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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讼法庭最近在TE v LSY [2024] HKCFI 3652一案中作出判决,阐明根据《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512章)(“该条例”) 和1980年海牙《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公约》” )掳拐和管养儿童的复杂性。该判决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作出,探讨了在儿童被诱拐及/或扣留后,以父母对子女迁移的同意作为反对送回儿童的理由的问题。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罗启峰律师在该诉讼中代表作为父亲的原告(“父亲”)。
案件摘要
该案涉及一名婚生儿童GT (“该儿童” )。作为母亲的被告(“母亲” )于 2024 年夏天带著该儿童从意大利搬迁至香港。无可争议的是,意大利是该儿童的惯常住所,而作为父亲的原告和作为母亲的被告双方在意大利均拥有该儿童的监护权。 唯一的争论点是双方是否同意和/或默许该儿童迁移到香港。
母亲辩称,双方在2024年6月的一次谈话中达成协议,同意她与该儿童永久迁移到香港。父亲辩称,他只同意母亲带该儿童进行暑期旅行,因此母亲拒绝将孩子带回意大利的行为是不当地将该儿童扣留在香港。
法律原则
香港法院对掳拐儿童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主要受该条例和《公约》规管。该案之主要争论点是,父亲是否同意该儿童的迁移,或在母亲在迁移孩子后是否默许了该行为。
对子女迁移的同意必须根据相对可能性的衡量原则,以明确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来确立:EW v LP [2013] HKCFI 1405; HCMP1605/2011 第37段。证明同意的举证责任在于主张同意存在的一方。法院的审理重点將置于案件的特定事实,而不同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也各不相同。儘管受众多事实影响,决定原则仍然是直接的:另一方父母是否清楚明确地同意迁移:Re P-J (Children) [2009] EWCA Civ 588 第48段。
关键问题
- 同意与默认:该案的核心在于双方对 2024年6月2日对话内容的诠释存在衝突。母亲声称父亲同意该儿童的永久迁移;相反,父亲则主张他的同意仅限于暑期的临时探访。法院需要通过该关键讨论的证据来判断父亲的迁移同意是否存在。
- 行为证据:母亲以双方其后的行为为依据,如她就双方谈话作出的记录笔记和购买前往香港的单程机票,来证明父亲同意该儿童的永久迁移。而法院亦仔细审查双方信息沟通的语气和情感反应以确定双方是否同意。
法院裁决
法院最终裁定父亲胜诉,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父亲同意该儿童的永久迁移,而同意必须是明确无误的。该判决详细列出了以下理由:
- 证据不足:法院认为,母亲所依据的证据不够明确或有力,不足以证明父亲表示同意。有些证据,如购买单程机票和父亲协助母亲收拾物品,对任何一方所主张的情况而言都是合适的解释。有些证据,如母亲自己记录的 2024 年 6 月 2 日的谈话内容以及她朋友的证词,都是自圆其说,不宜给予过份考虑。因此,法院认为母亲无法证明父亲以明示或行为方式表示同意。
- 拒绝默认主张:基于同样的证据,母亲提出父亲后来默许该儿童定居香港的另一主张也不成立。法院强调了双方之间的一些信息往来,其中显示父亲反对该儿童在香港逗留和学习。
结论
该案例说明《公约》在香港法院的适用情况,以及在有关迁移和掳拐儿童的争议中有取得明确无误的同意的重要性。随著跨境和国际婚姻和家庭安排变得越来越普遍,法律界必须对掳拐儿童案件中父母同意的影响保持警惕。此判决也提醒人们注意规范此类事宜的法律原则,《公约》背后的法律原则,特别是在掳拐案件中需要有全面的证据来证明同意或默许的主张。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合伙人林颖诗律师或罗启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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