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3年5月3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一份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下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全新发牌制度的过渡安排的通函(「通函」),该条例已于2023年6月1日生效。请参阅我们于2023年5月23日刊发的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总结的新闻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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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安排仅适用于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因此,有意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须受到香港的证券法例(例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限而无过渡安排,并仅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取得相关牌照后方可展开其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的业务。
参与过渡安排的资格
过渡安排(即不违反安排及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旨在为于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且已准备好遵守证监会的准则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合理足够的时间,以便它们申领牌照及检视并修订其系统与监控措施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从而符合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证监会预期那些不打算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会停止向香港投资者积极地推广其服务,并应着手以有序方式结束业务。
为了符合过渡安排的资格,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于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并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及经营真正的业务并设有真正的业务据点)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就个人而言,其须于2023年6月1日前为在香港营运的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受规管职能。该些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个人可在由2023年6月1日起计首12个月内(即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内),依据不违反安排继续于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而不会违反《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发牌规定。
证监会在评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2023年6月1日之前是否在香港经营真正的业务并设有真正的业务据点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于香港成立为法团;
-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于香港是否设有实体办公室;
-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香港员工对于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具有中央管理及控制权;
-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关键人员(例如负责交易系统运作的人员)是否驻于香港;
-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运作是否已投入服务,并于香港拥有独立客户及真正的成交量;及
- 是否有可证明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于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营运的其他因素(例如就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系统设立、交易安排及组织架构而言)。
相反,那些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并非在香港运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及为在香港以外运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受规管职能的个人,均不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单纯在香港设立公司或在香港只有“空壳”业务并不足够。在获证监会发牌前,它们不得在香港开展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活动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任何虚拟资产服务。
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符合下列当作为获发牌的条件,可能合资格参与《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以及在其牌照申请有待最终决定期间,可由2024年6月1日起被当作为获发牌从事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
-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由2023年6月1日起计首九个月内(即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内),透过WINGS在网上向证监会提交完全填妥的牌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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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其于紧接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
ii. 其将于2024年6月1日被当作为获发牌时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规管性规定;及
iii. 其将于2024年6月1日被当作为获发牌时便已作出安排,确保其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规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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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其于紧接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及
ii. 其有合理机会成功地证明其有能力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规管性规定;及
若证监会认为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申请人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当作为获发牌的条件,证监会可向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出不当作为获发牌的通知,告知后者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将不会适用于该平台。而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着手于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或在该通知发出当日起计三个月届满时或之前(以较迟者为准),结束其业务。
证监会如认为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符合当作为获发牌的条件,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由2024年6月1日起自动被当作为获发牌,直至其牌照申请获批准、撤回或拒绝(以较早者为准)为止。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拟出任的持牌个人
申请成为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主事人」)的持牌代表/或负责人员的持牌个人(「拟出任的持牌个人」)如符合当作获发牌的条件,便可能符合资格参与《打击洗钱条例》下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及可由2024年6月1日起被当作获发牌,以为主事人执行受规管职能。
拟出任的持牌个人必须在提交其申请时正于香港为主事人执行受规管职能。若该申请是拟出任的负责人员的申请,申请人亦必须于紧接2023年6月1日前正于香港为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论是于香港或其他地方营运)执行受规管职能。另外,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及其负责人员及持牌代表须能够证明其有可遵守《打击洗钱条例》下所有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能力,犹如他们获正式发牌般。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就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提出的牌照申请
提交牌照申请的时间
凡于2024年2月29日后提交的牌照申请,将不符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而证监会亦无权延长有关法定限期。无法于限期前提交申请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着手于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结束其业务。
由于证监会可能会就发牌申请提出要求,因此申请可能会退回给申请人,让他们在提交新的申请前解决根本问题。因此,证监会建议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早提交申请以保留足够的时间进行修订。
须在牌照申请内载列的资料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在其牌照申请中提供一切所需资料及文件(包括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政策及程序和外部评估报告)。其要求概述如下:
| 为符合规管性规定而设立的安排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政策及程序应涵盖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建议的架构、管治、运作、系统及监控措施(而外部评估报告则应涵盖有关架构、管治、运作、系统及监控措施的设计效能),当中应聚焦于管治和人手编制、纳入代币、保管虚拟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监察、风险管理及网络保安等主要范畴。 |
| 负责人员的申请 | 拟出任的负责人员有关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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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牌代表的申请 | 非负责人员的持牌代表的申请无须连同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一并提交。然而,拟出任的持牌代表如要符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有关申请便须于2024年2月29日前提交。 |
双重牌照
为免违反任何发牌制度的规定及确保业务得以持续运作,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连同其拟出任的负责人员和持牌代表)适宜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申请批准,以获双重发牌。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一并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经营第1类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提交填妥的牌照申请(连同负责人员的申请),以及就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提出牌照申请。
有关双重牌照申请的安排如下:
- 申请人如要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新制度申领牌照,只需在网上提交一份综合申请表格,并注明同时申领该两项牌照。
- 获双重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拥有至少两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获发牌的负责人员。若拟出任的负责人员主要拥有虚拟资产方面的行业经验或证券相关的经验,证监会在就他们的双重牌照申请评估其相关行业经验时,会适当地采取务实的方针。
分析与总结
此通函旨在回答在咨询期间业界所提出的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新发牌制度的过渡安排的广泛问题。相信此通函将为遵守新发牌制度提供进一步指导,特别是不违反安排及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之间的联动,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牌照的双重性质。
正如证监会在通函中所强调,需要依赖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于法定限期(即2024年2月29日)或之前提交完整的牌照申请。证监会将不予考虑任何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迟交申请,它们的业务亦必须在2024年5月31日或发出不当作为获发牌的通知当日起计3个月内结束(以较晚者为准)。为确保成功依靠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符合条件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考虑准备及完善所需的资料和文件以尽早提交申请,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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