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1日

史蒂文生黄于香港城市大学举办「入职导向」讲座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本所」)合伙人林丽嫦律师、张源辉律师联同张嘉琪实习律师于2019年4月11日到香港城市大学举办「入职导向」讲座,近三十名就读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学生参加。

本所合伙人林丽嫦律师首先向同学简介本所的发展及历史,并探讨成为本所实习律师的重要事项,包括申请资格和遴选过程等,并各同学阐述在知识产权部门、房地产部门负责的工作。合伙人张源辉律师亦向同学说明了实习律师于企业融资部门、私人客户部门及诉讼部门负责的工作及面对的挑战。与此同时,张源辉律师介绍了本所夏令及冬令实习生计划。最后,本所张嘉琪实习律师向在场同学分享其实习经验。

如对活动有任何查询,请与本所林丽嫦律师张源辉律师联络。

2019年4月10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出席香港城市大学雇主午宴2019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及公共关系部经理叶慧珍小姐于2019年4月9日获香港城市大学(「城大」)邀请,出席由城大假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大会堂举办的雇主午宴2019。午宴一共有逾500人出席,包括来自各行各业约300多位企业代表,及分别约80名和120名城大教职员及学生。是次活动帮助本地各大企业及机构的雇主深入了解城大的教育理念,并展示学生的才能及优秀学习成果。


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与城大法律系学生合照

如欲查询是次活动,欢迎联络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2019年4月10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联交所为何拒绝若干上市申请刊登上市决策

背景

于2019年3月22日,联交所就其拒绝24宗上市申请的原因提供指引(LD121-2019)(「该决策」)。联交所留意到,与往年相比,2018年上市申请被拒的数字显着增加。上述的增加是由于联交所在评估申请人(「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时比以往更加严格,并酌情厘定是否有事实及情况令人合理相信申请人上市后很可能招致投机买卖或因其上市地位而被收购。联交所在审核上市申请时特别强调(1)申请人上市的商业理据及其是否确有集资需要;及(2)其估值及所用的方法。

摘要

下表概述联交所提出的拒绝理由:

拒绝理由 问题
适合性
1. 欠缺上市的商业理据及并非确有集资需要 15位申请人未能:

(a)  为拟进行的扩充计划提供充分的商业理据,及其拟进行的扩充计划与过往业务策略及财务表现不符;

(b)  解释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的用途如何符合商业需要,及就拟将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用于购置土地或物业为(1)展销场地、(2)办公室,或(3)零售店之用的申请人而言,自置物业相比租赁物业所能获得的成本节约属微乎其微;或

(c)   证明确有集资需要:申请人在业绩期(「业绩期」)内仅靠内部资金作为业务营运之用,理应能够继续以内部资源及/或债务融资为拟进行的扩充计划提供资金。

 

2. 估值没有根据 三位申请人未能:

(a)  解释为何其预测市盈率高于同业及其挑选同业的甄选准则;及

(b)  鉴于申请人的往绩及利润预测,其估值如何属合理估值。

 

3. 包装 一位申请人未能证明近期重组归入上市集团的不同公司在业绩期内是以单一经济单位营运,致使申请人重组看似是仅为符合上市规则的资格规定。

 

4. 财务表现倒退 一位申请人在业绩期内的财务表现大幅倒退,而由于其涉足新业务领域以作多元发展是新近之事及其新业务的长远前景尚不明朗,以致没有足够理据能令人相信其财务表现会有好转。

 

5. 董事/有重大权益人士或控股股东适合性 三位申请人的董事或有重大权益人士或控股股东(在业绩期内对申请人的营运及管理有很大的影响力)过往曾干犯不诚实行为的罪行而使其诚信备受质疑,致使申请人不适合上市。

 

6. 业务持续性 很大部分的申请人在业绩期内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其控股股东经营的另一项业务,以致存在以下情况及/顾虑:

(a)  申请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的业务之间的分隔不符合行业惯例;

(b)  申请人与控股股东的安排没有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及

(c)   申请人与独立客户的安排能否产生相近的销售额亦难以确定。

 

