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 Private Client Law Upd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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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Oct 2015

Trusts Law Update

(中文) 公司股份过户给妻子孩子不容易!代持后果如何了?

王先生年事已高,想到幸苦打拼的餐饮集团过户给他的儿子。
2015年1月1日期施行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是针对个人所得中的股票转让的征税办法。 当赠予人所赠予的股权价值远高于原值时,税务部门会认定赠予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

看到这个消息后把他吓到了!他的资金都押在公司业务发展上了,哪有公司增值的20%来纳税啊!这几年,他不断的花资金买店铺;为了控制质量,建设中央厨房,这些估值都有透明的市场价值的啊!

难道只能通过遗赠的方式避税吗?遗嘱很容易被挑战了! 如果我女儿挑战遗嘱效力怎么办?关键是当时为了拿政策,还有30%股份找朋友代持啊!他到底有没有写遗嘱了?

你的眼光有多远,你的身影就有多高!通过以股权权益束转让或海外信托持股,尽量减少继承流程的干扰是资产保护的重要手段。 也就是为什么企业还没有很值钱的时候就应该开始规划。

作为有远见的企业家,建议可联系你的法律顾问/理财顾问/家族办公室共同设计提供适合您的专属方案。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香港及新西兰信托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信托咨询或受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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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于此提供的资料只供参考,须以有关国家/地区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和有关政府行政与司法机关对于适用的法例的解释和应用为准;上述资料亦受制于适用法例的任何不时的更新与修改,如因上述资料而引至任何人士或单位蒙受任何损失,该人士或单位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3 Oct 2015

Trusts Law Update

(中文) 单身贵族的困惑

小李为一电商公司高管,公司上市时获得的一批期权,套现后价值几千万。他准备拿出其中一部分投资不同的项目!现在他希望与青梅竹马的同学小清结婚, 小清家里做生产代工的, 业务不错但也会有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他很希望可以有个家庭,也是他奋斗的动力!他与小清的婚是可以结,但结婚前应做好财产的风险隔离。可考虑签订婚前协议,以书面形式约定安排。但是婚前财产协议只处理了他们的离婚的资产分割风险,而且也是不是每个国家都承认婚前协议。

如设立信托,委托人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剥离,指定自己或亲属为受益人。毕竟婚后债务共有,适当为家庭留自留地,比大难临头各自飞,在紧急关头为了保护资产“离婚”强多了。更何况在中国,离婚也没有办法对抗婚后债务共有啊!

如想了解更详细的海外信托对婚前财产保护功能,请联系你的法律顾问/理财顾问/家族办公室。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香港及新西兰信托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信托咨询或受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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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Oct 2015

Trusts Law Update

(中文) 重婚,二婚,婚外恋的继承难点

改革开放后,中外交流频繁,外国人在中国重婚实际上是不难操作的。没有统一的婚姻信息联网也导致了中国境内的重婚可能。 年轻一辈为了各种原因在外国结婚的人愈来愈多,也制造了重婚的空间。

异地工作,移民热潮的太空人现象,增加了非婚生子女的风险;年长一辈丧偶再婚,年轻一辈闪婚闪离的情况都会出现同父异母或异父异母的子女。当然,如果丧偶再婚意味着二奶转正,问题就更复杂了!

这里面就出现了三个继承问题:1)中国继承法还是外国继承法适用问题2)中国继承法的子女是包含非婚生,有抚养关系和合法收养的,那就意味继承时会突然出现“素未谋面的亲戚”!3) 继承权公证时,不排除恶意受益人故意缺席会议,导致继承权没法/延误办理。

张先生离世后, 15岁的继承人发现原来自己是“二奶之子”,面对繁琐的继承流程,长辈离开的悲痛,重新适应生活,父亲美好形象破灭, 母亲意志消沉,还出现争产的情况,把他推到人生崩溃的边缘!

对张先生来讲, 家人之间感情互相伤害,争了好几年后,弱势一方妥协,资产分配也不是他的意愿;没想到几年下来,公司价值下降,证券投资亏损, 是他意料以外的!宝贝儿子从此荒废学业,前途尽毁,才是他最心疼的!

作为负责任的父母,应主动为孩子安排传承工具,保护财富并把其风险降到最低,而不应该让遗产被动地被继承。

如想了解更详细的海外信托对资产保护或继承安排的功能,请联系你的法律顾问/理财顾问/家族办公室。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香港及新西兰信托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信托咨询或受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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