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5年版 (下称“2015年规则”) 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所有在2015年1月1日后提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均会采用2015年规则;至于生效日前的仲裁案件,仲裁各方当事人亦可同意采用2015年规则。
2015年规则的其中一个亮点,是增设了紧急仲裁员的条文(第23条),与香港仲裁条例第22B条相配合。仲裁条例第22B条订明,不论是否在香港以内,所有由紧急仲裁员颁下的紧急济助,在法庭许可下,均可犹如法庭命令般,以同样方式执行。此等紧急济助包括:
- 临时禁制令以阻上一切有可能对仲裁程序造成危害或损害的行为;
- 保存香港资产的命令;
- 仲裁费用保证等。
2015年规则的另一特别之处是加入了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仲裁案年之条文。第18条订明,第三方可就加入仲裁程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而仲裁委员会将在听取仲裁案件中所有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裁决。第19条则订明,仲裁委员会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将两宗或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