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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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号),并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698号文的第五、六两条予以废止。

698号文的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针对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及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在这两条被废止后,7号文成为今后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财产时如何判断该交易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以及如何操作的主要文件。

相对于698号文,新发布的7号文的内容更加清晰和可操作。该文新增加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了间接转让股权和财产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适用税率为10%;
2. 7号文第三条对于判断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标准;
3. 如转让行为属于7号文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则不需要根据第三条的标准进行判断,即可直接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4. 对于境外企业集团内部的重组行为,在满足7号文第六条规定时,即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5. 明确了股权受让方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如股权转让方未主动向税局申报纳税,则税局将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责任,惟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按规定向税局提供了申报材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