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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平台营运者及多名高知名度网红被捕,揭示了网红、营销机构,甚至与其有关联的持牌法团正面临一个全新且充满风险的监管环境。 检控部门正在划定营销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红线。 这起事件不仅突显了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漏洞,也标志着香港当局监管高风险投资推广方式的关键时刻。
这一发展并非凭空而来。这与我们在最近的快讯文章《金融网红应注意的红线?证监会正密切关注!》中分析的针对金融评论员的执法趋势相呼应。在该文章中,我们详述了证监会打击无牌经营「就证券提供意见」业务(即第 4 类受规管活动)的人士,该打击行动导致了首宗针对无牌「金融网红」判处监禁的案例。
JPEX 案涉及不同的法律框架——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VASP」)制度——但政策目标是一致的:杜绝向公众无牌推广高风险投资。 然而,法律「陷阱」是新的,而且范围更广。
新罪行: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金融网红」到《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推广者」
关键的法律区别在于牵涉的资产。「金融网红」的检控与就证券(股票)提供意见有关,这是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持牌活动。
然而,JPEX 平台主要从事比特币等虚拟资产的交易。 因此,推广者的法律责任源于《打击洗钱条例》下新的 VASP 制度。 该制度引入了直接针对推广者的具体刑事罪行。
- 广告罪行:推广无牌平台
根据新的《打击洗钱条例》VASP 制度,任何人士向香港公众「发出」无牌 VASP 的「广告」,即属犯罪。[3]
因此,只要推广者知悉该 VASP 未获发牌,单纯作出「这不是财务建议」的免责声明是无用的。 关键问题在于:「该平台是否已获证监会发牌?」如果推广者知道该平台不在证监会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上,向香港公众进行任何推广都将构成刑事罪行。 在 JPEX 案中,该平台未获发牌,而其推广者据称作出了该平台已申请牌照的虚假声称。[4]
- 反欺诈罪行:「欺诈地或罔顾实情地」诱使他人投资
《打击洗钱条例》亦引入了一项强而有力的新反欺诈条文:任何人士「欺诈地或罔顾实情地诱使他人投资虚拟资产」即属犯罪。 这项罪行最高可判处 7 年监禁及罚款 100 万港元。[5]
「欺诈地」的意思很明确:本质上就是撒谎,例如重复关于已获发牌的虚假声称。 对推广者而言,更危险的字眼是「罔顾实情地」。
关于「罔顾实情地」,《证券及期货条例》中一条几近相同的条文(第 107 条)可作为解释的类比。 就此而言,如果推广者作出以下行为,可能会被视为「罔顾实情」:
- 作出没有事实根据的预测(例如:据称在没有任何依据或尽职审查的情况下推广 JPEX 的 21% 以太币年收益率); 或
- 作出遗漏重要事实的陈述,从而产生误导(例如:据称推广 JPEX 时未有披露其属无牌经营及已被列入证监会警示名单这一重要事实)。
这项条文效果是令「自己做研究」的免责声明失效。 法律现在将尽职审查的责任加诸于推广者身上。 推广未经许可的高收益产品而不核实其声称,很可能属于罔顾实情的定义范围。
- 串谋欺诈
最后,推广者可能会被控以普通法下的「串谋欺诈」罪。 这项控罪最高可判处 14 年监禁[6],适用于协议使用不诚实手段令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蒙受风险的情况。
当推广者与无牌平台达成协议,朗读误导性的讲稿、推广不合理的回报并推动公众投资时,控方可以主张他们不再仅是营销人员,而是共谋者。
对您的影响
《证券及期货条例》(针对证券)和《打击洗钱条例》(针对虚拟资产)下的并行执法行动似乎揭示了一种全新且统一的监管姿态:-
- 对于网红和 KOL: 「我只是一个营销人员」很可能是一个非常薄弱的辩护理由。 金融网红现在可能被视为负有尽职审查责任的把关人。 推广任何金融产品或平台前,若未先核实其牌照状况及其声称的事实依据,可能会令他们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 对于持牌法团(LCs): 正如我们在金融网红快讯中详述,持牌法团对其聘用的代理人所负的责任至关重要。 持牌法团可能需要考虑其内部监控现在是否应包括对网红的整体公开资料(包括其虚拟资产推广活动)进行尽职审查。 聘用罔顾实情地推广无牌 VASP 的网红,可能会令持牌法团的「适当人选」资格及内部监控受到质疑。
- 对于营销和公关机构: 通过与类似 JPEX 的平台签约并代表其聘用网红,营销和公关机构可能需承担协助、教唆或串谋犯罪的风险。 营销和公关机构需要考虑其建立客户关系的流程现在是否应包括法律和监管合规检查,并从查阅证监会的公共登记册开始。
随着监管范围的扩大,各方必须确保不越过营销与非法招揽之间的界线。 产业链中的所有实体都必须立即检讨其合规框架、网红聘用政策和建立客户关系的流程。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监管与合规团队在为客户就《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新的《打击洗钱条例》VASP 制度下的责任提供意见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叶小铃律师或梁祺澧顾问律师。
[1]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830259-20251105.htm
[2] https://www.acrc.hku.hk/Case/Detail/2212
[3] 《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E条
[4] https://www.sfc.hk/en/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Statement-on-JPEX
[5] 《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G条
[6]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C(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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