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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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几年来,由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航运交通受阻,不少国际仲裁的庭审都被安排于线上进行。在Sky Powe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td v Iraero Airlines JSC [2023]HKCFI1558 一案中,陈美兰法官拒绝案中的被申请人Iraero Airlines JSC (下称 “被申请人”) 在限期过后反对申请人Sky Powe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td (下称 “申请人”) 在香港执行伦敦国际仲裁院 (下称“LCIA”) 的仲裁裁决。陈法官进一步指出庭审以在线形式进行并非在香港反对执行仲裁裁决的有效理由。
前言
在2023年5月18日针对诺熙资本有限公司等人诉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北大方正」 ) 四宗案件(以下称「北大方正案」) 颁下了关于认可维好协议 (keepwell deeds)可执行性的关键性判决(案件编号:[2023] HKCFI 1350)之后,夏利士法官于2023年6月15日再次在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下称「花旗集团」) v Tsinghua Unigroup Co., Ltd (清华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清华紫光」) [2023] HKCFI 1572 一案(下称「本案」) 做出了第二宗确认维好协议可执行性的判决。
前言
2023年5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陈美兰法官在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 formerly known as 厦门市鑫新景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v. Eton Properties Limited and Eton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2023] HKCFI 1327一案中批准了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原告”) 就阻止Eton Properties Limited及Eton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以下合称“被告”) 继续进行仲裁而申请的禁止仲裁令 (anti-arbitration injunction)。
立法背景及引言:
香港律师现时处理诉讼或争议案件主要是以按时收费的形式。根据先前相关法例、行为守则及/或操守指引,以及香港禁止包揽诉讼、唆讼和助讼的法律及原则,香港律师不得就争讼事务与当事人订立按条件收费或按判决金额收费的安排,即一般 “不成功、不收费” 的收费安排是不合法及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这一情况将会在仲裁方面迎来突破性的进展。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仲裁当事人主要是精明练达的商业机构,亦普遍熟悉就仲裁委聘律师采用按条件收费的安排。为提升香港作为理想仲裁地的竞争力,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经委托法律改革委员会进行相关研究及咨询仲裁推广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最终决定接纳建议并制定政策,应容许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和相关的法院程序,可采用更具弹性的收费安排。
香港立法会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内地民商事判决 (相互强制执行) 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通过将进一步落实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三年前 (即2019年1月18日) 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立法背景及引言:
本港律师现时处理诉讼案件主要是按时收费。根据现行相关法例、行为操守的守则, 以及普通法下禁止包揽诉讼和助讼的法则,律师目前不得就争讼事务与当事人订立按条件收费或按判决金额的收费安排,即一般「不成功、不收费」的讼费安排为不合法的。
但这局面将会在仲裁案件方面迎来突破性的进展。香港特区政府在2022年3月25日将《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修订) 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 刊登宪报,在同月30日提交立法会,《条例草案》经三读表决通过后,《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修订) 条例》(简称“《条例》”)自2022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旨在修订《仲裁条例》及《法律执业者条例》,以订定在仲裁案件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Outcome related fee structures (简称 “ORFS”) ) 的协议之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并准许律师就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采用以下三类ORFS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