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律动态

有关本所的商业法律动态,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24年7月22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就QMMM Holdings Limited(NASDAQ:QMMM)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成功上市提供法律咨询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QMMM Holdings Limited的香港法律顾问,成功协助QMMM Holdings Limited(NASDAQ:QMMM)(「QMMM」)于2024年7月19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纳斯达克上市」)。QMMM发行共计2,125,000 股普通股,每股定价为4.00美元(「发售」)。此次发售的总收益将为8,500,000美元。

QMMM是一家数字广告和营销制作服务公司。通过其经营子公司 ManyMany Creations Limited和 Quantum Matrix Limited,QMMM在500多个商业活动中使用了互动设计、动画、艺术技术和虚拟技术。他们与国内外大型银行、房地产开发商、世界著名游乐园、顶级国际运动服装和鞋类品牌,以及奢侈化妆品和国际品牌在香港进行广告和创意工作。

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及郭俊杰律师担任QMMM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香港法律顾问并提供全面的香港法律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交易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曾浩贤律师

2024年7月12日

热烈祝贺宋都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联交所成功复牌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欣然宣布,宋都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份代号:9608)已在2024年7月4日成功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恢复其股份的买卖。公司的股份自2024年3月28日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香港法律顾问协助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在联交所成功上市,并自此继续担任其香港法律顾问。我们很高兴看到公司在约三个月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成功实现复牌。

本所企业融资团队由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及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吴巧怡律师、葛俊廷见习律师及李嘉智律师助理。本所监管及合规团队由合伙人许懿律师领导, 团队成员包括叶小铃高级律师、曾启城高级律师及张嘉琪律师。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张源辉律师许懿律师

2024年7月11日

热烈祝贺Neo-Concept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imited(纳斯达克股票代号:NCI)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欣然宣布,Neo-Concept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imited(「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号:NCI)于2024年4月23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协助公司进行上市前的重组以及公司在2022年12月向弘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行涉及总代价为 1,500万美元的不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更多详情请参阅我们的新闻快讯)。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2024年6月4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协助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功于MOX上市及发行6,200万美元2027年到期的7.0%担保债券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协助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成功发行6,200万美元,票面利率为7.0%,2027年到期的担保债券(「债券」)。债券于2024年6月3日在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MOX」)正式上市 (MOX债券编码: MOXTB24119)。

发行人为一家分别由江油鸿源合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7%及绵阳绵太实业有限公司持股33%的国有企业。其为江油市资产经营主体,从事瓦斯供应、供水、公共运输等业务,同时也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管网、安置房屋等项目的投资建设。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吴巧怡律师、葛俊廷见习律师及李嘉智律师助理。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2024年4月26日

财库局发出咨询文件就设立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立法建议征询意见

引言
2024年2月8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财库局”)发出一份咨询文件(该“咨询文件”)就设立虚拟资产(“VA”)场外交易(“OTC”)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立法建议向大众征询意见。

该立法建议望透过《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为VA OTC服务提供者设立新的发牌制度。建议能分为四部分:(1)制度之规管范围;(2)持牌人需跟从的规管要求;(3)牌照期限及过渡期;及(4)发牌机关在制度下的权利。

立法建议

    制度之规管范围

财库局建议要监管VA OTC业界,就要先监管任何在香港经营和推广VA OTC服务的人士。财库局建议这些人士均需在拟议的发牌制度下取得海关关长发出的牌照,并建议VA OTC业务将定义为:
(1) 以业务形式提供任何VA现货交易服务;
(2) 不论是透过实体店(即包括自动柜员机)或其他平台(例如数码平台)提供服务;以及
(3) 明确豁除已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发牌制度所涵盖的VATP营运。

财库局亦留意到VA交易服务的经营者有可能为客户提供临时保管/暂存服务,以作为交易过程的一部分。就该种保管/暂存服务应否落于拟议的发牌制度,以及应否为该服务订立特定的规管要求,财库局欢迎大众提出意见。

为确保有效的监管和监察,财库局建议牌照申请人必须为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或是在其他地方成立而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海关关长在决定一名申请人是否合适的时候亦会留意所有相关因素。

