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律动态

有关本所的诉讼法律动态,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22年12月16日

香港仲裁法更新 : 与仲裁结果相关的收费架构条例及規則正式全面实施

立法背景及引言:

香港律师现时处理诉讼或争议案件主要是以按时收费的形式。根据先前相关法例、行为守则及/或操守指引,以及香港禁止包揽诉讼、唆讼和助讼的法律及原则,香港律师不得就争讼事务与当事人订立按条件收费或按判决金额收费的安排,即一般 “不成功、不收费” 的收费安排是不合法及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这一情况将会在仲裁方面迎来突破性的进展。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仲裁当事人主要是精明练达的商业机构,亦普遍熟悉就仲裁委聘律师采用按条件收费的安排。为提升香港作为理想仲裁地的竞争力,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经委托法律改革委员会进行相关研究及咨询仲裁推广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最终决定接纳建议并制定政策,应容许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和相关的法院程序,可采用更具弹性的收费安排。

2022年11月5日

香港立法会通过新《内港判决执行安排》草案

香港立法会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内地民商事判决 (相互强制执行) 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通过将进一步落实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三年前 (即2019年1月18日) 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2年7月11日

香港仲裁法更新:与仲裁结果相关的收费架构条例草案正式通过

立法背景及引言:

本港律师现时处理诉讼案件主要是按时收费。根据现行相关法例、行为操守的守则, 以及普通法下禁止包揽诉讼和助讼的法则,律师目前不得就争讼事务与当事人订立按条件收费或按判决金额的收费安排,即一般「不成功、不收费」的讼费安排为不合法的。

但这局面将会在仲裁案件方面迎来突破性的进展。香港特区政府在2022年3月25日将《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修订) 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 刊登宪报,在同月30日提交立法会,《条例草案》经三读表决通过后,《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修订) 条例》(简称“《条例》”)自2022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旨在修订《仲裁条例》及《法律执业者条例》,以订定在仲裁案件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Outcome related fee structures (简称 “ORFS”) ) 的协议之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并准许律师就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采用以下三类ORFS协议。

2022年7月10日

香港终审法院确认商业压力足以满足申请非香港成立公司在香港清盘所需证明的 “利益” 要求

一直以来,债权人若想在香港申请将一家非香港成立公司清盘,首先需要满足三项核心要求 (下文将详细列出) , 以确立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辖权针对该公司颁下清盘令。近日,香港终审法院在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 v Arjowiggins HKK 2 Limited [2022] HKCFA 11一案中,进一步对其中第二项核心要求进行了澄清,明确指出在香港清盘可带来的“利益”(benefit) 要求, 不一定要来自于作出清盘命令 (making of the winding up order)的后果,亦不需要是金钱的或实体的利益,确认了由清盘呈请对债务人造成的商业压力 (leverage/ commercial pressure) 是足以满足利益要求的合法形式 (legitimate form)。

2022年6月30日

香港仲裁法更新: 香港上诉法院重申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争议受仲裁庭管辖

简介

作为一种在国际商事合同内常见的仲裁协议或争议解决条款,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multitiered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s) 用意在于为诉讼或仲裁设定前置条件即要求当事人双方依次先进行友好协商 (negotiation in good faith)、调解 (mediation) 及/或其他类似机制,并唯有在协商及/或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将该争议诉诸诉讼或仲裁。在国际仲裁中,虽然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初衷旨在促使双方尝试友好解决,以避免花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但若仲裁前置条款定义模糊不清,其中一方当事人有可能在日后争议已进展至仲裁尾声阶段,方就协商及/或调解相关程序不合规等事宜,向法庭提出异议或撤裁,令仲裁最终裁决增添不确定性。

就香港法院如何诠释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影响仲裁庭管辖权及其取态,本所在去年就著名案例C v D [2021] HKCFI 1474 (下称「C v D案」) 发布有关仲裁法动态 (请参阅本所2021年7月2日的香港仲裁案例分析)。随后,C v D案的败诉方(即该案的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 (下称「香港上诉法院」) 提出上诉。时隔一年,香港上诉法院在C v D [2022] HKCA 729 (下称「本案」) 一案中,不但对香港原讼法院的判决表示认可,且藉此再次确认有关多层次争议解决条衍生的争议,理应由仲裁庭解决,法院将不会介入处理该争议。除特殊情况外,仲裁庭的裁决应视为最终(final)及具有约束力(binding),当事方不应以与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有关的争议为由,向管辖法院提出异议或撤裁,以推翻仲裁最终裁决。

下文将跟进 C v D案的后续发展及分析香港上诉法院就本案在解读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争议方面的判决。

2022年6月4日

跨境破产法最新动态: 从清华紫光案看跨境破产及维好协议的争议解决

继北大方正走向破产重组后,另一家知名校企紫光集团同样面对跨境清盘的窘境。

去年12月,香港高等法院(下称「香港法院」)在Nuoxi Capital Limited (诺熙资本有限公司) (In Liquidation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 Peking University Founder Group Defendant Company Limited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HCA778/2021 (下称「北大方正案」) 一案中,认可了相关内地破产管理人身份,但拒绝搁置该债权人在香港发起的有关维好协议的诉讼程序。(详情请细阅本所2021年12月20日的跨境破产法最新动态

将近半年后,香港法院再次审理另一涉及校办企业的跨境清盘案。在2022年5月23日,香港法院在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下称「花旗集团」) v Tsinghua Unigroup Co., Ltd (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清华紫光」) HCA 1269/2021一案(以下统称「本案」)驳回清华紫光搁置对花旗集团关于维好协议 (“Keepwell Deeds”) 争议的诉讼程序申请。同样审理北大方正案的夏利士法官在本案的判决中重申,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专属管辖权的权利不仅是区区形式上的权利,而是一项重要、实质性的权利。因此,虽然清华紫光已在内地开展破产程序,但相关争议解决仍应按照维好协议中的管辖权条款在香港进行。

另外,在听取清华紫光专家证人的证供后,夏利士法官认为香港法院在厘定涉及有关争议的英国法律问题方面会比内地法院更有经验,且相信香港法院就本案实质性争议的判决对内地法院具有一定影响力及参考作用,有助清华紫光在内地法院推进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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