上市资格
7. 未能于扣除非日常收入后符合最低纯利规定
8. 未能符合由GEM转主板的资格规定
其它理由
9. 保荐人未能符合独立规定

结论

该决策反映(1)联交所上市审核程序的变化及(2)联交所于近日施行的新政策,例如:(a)GEM上市规则于2018年2月的修订,及(b)联交所于2018年6月刊发的关于借壳上市的咨询文件。详细资料请参阅本所分别于2018年3月5日2018年9月11日发布的新闻简讯。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资料不确或遗漏又或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劳恒晃律师张源辉律师

2019年4月8日

史蒂文生黄受邀出席 “中国企业海外权益保护” 研讨会并担任演讲嘉宾

2019年4月8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排解部、银行及金融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邀出席在江苏省南京市举办的“中国企业海外权益保护”研讨会并担任专题演讲嘉宾。

“中国企业海外权益保护”研讨会是由江苏省欧美同学会、中共建邺区委组织部主办,由南京市律师协会承办,并由江苏省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江苏省国际商会协办。中共建邺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刘玉民,江苏省欧美同学会副会长杨群,建邺区司法局局长严兴中出席研讨会并发表致辞。

徐凯怡律师在研讨会中发表了“内地企业如何在香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权益”主题演讲,并共同探讨如何为中国企业顺利“走出去”保驾护航。

若阁下欲了解更多关于本次研讨会和本所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19年4月3日

史蒂文生黄私人客户团队再获殊荣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本所」)私人客户团队表现优越,先后于不同法律大奖中获得殊荣。其主管合伙人傅景元律师于《律师月刊》女性法律奖项2019荣获「年度家事法律师 – 香港区」,私人客户团队分别在2019年度全球法律专家大奖荣获「年度香港家事调解律师事务所」、《金融月刊》法律大奖2019中荣获「年度家事法律师 – 香港区」以及ACQ5 法律大奖2019获得「年度香港家事法律师事务所」殊荣。傅律师及其团队荣获不同机构授予殊荣,是对其法律专业的成功和贡献予以肯定及认同。

傅律师领导本所私人客户的专业团队。傅律师精通于各个方面的家庭法律纠纷,特别是复杂的金融债权,介入诉讼,婚姻诉讼第IIA部分及财产条例第192章下的金融债权,儿童绑架案,儿童重新安置案件,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下的索赔案件,抚养权纠纷案件,婚前及婚后协议,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争议的地产信托事务,房地产财产纠纷事务,跨境问题解决及执行程式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她亦曾多次对香港家庭法提出法律意见。傅律师是认可综合和家事调解员,她也是英国仲裁学会会员及院士,国际公证人及婚姻监礼人。

本所是香港领先的私人客户业务律师事务所之一。自1978年起,本所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当人们经历关系破裂或者改变家庭环境时提供支援。本部门有三大专责团队,分别是家事法、信托、遗产承办及筹划继承,以及受托监管人工作。本所专门处理各类争议或非争议的家事案件,涉及国际因素的儿童事务及财务案件,亦帮助客户处理有关内地事宜。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傅景元律师

2019年4月1日

海南省律师协会赴港学习交流代表团来访史蒂文生黄

2019年4月1日,海南省律师协会赴港学习交流代表团到访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双方在不同领域的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海南省律师协会赴港学习交流代表团来访人员包括:张晓辉会长、海南省司法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吴少平、涂显亚副会长、张晓东副会长、程晓东副会长、吴军副会长、吴镇副会长、贾雯副会长、邓振海副会长和吴开天副会长。海南省律师协会于1992年成立,是由海南律师组成行业自律组织,是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会议期间,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详细地介绍本所的专业服务、经验以及40年来发展的概况。合伙人徐凯怡律师、洪玉晖律师、及王英杰高级律师参与了接待,并与代表团成员讨论香港与海南省律所在未来于的合作机会。


由左至右:海南省司法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吴少平、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海南省律师协会张晓辉会长、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李铭锐副主任

若阁下想更多了解本次活动以及本所的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络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