由于持牌法团、认可机构及持牌稳定币发行人已经受限于现行的规管制度,财库局认为假如该公司提供VA OTC服务,他们可免受新发牌制度规管。

    持牌人需跟从的规管要求

在制度下,持牌人可在其业务进行以任何VA转换任何金钱,或以任何金钱转换任何VA的现货交易,但在符合指定条件下才可以将汇兑后的款项汇出。为缓减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持牌人只会获准把该等VA从其已登记的钱包转至客户拥有或控制的钱包。再者,没有VATP牌照的人士不能提供VA转换VA的交易服务。持牌人在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记录时,也需跟从打击洗钱条例列出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财库局指出发牌制度只涉及交易服务,而其他服务,包括任何形式的虚拟资产顾问、转介服务、提供VA衍生工具或其他金融产品,则不能在发牌制度下提供。

因须受更严谨的监管以确保投资者保护,VA OTC持牌者提供的服务,不能涵盖任何不在至少一所获 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 平台上供零售投资者交易的代币,或任何由未获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牌的发行人所发行的稳定币。

财库局亦就VA科技性质较高及高度投机而提倡更多的保障措施,并认为VA OTC持牌者应遵守一套健全的规管要求而确保其有充分的能力和知识妥善经营VA OTC业务。

在制定规管要求时,财库局也参考了VATP及金钱服务经营者的规管制度(详情请参阅咨询文件第2.18段)。

就海关关长监管的责任,营运者只会在符合订明的所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获得牌照。既而,除非是获海关关长发牌的VA OTC服务,否则任何人不得推广该受规管的VA OTC服务。如有违反法定的规定,VA OTC持牌者需接受纪律和调查程序,并面对执法行动,如下所述。

    牌照期限及过渡期

在发牌制度下,财库局建议成功的申请人可获发为期两年的牌照,并在海关关长信纳下可申请续牌两年。财库局亦建议在紧接发牌制度生效前为该等营运者提供六个月的过渡期,以协助现时在香港经营VA OTC服务的营运者过渡。原有的VA OTC服务提供者如在过渡期首3个月内向海关关长提交牌照申请,营业就会获准继续至6个月的过渡期完结为止。财库局亦建议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如原有VA OTC服务提供者在过渡期生效首三个月内并未向海关关长申领牌照,须在过渡期生效后第四个月底前有序结束其业务。
方案二:能符合海关关长指明要求的申请人,会获发「被当作的牌照」以在过渡期结束后的期间继续营运,直至海关关长就有关牌照申请作出最终决定。

    发牌机关在制度下的权利

财库局建议海关关长将获赋权监督VA OTC持牌人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合规情况,以及执行其他法定和规管要求。海关关长亦会获赋权施加发牌条件,及/或增补、更改或修订现有条件。财库局亦有考虑新增权力给予海关关长以防止大众登入涉及无牌或欺诈的VA OTC营运者的网站或数码平台。

财库局建议为无牌的VA OTC服务者订立严厉的处罚和制裁以阻吓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例如,任何人如无牌而从事受规管的VA OTC服务,或明知而发出关于非持牌人提供VA OTC服务的广告,即属犯罪。再者,不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人士可受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2年。持牌人如在涉及VA OTC的活动中作出欺诈或欺骗行为即属犯法,并需承担《打击洗钱条例》列明的后果。

为把发牌制度纳入现时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财库局进一步提倡修订《打击洗钱条例》第6部,以涵盖针对海关关长日后在实施VA OTC发牌制度时所作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分析和总结

去年,VATP 相关的诈欺案件有所增加,从而反映将VA OTC服务带入法定监理职权范围,以确保足够的保障给予投资者的急切性和需求。

在此期待已久的立法建议中,财库局建议为 VA OTC 服务提供者引入新的发牌制度。此制度紧接已成立的VATP发牌制度及金钱服务营运者规管制度,从而希望防止更多的诈欺或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在VA OTC服务业行里发生。拟议的立法建议是否有利于解决香港日益增多的VA诈欺案件,还有待观察。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3日

《上市规则》简化转板程序

《上市规则》简化转板程序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为实施有关GEM上市改革的咨询总结而对《GEM上市规则》及《主板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随着是次修订生效,新推出的「简化转板程序」省却过往转往主板上市繁琐的程序,可望大幅减低进行有关项目的时间和财务成本,对现时的GEM发行人转板上市提供一定吸引力。

为使GEM发行人理解简化转板程序的运作,本文综合《主板上市规则》及《常问问题》对简化转板程序的内容及特点作出介绍。

  简化转板程序

 

上市规则 特点
委任保荐人 毋须委任保荐人就转板进行尽职审查

 

9B.04(1) 有助节省进行尽职审查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招股章程

 

毋须刊发达到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

 

