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日

以地下钱庄汇款遇上诈骗:毫不知情的收款方是否需要返还款项?

以下情况, 相信大家或有听闻:一名中国内地人士需要在香港以外币进行交易。该人士在香港拥有银行户口,惟账上并没有足够外币,唯有以人民币从第三方“购买”外币,在中国内地将与所需外币等值的人民币支付至该第三方指定的内地银行户口,该第三方安排于香港将外币转到该名内地人士的香港户口。

上述操作为典型的地下钱庄运作模式,旨在规避内地的外汇管制,而收取外币的一方往往不会知悉转到香港户口的资金来源。倘若该笔款项属诈骗骗款,委托进行兑换、收取外币的一方除了有机会需要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也有可能被诈骗受害人作出民事追讨要求返还该笔款项。在此情况下,对诈骗毫不知情的收款方是否需要返还款项?根据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v. Pan Jing [2020] HKCFI 268的判决,收款方或需向受害人作出返还。

事实背景

被告人潘先生(“潘先生”)为内地商人,需要在香港支付美金进行交易,遂委托其友人购买及兑换美元,将人民币转至该友人的内地银行户口。同日,一家香港公司H2H Trading Co Ltd(“H2H”)将与该笔人民币等值的美金从其香港户口(“H2H户口”)转至潘先生名下的香港户口(“潘先生户口”)。

潘先生不知道的是,一名假冒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银行”)客户的人士(其通过星展银行的身份核实)指示星展银行将该客户银行户口中的美金汇至H2H户口,H2H户口收到该笔汇款后,其中部分美金转到潘先生户口(即潘先生从H2H收到的美金)。

星展银行向香港法院申请了禁制令,潘先生户口内的该笔美金被冻结。

星展银行对潘先生提出民事诉讼及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申请

星展银行向潘先生提起民事诉讼,(除其他事项)要求潘先生向星展银行返还该笔美金,理由为潘先生须复还其不当得利(restitution of unjust enrichment)。潘先生的抗辩理据为:(1) 其为“付出价值的真诚买家”(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及 (2) 其“处境已被改变”(change of position)(即被告人因收取款项而真诚改变其处境,如被要求作出复还是不公平的)。

星展银行指出,潘先生通过地下钱庄取得该笔美金,违反内地法律,故不得依赖该等抗辩理据,并以潘先生对申索并无应通过审讯处理(triable)的抗辩理据为由,向法院申请简易判决。潘先生提出以下几点反对简易判决申请:(1) “真诚买家”抗辩理据;(2) “处境改变”抗辩理据;及 (3) 内地法律下应予以审讯的争议点。

香港法院的决定

香港法院批准星展银行的简易判决申请,潘先生须向星展银行复还该笔150,000美元。

1. 经地下钱庄兑换外币违反内地法律

法庭接纳星展银行的专家意见,认为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内地行政法,潘先生可遭行政处罚。尽管相关部门并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或采取任何行动,惟此不代表潘先生未有违反内地法律。

2. 被告人并非付出价值的真诚买家

潘先生指出,其付出了人民币购入美金,而他在兑换外币方面没有经验,完全依赖及相信其友人的安排,并无理由相信该友人会用违法的手段兑换美元。加上潘先生对星展银行所指的诈骗毫不知情,由始至终均是真诚行事,因此应获准提出“真诚买家”抗辩理据。

法庭不接纳潘先生的理据,指出如财产是根据违反内地法律的交易转让的,收取该财产的被告人不能被视作已为该财产付出任何价值。于本案中,潘先生经地下钱庄支付人民币及取得美金,该兑换违反内地法律,故该笔人民币在法律上不构成有效的价值,导致潘先生不能依赖“真诚买家”抗辩理据。法庭进一步指出,尽管潘先生声称自己不熟悉外币兑换,但他毕竟是个经验丰富的商人,因此认为潘先生不知道其友人经地下钱庄进行外汇兑换的说法并不可信。

3. 被告人不能依赖“处境改变”抗辩理据

潘先生指出,为了取得该笔美金,他向友人支付人民币,其“处境已经改变”,故应获准主张“处境改变”的抗辩理据。星展银行援引英国上议院Lipkin Gorman v. Karpnale Ltd [1991] 2 AC 548,指出“有过失的一方”(wrongdoer)不得依赖该抗辩理据。

法庭援引了Barros Mattos Junior v. General Securities & Finance Ltd [2005] 1 WLR 247,指出倘若收款方“改变其处境”的行为违反内地法律,除非有关非法行为极其轻微而可予忽略(so minor as to be ignored on the de minimis principle),否则法庭不会将该行为考虑为“处境改变”的一部分。

由于潘先生支付人民币以兑换外币的行为违反内地法律,加上没有证据证明他不知道其友人会经地下钱庄进行兑换,尽管其对星展银行所指的诈骗并不知情,法庭拒绝接纳潘先生提出的“处境改变”抗辩理据。除此之外,法庭认为违反外汇管制规定有违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因此拒绝潘先生提出的抗辩理据是合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庭在判决中并无提到于内地以地下钱庄进行兑换是否违反香港法律,但指出如兑换交易违反内地法律,香港法院对该交易不予支持。

总结

于中国内地经地下钱庄进行外汇兑换伴随着巨大法律风险,不仅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而招致刑责及/或行政处罚,委托进行兑换、收取外币的一方亦无从得知有关资金的来源,更遑论知道资金是否涉及诈骗。从本案可以看到,经地下钱庄取得款项的收款方即使对骗案毫不知情,涉案外汇兑换行为仅违反了内地行政(而非刑事)法律法规,且尚未受到任何处罚,惟在处理骗案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追讨行动时,香港法院倾向以地下钱庄违反内地法律为由,拒绝收款方依赖“真诚买方”及/或“处境改变”的抗辩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