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5日

公司可阻止债权人提出清盘呈请吗?

2021年1月22日,香港法院原讼法庭夏利士法官 (The Hon Mr Justice Harris) 就Hung Yip (HK)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v. Kinli Civil Engineering Limited [2021] HKCFI 153一案颁下判词,强调了香港法院限制债权人提起清盘呈请的正确准则为债权人“滥用法律程序 (abuse of the process)”,并再次重申“滥用法律程序”的考虑标准。

如何提出清盘呈请

在香港法律下,债权人可向债务人公司送达法定偿债书 (statutory demand) 以追讨债务。如果债务人公司未能在法定21天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有权针对债务人公司提出清盘呈请,从而启动清盘程序。

案件背景

被告债权人Kinli Civil Engineering Limited公司 (下称“该债权人”) 于2020年2月14日向原告债务人公司Hung Yip (HK)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下称“该公司”) 送达法定偿债书 (下称“该法定偿债书”) ,追讨约470万港币的债务 (下称“该笔债务”)。该笔债务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项下的到期期中付款。

在该债权人向该公司送达法定偿债书之前,该债权人曾向该公司发送了4次期中付款申请以及10封期中付款追讨函,但该公司一直没有作出任何回应,也没有联络该债权人以解释为什么没有支付该些款项。

直到 2020年3月2日 (即回复法定偿债书21天法定期限届满的前3天),该公司才向该债权人回复信函,试图就该笔债务提出争议 (下称“3月2日的信函”)。之后双方再进行了一次信函往来,但未就该债权人不提出清盘呈请达成确认。

该公司随后于2020年3月9日向香港法院陈静芬法官 (The Hon Madam Justice Linda Chan) 单方面申请并取得了临时禁制令,禁止该债权人依据该法定偿债书而提起清盘呈请。

然而,夏利士法官于2021年1月13日针对是否延续该禁制令进行聆讯时表示,3月9日的禁制令不应颁下。根据该案案情,夏利士法官认为如债权人于当时提出清盘呈请,并没有滥用法律程序。

夏利士法官指出32日的信函是该公司就对方4次期中付款申请和10封追讨函的唯一回应,且这仅有4页纸的信函的内容远没有构成真诚的抗辩的充分理由,读起来更像是该公司在试图为没有支付款项找借口。该公司有足够的时间来整理证据以证明有充分理由对债务争议提出真诚的抗辩,但明显地该公司没有将这些理由的任何细节告知该债权人。

夏利士法官进一步指出,该公司于此前的单方面申请中未有披露重大事宜。该公司误导性令人以为该公司已经就这些事项抗议了一段时间,并因而已经向该债权人表示了没有支付款项的原因。该公司仅出示了第9和第10封追讨函作为证据,且并未特别提起该公司直到2020年3月2日才对债务提出异议的事实。夏利士法官认为如果陈法官对这一点有适当的考虑,则不太可能颁下禁制令。

什么是“滥用法律程序”?

夏利士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构成“滥用法律程序”的情况为:清盘呈请人在提出清盘呈请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有充分理由对债务争议提出真诚的抗辩(the petitioner knew at the time the petition was presented, or should have appreciated, that the Company had a bona fide defence on substantial grounds)。特别是如果债权人知道债务有实质性争议,并且提出清盘呈请是为了威胁并向公司施加付款压力,而不是出于对公司偿债能力的真切关注。在此情况下,清盘呈请是“滥用法律程序”,且法院将命令呈请人以弥偿的基础承担双方讼费。

如何判断“滥用法律程序”?

在评估是否存在“滥用法律程序”时,夏利士法官在本案中归纳了以下因素:

(1)   债务,及债权人是如何声称该债务产生的 (the debt and how it is alleged by the creditor to arise);

(2)   在送达法定偿债书及向法院提出禁制令申请前,债务是何时及如何产生争议的 (when and how the debt has been disputed prior to presentation of the statutory demand and any application to the court for an injunction);

(3)   所谓有实质性理由的真诚的抗辩是什么 (what is said to be the bona fide defence on substantial grounds);

(4)   公司的偿债能力 (the solvency of the company);

(5)   因提出清盘呈请而造成的任何损害 (prejudice that will be caused by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petition);

