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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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的国际法律顾问,成功协助潍坊国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50万美元6.95% 2028年到期之债券。该债券已在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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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发行的配售代理包括:仁和资本有限公司、信银(香港)资本有限公司、东海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博威环球证券有限公司、民银证券有限公司、丹山资本有限公司、金洲证券有限公司、汇金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中合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浦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以及中泰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潍坊国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国控)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是潍坊市主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实体。潍坊国控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潍坊市的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该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三个主要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维护和商品贸易。
国际权威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近日公布了2024-25年度 “The A-List 法律精英:中国业务律界精锐” 榜单。本所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以及合伙人、企业融资部副主管、金融科技部联席主管张源辉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以及客户和业内的高度评价,荣登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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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st榜单旨在表彰在各自领域和法律界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专业人士。经过数月的广泛市场调研,《商法》评选出律所发展的中流砥柱和业务精英,这些律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为特征,活跃于市场前沿,享有卓越声誉和强劲的创收能力。
本所借此机会感谢CBLJ的认可,并向我们的客户表达诚挚的感谢,感谢他们的持续信任和支持。
2024年12月《电子交易条例》之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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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条例》(香港法例第553章)(下称「该条例」)于2000年首次通过,其立法原意旨在促进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及普及性,为电子签署及电子合约的法律效力提供法律框架。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一般电子交易在法律上与传统的纸质交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及数字经济的发展。
该条例第17条订明电子合约不妨碍合约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相比纸质交易,该条例为交易各方提供以下便利:
该条例的条款 | 条款内容 | 与纸质交易的比较 |
第17(1)条: | 「在合约成立方面,除非合约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要约及承约可全部或部分以电子纪录形式表达。」 | 在普通法下,要约(offer)及承约(acceptance)为订立合约的必要元素。据此,除合约各方另有协议,以电子纪录[1]形式表达要约及承约的合约仍有十足的效力。 |
第17(2)条: | 「凡使用电子纪录成立任何合约,不得仅因以电子纪录作此用而否定合约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 |
第17(2A)条: | 「在合约成立方面,凡要约或承约全部或部分以电子纪录形式表达,则不得仅因某与该电子纪录相连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签署是电子签署而否定该电子签署的法律效力。」 | 合约各方可透过电子签署[2]取代亲笔签署(wet-ink signature)。据此,亲笔签署再不是必须的。 |
随着电子交易日趋普及,香港政府以《2024年电子交易(豁免)(修订)(第2号)令》(L.N. 142 of 2024)(下称「修改令一」)及《2024年电子交易条例(修订附表3)(第2号)令》(L.N. 143 of 2024)(下称「修改令二」)修订了该条例及《电子交易(豁免)令》(香港法例第553B章)(下称「该附属条例」),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修订于2024年12月13日起实施,其摘要如下:
该条例/该附属条例的条款 | 赋权作出修订的条款 | 修订内容 | 修订影响 |
修改令一第3条 | 该条例第11(1)条[3] | 废除该附属条例附表1第 30 项 | 原来该附属条例附表1第30项为《生死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174章)。
