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

联交所发表创业板咨询总结及修订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

简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17年12月15日刊发了《有关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已于2018年2月15日起生效,并有相关的过渡安排。

重点内容

创业板上市要求的修订(2018年2月15日起生效):

  • 经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最少达港币3,000万元
  • 预期最低市值最少达港币1.5亿元
  • 公众持股之价值最少达港币4,500万元
  • 规定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10%
  • 24个月控股股东后禁售期
  • 取消创业板发行人转往主板上市的简化转板申请程序,并提供相关过渡安排

创业板上市要求的修订(2018年2月15日起生效):

  • 预期最低市值最少达港币5亿元           
  • 公众持股之价值最少达港币1.25亿元

经修订的制度下,「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及「创业板」均统一改称「GEM」,而创业板亦由为新兴公司而设的市场重新定位为中小型公司而设的市场。

除有关(a)由GEM转往主板的上市资格要求;以及(b)延长主板上市申请人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的建议没有被采纳外,咨询文件中的所有建议修订都被采纳。

主要咨询总结内容:

现行机制

经修订机制

A. 发行人转往主板上市

定位

  • 主板「踏脚石」

 

  • 简化转板申请程序

 

  • 毋须保荐人
  • 只须准备并刊登转板公告

 

  • 市场

 

  • 无简化转板申请程序(但具有相关过渡安排)
  • 必须委任保荐人

 

  • 需要准备达到「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即出具符合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主板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完整招股章程)
B. GEM上市要求

现金流要求

经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最少达港币3,000万元

经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最少达港币3,000万元

上市时最低市值

港币1亿元

港币1.5亿元

上市时最低公众持股价值

港币3,000万元

港币4,500万元

上市后控股股东禁售期

控股股东在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得售股;在接下六个月内可售股但须保留控制权

控股股东在上市后首十二个月内不得售股;在接下十二个月内可售股但须保留控制权

发行机制

在上市文件作全面披露即可作100%配售

与《主板规则》一致,即规定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10%

向核心关连人士/关连客户/现有股东及彼等各自紧密联系人配售股份

在上市文件作全面披露则不受限制

与《主板规则》一致,须经联交所豁免/同意

C. 主板上市要求

上市时最低市值

港币2亿元

港币5亿元

上市时最低公众持股价值

港币5000万元

港币1.25亿元

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过渡安排

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提交的申请

新上市申请人若是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现行《上市规则》下的上市资格及要求仍然适用,惟其后只可作出一次更新

于2018年2月15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新上市申请人若是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之后提交主板或GEM上市申请将根据经修订的GEM或主板上市规则处理。

有关GEM转板申请的过渡安排

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提交的GEM发行人转主板上市申请

所有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前提交、且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尚未失效、被拒绝或退回的创业板转板申请,一概继续根据现行简化转板申请程序处理,其主板上市资格将按照现行《主板规则》进行评估,惟其后只可作出一次更新

于2018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提交的GEM发行人转主板上市申请

咨询总结提供了一个3年的过渡期。 合资格发行人于2018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期间内提交的所有GEM发行人转主板上市申请,如遵守以下要求,其转往主板上市的资格将根据于咨询总结日期(即2017年12月15日)生效的主板上市规则进行评估:

(a) 自GEM上市后已变更其主要业务及╱或控股股东的申请人须:

• 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调查; 及

• 如主板新上市申请人般刊发上市文件;或

(b) 自GEM上市后没有变更其主要业务和控股股东的申请人仅须:

• 就从GEM转主板上市事宜拟备GEM转板公告; 及

• 委任保荐人就其于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及直至GEM转板公告日期的业务进行尽职审查,以确保其GEM转板公告内的资料准确,完备且并无误导。

总结

联交所的提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将GEM改革为一独立市场。在取消简化转主板上市申请程序后,GEM转主板上市申请人将被要求委任一名保荐人进行尽职调查,并须为其转主板上市申请刊发达至「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

然而,根据三年期的过渡安排,合资格的GEM发行人如自上市起未发生主要业务或控股股东上的变动,仍可为其转往主板上市的申请仅发行GEM转板公告,以及委任保荐人对其在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的业务进行尽职调查。

上市规则的另一项修正涉及控股股东在GEM上市后的禁售期。 经修订后,GEM上市后的禁售期将延长至「12 + 12」 期限,这意味着控股股东在上市后的第一年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任何发行人股份(例外情况除外),并且必须在第二年内保留发行人的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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