9B.04(3) 有助节省编纂招股章程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主板上市资格 转板申请人须符合《主板上市规则》所载的各项主板上市资格 9A.02(1) 申请人需注意合规要求
GEM上市往绩纪录
  • 转板申请前有至少三个完整财政年度于 GEM 上市的往绩纪录,并且该三个财政年度的财政业绩经已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8.03条的规定
  • 在转板申请前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其证券开始在主板买卖之日为止的整段期间:

(a)    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

(b)   主营业务无根本性的转变

9B.03(1)

 

 

 

 

9B.03(3)

9B.03(4)

申请人需确保三个财政年度符合有关财务披露、拥有权、控制权及主营业务的规定
通过每日成交金额测试 在转板申请前的250个交易日及至发行人证券开始在主板买卖之日为止的期间(「参照期」)内所有交易日的不少于50%日数,发行人证券的每日成交金额必须不少于50,000港元 9B.03(5) 申请人需要留意每日成交金额测试的计算方式,确保成交量达标
通过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测试[1] 转板申请人在参照期的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须达到《主板上市规则》第8.05(2)(d)、8.05(3)(d)或8.09(2)条[2](三项其中一项测试需达标)的最低市值规定 9B.03(2) 申请人需要留意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测试的计算方式,确保市值达标
向上市科提交的文件

 

  • 正式上市申请(包括董事就申请人已符合所有有关转板的规定所作出的确认)
  • 转板公告的接近定稿给上市科预先审阅
  • 营运资金充足声明加上相关佐证资料,确认:

–    集团的营运资金足转板公告日期起计 12 个月所需

–    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信纳这项确认是经过适当与审慎查询后作出的;而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亦已以书面说明确有提供该等融资

  • 取得转板上市所需的所有必要的股东、董事会及/或监管机构批准[3]
9B.05 向上市科提交的文件较以往少,有助节省拟备相关文件的时间

 

转板公告
  • 须于申请转板当日刊发简短公告公布转板申请
  • 须于收到联交所就其转板申请发出的正式原则上批准函件后尽快刊发转板公告
  • 转板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板上市的原因及联交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9B.09 转板公告披露的事项远较以往招股章程少,有助节省编纂招股章程的时间和费用
合规纪录
  • 必须在提出转板申请之前 12 个月以及直至其证券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未曾被裁定严重违反《GEM上市规则》或《主板上市规则》任何条文
  • 必须在(i)转板申请之日及(ii) 其证券在主板开始买卖之日,不曾因严重违反或可能严重违反 《上市规则》任何条文而成为任何联交所的调查对象,或成为按《GEM 上市规则》 第三章所述任何进行中的纪律程序的对象
9A.02(3) 申请人需注意合规要求

总结

新推出的简化转板程序简化转板申请的机制及流程,对盘活市场可望带来正面效应。在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的前提下,转板申请人无需再如新上市申请人一样委托庞大的中介机构团队,亦无需于转板公告内作出如招股章程般详尽的披露,有助节省大量时间及成本。有意计划进行转板申请的GEM发行人应及早注意其是否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的转板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每日成交金额测试及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测试的要求,并且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维持合规纪录。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Hank.Lo@sw-hk.com)或合伙人郑钰茵律师(Erica.Cheng@sw-hk.com)。

 

 

本简讯仅供参考。 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損害向閣下承擔法律責任。

 


[1]  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测试Volume Weighted Average Market Capitalisation Test: 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的计算方法是将参照期内所有交易日的每日市值乘以每日成交股数与总成交股数的比率的乘积总和,惟须就适当的公司行动(如有)作调整。上文所述的每日市值是指《GEM 上市规则》第 17.27A(1)条所述的发行人相关翌日披露报表或《GEM 上市规则》第 17.27B 条所述的月报表(以较近期者为准)所示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乘以上市发行人证券的日内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VWAP)。日内VWAP由该交易日的成交金额(按联交所日报表所载)除以当日的成交股数(按联交所日报表所载)所得。(节录自《常问问题138-2024》)

[2] 《主板上市规则》第8.05(2)(d): 为符合「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第8.05(3)(d):为符合「市值╱收益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第8.09(2)条新申请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得低于5亿港元,而在计算是否符合此项市值要求时,将以新申请人上市时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包括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以及其他(如有)非上市或在其他受监管市场上市的证券类别)作计算基准。

[3] 请留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22条,境内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发生转换上市地位或者上市板块,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并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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