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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近期代表一名父亲,根据《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香港法例第512章)和1980年海牙《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海牙公约》”)提出儿童交还申请。本案涉及国家及领事豁免的特殊争议。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命令母亲将两名子女立即交还至他们位于捷克共和国的惯常居住地。(参见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K & Another [2025] HKCFI 6345 一案)
案件背景
双方育有两名子女,分别出生于2012年和2016年。在美国离婚诉讼程序中,美国法院于2022年作出判决,授予双方对子女的共同法定管养权,并将子女的主要实际管养权授予母亲。法院同时允许母亲于2022年6月携子女迁居到捷克共和国。2024年,捷克共和国法院承认了美国法院2022年的判决。
2025年,母亲受雇于捷克共和国外交部,并被派驻香港。母亲未经父亲同意便将子女迁居到香港。父亲随后获得美国法院颁发的命令,授予其子女的临时法定管养权和实际管养权,并指示子女应继续就读于捷克共和国最后就读的学校。
父亲其后通过捷克共和国中枢当局和香港中枢当局,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请要求立即将子女交还至捷克共和国。
母亲的抗辩理由
母亲基于以下理由反对该申请:
- 国家豁免与领事豁免:母亲声称,作为领事官员,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领事关系条例》(香港法例第557章),她享有国家豁免与领事豁免,因此香港法院对其无司法管辖权。
- 不存在不当迁移:母亲进一步声称,根据美国法院2022年的判决,她对子女拥有包括迁居和就学安排在内的单独决策权。
- 交还子女面临严重风险:将子女交还至捷克共和国将使子女遭受身体或心理伤害,或置于无法忍受的境地。
法院判决
法院驳回了母亲的反对理由:
- 国家及领事豁免:法院认定安排子女迁居属于私人家庭事务。它既非行使“领事职能”的行为,亦非“主权或政府性质”的行为,迁居仅为母亲的个人选择。因此,外交地位不能成为当事人规避《海牙公约》义务的庇护理由。法院同时指出,捷克总领事馆曾向律政司司长表示其预期母亲参与诉讼程序,此举进一步削弱了豁免主张的效力。
- 迁移行为是否不当:尽管美国法院2022年的判决赋予母亲子女教育方面的特定决策权,该权力并不涵盖为子女就学而将其迁居到他国的行为。双方被授予子女的共同法定监护权,因此单方面将子女迁移到香港的行为属于不当。
- 是否存在严重风险:法院认为,本案没有任何指称子女将遭受根据《海牙公约》第13条所指的身体或心理伤害或虐待的依据。
法院因此裁定将两名子女交还至捷克共和国。鉴于母亲是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带到香港,且在诉讼程序中行为不当,法院命令母亲支付两名子女的返程机票的费用及父亲的法律费用。
本案判决就国家及领事豁免的界限作出重要阐释,尤其在涉及家庭及子女纠纷方面。同时,它彰显了香港法院在处理儿童掳拐案件时,对国际条约义务的严格执行。
本案由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代表父亲出庭,由合伙人罗启峰律师负责处理。如需进一步了解本案或本所的服务,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兼史蒂文生黄私人客户部主管林颖诗律师或合伙人罗启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