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9日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加强香港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的咨询总结

背景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进行公众咨询,并于2021 年 5 月 21 日发布其咨询总结(「咨询总结」)。咨询总结建议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两级注册制度以及其他针对《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 的技术修订。本文主要讨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立法需要

交易虚拟资产,如加密货币,已成为近年的趋势。社会普遍认为虚拟资产对金融体系构成潜在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虽然虚拟资产在香港并非法定货币,但市面上却有不少虚拟资产的交易活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希望透过在《打击洗钱条例》加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以避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涵盖范围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将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业务指定为《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并规定有意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 的人,须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请牌照,以成为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虚拟资产交易所是指任何容许或邀请客户落盘,以货币或虚拟资产买入或卖出任何虚 拟资产,并在业务过程中曾保管、操控、控制或管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

关于虚拟资产的定义,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倾向透过保留变更虚拟资产的定义的权力以应对急速发展的虚拟资产行业,从而享有更大的弹性。

虚拟资产的定义
  • 以数码形式表达的价值:

(i)         被视为计算或储存资产价值的单位;

(ii)        其功能(或拟议功能)是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可作货物或服务付款、清偿债项或投资用途;

(iii)      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及

(iv)      不论其担保资产的类别和价值稳定(即所谓的「稳定币」)与否

豁免项目
  • 法定货币及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的金融资产
  • 受《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584章)规管的储值支付工具
  • 封闭式、有限用途产品,例如飞行里数及信用卡奖赏

值得关注的是若实际交易在平台外进行,而且平台在任何时间均不会管有客户的金钱或虚拟资产,该等提供空间让虚拟资产买家和卖家展示买盘和卖盘的私人交易平台将不会被视为虚拟资产交易所。另外,咨询总结看似在现阶段建议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中排除了场外交易活动。

发牌条件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制定了针对潜在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发牌条件。申请者应在获得牌照前合乎资格并满足「适当人选准则」。

合资格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的人 1. 在香港成立并以香港为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
2. 在其他地方成立但在香港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公司

为确定申请人的诚信,证监会会考虑的因素如下:
(i)            申请人是否曾被裁定干犯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罪行。
(ii)           申请人是否曾被裁定其他与欺诈、舞弊或不诚实行为有关的罪行。
(iii)          申请人是否曾经不遵守适用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或其他规管要求。
(iv)          申请人的经验和相关资历。
(v)           申请人是否信誉良好和财政稳健。
(vi)          须最少委任两名负责人员以确保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规管会被遵守。

规管要求和证监会的权力

除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要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证监会获授权监管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行为,并执行相关监管规定以确保完全合规。证监会亦享有不同的执法权力,尤其是进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业务处所进行例行视察的权力。

过渡安排

咨询总结建议包括提供自发牌制度实施后起计180日的过渡期以协助有兴趣的人士提交申请。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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