以往,该条例第5条不适用于载列于该附属条例附表1的条例,即《生死登记条例》项下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纪录不可透过电子纪录形式取代。
于修订实施后,《生死登记条例》项下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纪录可透过电子纪录形式取代。 |
废除该附属条例附表1第 6 项 | 原来该附属条例附表1第30项亦为《生死登记条例》。
以往,该条例第6条不适用于载列于该附属条例附表1的条例,即《生死登记条例》项下的签署要求不可透过电子签署取代。
于修订实施后,《生死登记条例》项下的签署要求可透过电子签署取代。据此,在修订实施后,身份证申请及更新申请可透过电子形式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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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令二第3条 | 该条例第50条[4] | 加入该条例附表3第32及33项 | 该条例附表3第32及33项分别为《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 37 章)第12条及《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香港法例第51B章)第4(2)及(3)条。
例如,以往公司注册处须以挂号邮递方式把有限责任合伙的注册证明书送交申请注册的商号。
于修订实施后,公司注册处将以电子方式把有限责任合伙的注册证明书送交申请注册的商号。 |
上述修订突显香港政府致力透过法律来适应科技发展的决心。该条例及该等附属条例不仅有助提高交易效率,亦减少纸质文件的需求,从而降低运营成本。就金融机构而言,这意味着可以更快地处理交易,提升客户体验,并加强市场竞争力。本所预计,随着香港继续发展成为国际创新及科技中心,该条例及该附属条例将作进一步修订,以扩大电子服务的应用范围,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本摘要仅供参考,并非旨在提供正式的法律意见。
[1] 根据该条例第2条(释义),「电子纪录(electronic record)」指资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纪录,而该纪录(a)能在资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资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资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资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
[2] 根据该条例第2条(释义),「电子签署(electronic signature)」指与电子纪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数码形式的任何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他符号,而该等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他符号是为认证或承认该纪录的目的而签立或采用的。
[3] 根据该条例第11(1)条,常任秘书长可藉于宪报刊登命令,将本条例原本适用的任何条例,或任何条例内的特定规定或准许,或任何条例内的某类别或种类的规定或准许,豁除于第5、6、7或8条的适用范围之外。
[4] 根据该条例第50条,局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1、2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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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正式推出数字债券资助计划(“资助计划”),这是2024年施政报告中宣布的一项重要举措。该计划旨在加速数字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代币化技术在资本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通过为符合条件的发行提供财政资助,资助计划致力于将香港打造为全球数字金融的领导者。
资助计划为数字债券发行提供资金补助,资助金额为符合条件费用的50%,具体如下:
资助类型 | 资助金额 | 条件 |
半额资助 | 港币125万元 | 发行符合基本要求(见下文) |
全额资助 | 港币250万元 | 发行符合基本要求及所有额外要求(见下文) |
为确保资源的广泛分配,每个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最多可获得两次数字债券发行的资助。
申请该计划的数字债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全额资助的发行还需符合以下额外条件:
– 香港联合交易所;或
– 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该计划支持报销与发行相关的多项费用,包括支付给分布式账本技术平台提供方、牵头安排人、法律顾问、审计师、会计师及评级机构的费用,前提是这些服务提供方均设于香港且与发行人无关联。报销范围还包括支付给香港联合交易所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之上市费用,以及中央结算系统收取的登记及结算费用。
对于分类为绿色、社会、可持续或转型债券的发行,资助计划可与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配合使用以覆盖发行费用。然而,发行人须确保相同费用类别不得在两个计划中重复申请资助,以避免重复资助。
资助计划的申请现已开放,将接受为期三年的申请。金管局已发布详细指引,列明了资格标准、申请流程及费用报销程序。金管局亦表示,将密切关注市场发展,并根据需要调整计划结构。所有有关资格及资助金额的决定均由金管局全权裁定。
资助计划的推出体现了香港致力于成为全球数字证券领导者的决心。通过推动创新和促进代币化技术,该计划预计将吸引发行人及投资者,为香港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作出贡献。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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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引言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一份通函(“通函”),明确了对采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语言模型(“AI语言模型”)的持牌法团(“持牌法团”)的相关要求。尽管证监会支持持牌法团使用人工智能及AI语言模型,但同时也指出这些模型存在潜在风险,需要适当的防控措施。特别是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投资意见或投资研究等高风险应用场景下,需格外谨慎。
