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5月1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批准纳斯达克提交的经第3号修正案修订的SR-NASDAQ-2025-069提案,就主要运营在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司引入额外的首次上市标准。该规则将在批准后30天生效。
这一举措并非简单提高门槛,而是纳斯达克在投资者保护与市场活跃度之间寻求平衡的积极信号。对于高品质、具备强劲经营根基和合规意识的中国企业而言,新规提供了更清晰的路径,帮助它们在全球资本市场脱颖而出,吸引更多优质投资者,实现长期价值提升。
新增上市标准的背景
近年来,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热情高涨,2024至2025年达到新高。中国在新兴市场指数中权重显著,是全球投资者配置的重要部分。然而,部分小型或流动性不足的上市案例也引发了监管关注,包括但不限于潜在的操纵风险、审计透明度及跨境执法挑战。
纳斯达克此次新规聚焦「中国发行人(China-based Issuers)」,通过量化标准提升上市质量,旨在确保足够流动性、投资者基础和公平有序交易,同时回应国会、州财政官员及市场各方的关切。
IPO最低募资额要求
中国发行人进行IPO时,必须采用「包销承诺承销(Firm Commitment Offering)」方式,在美国向公众持有人发行证券,且公司获得的总募资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这一要求高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常规的1500万美元「不受限公众持股价值(Market Value of Unrestricted Publicly Held Shares,MVUPHS)」门槛。
业务合并(例如「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合并)最低公众持股价值要求
为防止规避IPO规则,通过业务合并上市的中国发行人,其MVUPHS必须达到或超过2500万美元。 这一要求确保合并后实体具备足够公开流通股份,减少投机性交易风险。
「直接上市(Direct Listing)」(定义见纳斯达克规则 IM-5315-1))限制
中国发行人仅可申请流动性要求更高的「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NGS)」直接上市,不得通过直接上市方式登陆「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GM)」或「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CM)」,并需满足其更高的公众持股价值等标准(如至少2.5亿美元)。此限制有助于确保公司具备充足的公众持股量、投资者基础以及交易关注度,从而有望产生在二级市场上促进公平有序交易所需的深度和流动性。
转板上市要求
从「场外交易市场(OTC)」或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转板至纳斯达克的中国发行人,必须在原市场交易至少一年,且MVUPHS不低于2500万美元以确保拟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证券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分散度以及美国投资者的关注度。
「中国发行人」判定标准
纳斯达克将综合下列因素判定一家公司是否为「中国发行人」:
- 总部或注册地
- 账簿记录所在地
- 资产所在地(至少50%的资产位于该司法管辖区)
- 收入来源(至少50%的收入源自该司法管辖区)
- 董事/高管所在地或国籍(至少50%董事/高管为该司法管辖区的公民或居民)
- 员工所在地(至少50%员工常驻该司法管辖区)
- 是否受中国实体控制或共同控制
纳斯达克判定采取整体性评估,纳斯达克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资料以作评估之用,并有权拒绝不符合额外上市要求的中国发行人。公司可依据纳斯达克规则5800系列上诉。
更深入的监管逻辑与数据支持
根据纳斯达克分析,2022年8月至2025年4月期间,中国企业IPO中大量募资额低于2500万美元的公司后续合规问题较多,近半数曾被指出不符合持续上市标准。同时,交易操纵相关转介案件中,中国新兴市场企业相关案例占比显著高于中国企业上市占比。
新规旨在缓解小规模上市易导致的流动性不足、波动性大及潜在操纵风险。 此外,新规强调包销承诺承销的尽职调查优势,有助于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投资者信心。
高品质企业如何应对新规
- 提前规划资本运作:瞄准2500万美元以上募资规模,选择经验丰富的投行伙伴。
- 强化公司治理与透明度:完善VIE结构披露、审计安排及内部控制,主动与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SEC要求对接。
- 聚焦核心竞争力:展示强劲营收增长、清晰商业模式和国际视野,突出区别于「小型投机型」企业的优势。
- 专业团队支持:与熟悉中美监管的律师、审计师和顾问合作,确保申请材料齐全。
结语:新规下的战略机遇
纳斯达克此次规则调整,标志着中美资本市场互动进入更成熟、规范化的新阶段。它不是对优质中国企业的限制,而是筛选机制—剔除低质量、易波动案例,为真正具备竞争力的企业打造更健康、更具流动性的交易环境。
对于那些管理规范、业务强劲的高品质中国公司而言,新规提供了差异化竞争优势:更高的上市标准将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提升品牌国际认可度,并为后续融资和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在全球资本配置中国故事的大背景下,合规领先的企业将迎来更广阔的舞台,实现价值最大化。
建议有意向的企业及早评估自身状况,积极准备,抓住这一规范化机遇。
如阁下对 纳斯达克上市事宜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欢迎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郭俊杰高级律师、严敏怡律师或刘溟溟律师。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亦不构成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专业关系。本文所载资料或会随时更新或变更,实际适用情况应视乎个别事实及现行法规而定。任何公司的上市可行性须就其具体事实及适用监管要求作个别评估。本所及其律师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任何因依赖本文内容而作出或未作出之决定、行动或不行动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论直接或间接)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