨询,证监会建议延伸《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各部的适用范围,以明确地只涵盖上市CIS及其管理公司:

  1. 市场行为监管制度:
    1. 民事制度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第 XIII 部);
    2. 关于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罪行的对应刑事制裁制度(第 XIV 部);
  2. 披露内幕消息(第XIVA部);
  3. 权益披露(第 XV 部);
  4. 证监会的监管及调查权力(第VIII部分);及
  5. 证监会干预的权力及法律程序(第X部分)。

2.2.         相应修改

为配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各部分的上述涵盖范围,证监会将作出进一步修改。这些进一步修订旨在厘清所有上市CIS(包括以法团形式组成的上市CIS)将受市场行为监管制度中适用于上市CIS的条文所规限,有别于上市法团的市场行为监管制度,以避免混淆及规管重迭。此外,《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第 1 部的现有定义将作出相应修订,以顾及CIS的独特性质。

 

分析及启示

正如咨询文件所反映,证监会已展开一项重大措施,以优化REITs及CIS的规管架构。拟议的改革代表了证监会全面努力,以实现香港金融领域市场行为、诚信和投资者保护的整体改善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7月24日

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不违反期间结束发表声明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声明,提醒公众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不违反期间将于2024年6月1日结束。在违反《打击洗钱条例》的情况下在香港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属刑事罪行,证监会将对任何违法行为采取一切适当行动。

背景

证监会于2023年6月1日起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引入了一个新的发牌制度。此制度规定所有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在不违反期间内取得牌照或属被当作获发牌的申请者。在过渡安排下,不违反期间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让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已经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足够时间调整其业务,以符合新的监管标准而不违反法律。在此期间,已经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以继续其业务,同时努力达到证监会的发牌要求。过渡安排旨在平衡严格的监管要求与现有市场参与者向新框架过渡的实际情况。请参阅我们2023年5月31日有关证监会的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过渡安排的新闻快讯

对投资者的提示

随着不违反期间将于2024年6月1日结束,证监会敦促投资者仅在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投资者应查核证监会网站上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以确定使用的平台是否已获证监会正式发牌。值得注意的是,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尚未获证监会正式发牌,最终亦可能无法获得正式牌照。如果申请被退回或拒绝,相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被要求结束其在香港的业务。公众可以查阅“有关牌照申请已被退回、拒绝或撤回的申请者名单”和“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以获取最新信息。

对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提示

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及其最终拥有人)必须全面遵守证监会的所有监管规定和发牌条件。证监会建议这些申请者在其政策、程序、系统和监控措施的实际实施和成效获证监会信纳并获正式发牌前,不应积极推广其服务或与新零售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其最终拥有人还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例,包括但不限于防止中国内地居民使用它们的任何虚拟资产相关服务。

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受到证监会的监管权、纪律惩处权、干预权及其他适用的权力所约束。在未来数月,证监会将对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进行现场视察,以确定他们有否遵守证监会监管规定,并特别关注他们的客户资产保障措施及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任何发现的不合规情况将导致其牌照申请被迅速拒绝,并采取必要的其他监管行动。

分析与总结

证监会提醒公众,不违反期间将于2024年6月1日结束,投资者应仅使用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投资者应查核证监会网站上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发牌状况,以避免使用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所带来的风险,这些申请者可能最终无法获得正式牌照并可能被迫结束其业务。证监会亦强调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必须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和发牌条件。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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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就QMMM Holdings Limited(NASDAQ:QMMM)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成功上市提供法律咨询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QMMM Holdings Limited的香港法律顾问,成功协助QMMM Holdings Limited(NASDAQ:QMMM)(「QMMM」)于2024年7月19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纳斯达克上市」)。QMMM发行共计2,125,000 股普通股,每股定价为4.00美元(「发售」)。此次发售的总收益将为8,500,000美元。

QMMM是一家数字广告和营销制作服务公司。通过其经营子公司 ManyMany Creations Limited和 Quantum Matrix Limited,QMMM在500多个商业活动中使用了互动设计、动画、艺术技术和虚拟技术。他们与国内外大型银行、房地产开发商、世界著名游乐园、顶级国际运动服装和鞋类品牌,以及奢侈化妆品和国际品牌在香港进行广告和创意工作。

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及郭俊杰律师担任QMMM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香港法律顾问并提供全面的香港法律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交易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曾浩贤律师

2024年7月12日

热烈祝贺宋都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联交所成功复牌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欣然宣布,宋都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份代号:9608)已在2024年7月4日成功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恢复其股份的买卖。公司的股份自2024年3月28日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香港法律顾问协助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在联交所成功上市,并自此继续担任其香港法律顾问。我们很高兴看到公司在约三个月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成功实现复牌。

本所企业融资团队由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及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吴巧怡律师、葛俊廷见习律师及李嘉智律师助理。本所监管及合规团队由合伙人许懿律师领导, 团队成员包括叶小铃高级律师、曾启城高级律师及张嘉琪律师。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张源辉律师许懿律师

2024年7月11日

热烈祝贺Neo-Concept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imited(纳斯达克股票代号:NCI)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欣然宣布,Neo-Concept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imited(「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号:NCI)于2024年4月23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协助公司进行上市前的重组以及公司在2022年12月向弘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行涉及总代价为 1,500万美元的不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更多详情请参阅我们的新闻快讯)。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