B. 通函的适用范围
通函适用于在其受监管活动中提供AI语言模型或基于AI语言模型的第三方产品服务或功能的持牌法团,无论相关AI语言模型是由持牌法团自行开发、其集团公司开发、外部服务供应商提供,还是从开放平台获取。
C. 管理AI语言模型的核心原则
证监会强调了四项核心原则,以指导持牌法团负责任地采用AI语言模型:
1. 高级管理的监督
高级管理层需确保AI语言模型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开发、部署至停用)均有适当的治理。他们应建立有效的政策、程序及内部控制机制,以管理风险并监督人工智能系统的实施。
高级管理层也需确保业务、风险管理、合规及科技部门的合资格员工参与监督AI语言模型的采用。相关人员应具备人工智能、数据科学及法规合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有效应对风险。对于高风险用途(例如提供投资建议或金融意见),需实施更严格的治理及额外的风险控制,以保护客户和投资者。
即使持牌法团可将某些功能(如模型验证)委托给集团公司,但遵守法律及监管要求的最终责任仍由持牌法团承担。
2. 人工智能模型风险管理
持牌法团须实施健全的人工智能模型风险管理框架,以确保AI语言模型符合预期用途。关键措施包括在部署前及模型设计或输入发生重大变更时进行全面验证,测试模型在输入、输出及相关系统中的性能,并定期监控及检讨AI语言模型的表现,以应对可能随时间出现的偏差或退化。
对于高风险应用,持牌法团应采取额外的保障措施,例如对AI 输出进行人为监管,并测试输入提示变化时的结果一致性。所有测试、验证及监控活动均须有全面的记录。
证监会区分了标准化的AI语言模型产品与持牌法团自行开发或定制的模型。虽然标准化产品亦须进行适当的模型管理,但定制模型需要更严格的监督。
3. 网络安全及数据风险管理
AI语言模型容易受到对抗性攻击、数据泄露及其他网络安全威胁。持牌法团应实施强大的控制措施,例如定期进行对抗性测试、加密敏感数据,并防止透过浏览器扩展程式或用户输入而造成数据泄漏。
为确保数据完整性,持牌法团应减轻训练数据中的偏见,并遵守数据保护法律,尤其要注意保护客户数据等敏感信息,避免相关信息在AI语言模型的训练或使用过程中被无意泄露或滥用。
4. 管理第三方供应商的风险
证监会建议持牌法团在评估第三方供应商的专业能力、控制措施及风险管理框架时,须秉持专业的技巧、谨慎及勤勉态度。
持牌法团应评估第三方供应商是否具备有效的模型风险管理措施,并确保AI语言模型的性能适合持牌法团的具体用途。此外,持牌法团应审核第三方供应商的数据管理措施,并考虑若第三方供应商违反个人资料私隐知识产权的相关法例,是否会对持牌法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持牌法团亦应准备应急计划,以应对因第三方依赖而引起的服务中断或操作故障。供应链漏洞及数据泄露风险应得到谨慎监控。
D. 通知及合规要求
持牌法团若拟将AI语言模型用于高风险应用,须遵守《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中的通知要求,尤其是当持牌法团的业务性质或提供的服务类型发生重大变更时。证监会建议持牌法团在规划及开发阶段早期与证监会沟通,以解决潜在的监管影响。
证监会期望持牌法团检讨及更新其现有政策,以遵守通函的要求。尽管需立即开始落实合规措施,但证监会也理解部分持牌法团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完成必要的调整。
E. 结语
证监会的指引强调在采用AI语言模型时,必须在创新与责任之间取得平衡。透过实施健全的治理、风险管理及网络安全措施,持牌法团可在保障法律、操作及声誉风险的同时,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优势。持牌法团应积极与证监会合作,以确保与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境外法律顾问协助西昌海河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成功发行1亿美元,票面利率为7%,2027年到期的上市担保债券(「债券」)。债券于2024年12月16日在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MOX」)正式上市(MOX债券编码: MOXTB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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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是一家国有公司,受西昌市财政局间接控制并受西昌市人民政府最终控制。发行人主要业务包括建筑材料销售、景区运营及维护服务、城市交通服务、房屋租赁及管理服务、旅游服务及其他服务。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葛俊廷律师助理(待认许为事务律师)、梁子晴见习律师及李嘉智律师助理。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欺诈网站警报
本所注意到有宣称为律师事务所或香港政府机构的虚假Facebook网页,分别是(1)「邦得国际律师事务所-李律师」/「邦得国际律师事务所-林律师」,(2)「源凯国际律师事务所咨询处」, 以及(3)「香港维权中心」,均使用盗取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的照片作为其Facebook个人资料照片。徐律师已确认她的照片在她不知情及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使用。此事已向监管机构及当局报告,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请注意,本所及合伙人徐凯怡律师与上述「邦得国际律师事务所-李律师」/「邦得国际律师事务所-林律师」,或「源凯国际律师事务所咨询处」,或「香港维权中心」或该等Facebook网页并无任何关联。
详情请参阅香港律师会网站的诈骗警示网页 (https://www.hklawsoc.org.hk/en/Serve-the-Public/Scam-Alert)。
特此明确保留本所及合伙人徐凯怡律师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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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络info@sw-hk.com。
敬希垂注。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