(6)   债权人是否有意地利用不当的清盘呈请来进行威迫,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事项是否证明了这一点 (whether or not it is asserted that the creditor is consciously using the threat of presentation of a petition improperly and is so the facts and matters relied on as demonstrating this) 。

总结

夏利士法官在本案中再次重申了“滥用法律程序”的考虑标准,也为公司在考虑申请禁制令来阻止清盘呈请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由于清盘呈请可能会为公司造成很大的商业压力及重大后果,无论债权人或是公司都应当非常谨慎地处理清盘程序。

  • 就债权人而言,应妥善制定适当的清盘策略。从本案的经验来看,为防止法院认为债权人在“滥用法律程序”,债权人在提出清盘呈请时,应当注意公司是否已经提供了充分理由对相关债务提出真诚的抗辩, 而不仅仅是为了向公司施压以偿还债务。
  • 从公司角度而言,在收到法定偿债书或任何追讨函时,应及时并在相关期限内对债权人作出适当及实质的回应,并对债务的抗辩理据进行充分的解释,以使债权人知悉公司有充分理由对债务提出真诚的抗辩。在此基础上,公司可以要求债权人确认其不会提出清盘呈请,否则公司可就此申请禁制令以阻止清盘呈请。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黎嘉钿高级律师甘子豪律师助理共同合著。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2021年2月1日

一文简述最高院发布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报告》

202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下称“最高院”) 召开主题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实践”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下称“《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报告》”)。

《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报告》内容十分全面,系统地回顾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的创建历程,人民法院司法协助工作机制完善情况,以及区际司法协助安排执行情况。本文将为读者简要介绍《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报告》的部分相关内容。

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创建历程

从香港回归至今,最高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共签署了8项司法协助安排

  • 保护诉讼权利:《送达安排》《取证安排》,实现内地和香港审判程序的相互衔接,大大减少跨境民商事案件程序障碍,有效解决送达难、取证难等问题。
  • 维护实体权益:《协议管辖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婚姻家庭判决互认安排》《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实现了内地和香港民商事判决的自由流通,减轻了当事人重复起诉之累。
  • 保障纠纷多元化解决:《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仲裁保全安排》《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发挥仲裁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司法协助工作机制完善情况

最高院也在通过不断完善制度保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科技支撑等,确保司法协助安排顺利执行,包括发布多项司法解释以落实司法协助安排,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作为司法协助安排的重要补充;成立涉港澳台工作指导小组;以及建立全国法院区际司法协助管理平台。

区际司法协助安排执行情况

《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报告》对《送达安排》《取证安排》《协议管辖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仲裁保全安排》《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等6项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介绍 (注:《婚姻家庭判决互认安排》《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还尚未生效):

  • 《送达安排》
    依据《送达安排》,内地和香港相互委托送达案件从1999年的359件到2020年的2382件,20年间增幅超过5倍,累计已达2.9万余件。为进一步提升协助送达的成功率,内地和香港现已开始就《送达安排》的修改完善进行磋商。
  • 《协议管辖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协议管辖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自2008年施行以来,因适用范围有限,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据初步统计,内地人民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28件,但认可和执行率占比75%。就此积累的审判经验将为《婚姻家庭判决互认安排》《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生效施行后的大量案件审理提供重要参考。
  • 《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仲裁保全安排》及《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近五年来,内地人民法院依据《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共办理案件57件,鲜有驳回申请或不予执行案件,充分体现了内地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态度

《仲裁保全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生效施行至2020年10月31日,内地人民法院即办理申请协助仲裁保全案件32件所涉财产价值总计113亿元。其中财产保全案件29件证据保全案件2件行为保全案件1件,已结21件,其中20件获法院批准,实施情况良好。

总结,

内地和香港适用不同的司法体系,在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内地和香港的司法区际协助的探索十分具有挑战性。但是,内地和香港法律人秉持开放的思维,积极进取,已在两地的司法协助开展中从程序性协助到实质性互信,以及相互提供保全协助实现了一系列突破性创举。

我们也期待着内地和香港不断丰富和完善司法协助体系,为内地和香港创造更好的投资、营商环境,为内地和香港居民带来更多福祉。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律师甘子豪律师助理共同合著。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如阁下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新闻发布会全文内容,请参见:

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fulltext/listId/52734/template/courtfbh202101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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