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案件Provisional Liquidators of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v Samson Tsang Tak Yung [2015] HKEC 224, HCCW No.435 of 2012,清盘人要求公司的前任首席财务官交出其「私人文件」(例如银行账户和据称离婚文件)的申请被拒。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该“条例”)赋予法庭权力命令拥有「公司的事务或财产」有关资料的人士,于宣誓下接受讯问(第221(1)与(2)条)或交出「与公司有关」的文件(第221(3)条)。
案中清盘人要求上述前任首席财务官交出范围广泛的文件,是基于他与其关联人被指在公司首次招股及发行若干债券后挪用了公司大笔款项。扼要来说,清盘人举出支持其申请的理由为(1) 清盘人有责任追讨公司的财产,包括代表公司提出实际及或有的申索及(2)参考其它普通法司法管辖权区的类似权力,要求交出文件的权力不应只限于「与公司有关」的文件而应包括「与公司事务或财产有关」的文件。
虽然法庭颁令被告人交出文件及接受讯问的广泛命令,但法庭拒绝交出其私人文件的申请,理由是该条例第221(3)条下的权力不包括被告人的私人文件及“命令被告人交出其私人文件比于讯问时提问其财务状况更为严苛”。
据报就上述裁决的上诉许可申请已获批准。上诉庭会否维持以上裁决仍有待分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