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Find out all about our firm’s latest news and activities below. To learn more about any individual item, please contact us here.
News
Find out all about our firm’s latest news and activities below. To learn more about any individual item, please contact us here.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安排》」),大幅度扩宽可在这两个独立司法管辖区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判决范围。
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香港与内地商签的第六份关于民商事事宜的相互司法协助安排以及第三份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1) 此《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已基本上全面覆盖,内地与香港将近九成的民商事判决可在两地法院得到互认及执行,大大减轻两地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并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以下是《安排》的九大重点:
1. 生效判决
《安排》只适用于生效判决:在内地,是指依法不允许上诉或超过法定期限未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第二审判决;在香港,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及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 判决类型
《安排》将大部分两地生效判决均纳入适用范围: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但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但不包括禁诉令或临时济助命令。
3. 案件类型
《安排》采用了排除清单,即两地同属民商事纠纷的各类案件判决基本上已全部纳入互认范围,但以下案件类型暂不适用:破产(清盘)案件、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以及认可和执行其他司法管辖区裁决的案件。
4. 金钱和非金钱判项
有别于以往安排,在新《安排》下,金钱和非金钱判项均可获得执行。
5. 财产给付范围
在新《安排》下,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将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利息、讼费、迟延履行金,以及迟延履行利息,但不包括税收或罚款。
6. 保全或强制措施
被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前或之后,可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
7. 原审法院的管辖权
《安排》不再保留以往「当事人协议」的要求,即协议各方无需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的专属管辖法院,而只需符合《安排》中规定的被请求方法院对原审法院管辖权之审查标准。
8. 拒绝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理由
《安排》亦规定了在那些有限情况下不予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的判决,包括原审法院对有关诉讼的管辖不符规定标准、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未获得合理的申辩机会、欺诈,以及明显违反香港或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共利益。
9. 申请材料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当事人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出具一份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并在原审法院地具有执行效力。如涉及的判决为缺席判决,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当事人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出具一份已经合法传唤被执行人的证明文件。
《安排》在香港将透过本地立法实施,并会在两地均完成相关实施程序后才于双方公布的日期起正式生效。《安排》将适用于《安排》生效日或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现时,在香港仲裁的各方已受惠于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我们相信此项《安排》将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就牵涉内地实体的争议,不论是通过诉讼或仲裁,香港必然是自然而合适的争议解决地。
(1) 前五份关于民商事事宜的相互司法协助安排分别为:相互送达司法文书的安排、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互委托取证的安排,以及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诉讼或争议解决等详情,请联络本所诉讼及争议排解部主管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中文) 2019年1月26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启豪律师及曾浩贤高级律师出席在上海中心大厦举办的「跨境投资与合规法律论坛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跨境投资专业委员会二零一八年会」,论坛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办,跨境投资专业委员会(涉外委)承办,高级合伙人史军律师及贺雷律师担任论坛主持,锦天城各分所代表赴蓉出席是次会议及论坛,为内地及香港律师提供宝贵的交流平台。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功耘主任在论坛中率先致辞,肯定委员会在过去一年的努力,并寄语来年再创佳绩。在主论坛中,本所合伙人黄启豪律师分享《证监会新订制的「前置式」监管方针:对公司和持牌人有什么影响》的演讲,曾浩贤高级律师亦发表《跨境并购》的演说,两位与参加者互相交流意见。






On 29 January 2019, our Partner and Head of Litigation and Disputes Resolution Ms. Heidi Chui attended the Spring Reception organised by the Liaison Office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eld at the Hong Kong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Centre. Guests from different sectors gathered to celebrate the Chinese New Year.



Please contact our Ms. Heidi Chui heidichui.office@sw-hk.com for any enquiries or further information about this update.
(中文)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锦天城」)2019年迎新春联欢会于2019年1月26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上海厅圆满举办,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本所」)权益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劳恒晃律师、傅景元律师率合伙人朱㥣潜律师、徐凯怡律师、黄启豪律师、张源辉律师、曾浩贤律师、高级注册外地律师谢庆伦律师连同行政主任卢韵洁女仕及本所香港及上海办公室的同仁一同出席了是次联欢会。





联欢会当日,锦天城国内外超过二十家分所,联同本所及鸿鹄律师事务所,共1700余名律师及代表欢聚一堂,分享锦天城过往一年的业绩及成果。
锦天城主任顾功耘主任在联欢会中发表新年贺辞,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 鸿鹄律师事务所代表, 顾主任及锦天城管理总部联席会议成员一同上台,向锦天城全体员工新年祝酒。


本所诉讼及争议排解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带领团队卢家俊律师、张俊燊律师及黄晊晄实习律师,与锦天城上海总所郭锐律师、北京分所彭立松律师、郑州分所贾云龙律师及济南分所刘刚石律师合作代理的“山水水泥”系列股权纠纷案荣获《2018年最佳项目及案例奖》(案件细节请见:https://www.sw-hk.com/zh/news-20180602-1/)。案件亦成为香港法庭重点参考的案例,并对日后禁诉令的申请起了指引示范的作用。

徐凱怡律師獲頒受最佳項目與案例獎

左起:张俊燊律师、郑州分所贾云龙律师、徐凯怡律师、上海总所郭锐律师、卢家俊律师
锦天城各分所的代表于席间轮流献上一系列精彩的才艺表演,会场五光十色、熠熠生辉,为大家带来了一个难忘愉快的晚上。本所作为锦天城的联营所亦派出表演团队表演歌舞「大娱乐家」,台上台下气氛高涨火热,掌声及欢呼声连绵不绝,其后不少嘉宾更盛赞本所的表演精彩绝伦,引人入胜!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郑炎潘律师
(中文) 2019年1月24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夥人、诉讼及争议排解部主管、香港律师会「一带一路」委员会委员徐凯怡律师受邀出席香港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一带一路中心与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共同合办的理大创智汇专题沙龙活动,研讨主题为「一带一路商业争端解决与香港的角色」。

同场活动亦邀请到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法律部部长刘春华先生,香港仲裁司学会会长、香港和解中心创办人及前会长萧咏仪律师太平绅士,国际商会(香港分区)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主席、洛克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高级合伙人岑君毅律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中国法与比较法中心主任陈磊教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普通法硕士项目联席主任顾维遐教授,招商局金融集团总法律顾问佟英女士,和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法律总监王强义先生,安胜格道(香港)注册外国律师蒋谦先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刘侨先生。

论坛期间,徐凯怡律师与各香港法律、金融业界学界专家分享及交流她就协助包括中资在内的跨国企业处理一带一路商事合同争端解决的实践经验及心得。

与会嘉宾就一带一路商业争端解决以及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等重点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参加者均表示获益良多。
若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诉讼及争议排解部主管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中文) 2019年1月18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及徐凯怡律师、曾浩贤律师及刘嘉熙律师获邀出席锦天城深圳分所2019新春联欢会,郑律师更担任抽奖嘉宾。联欢会的气氛高涨,表演团体载歌载舞,十分热闹。本所期待与深圳分所于日后有更多合作,共同拓展业务。


由左至右:深圳分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田律师、本所徐凯怡律师、郑炎潘律师及曾浩贤律师

由左至右:本所刘嘉熙律师、深圳分所高级合伙人杜晓东律师、本所郑炎潘律师、徐凯怡律师及曾浩贤律师


深圳分所高级合伙人林旭加律师及本所郑炎潘律师

深圳分所高级合伙人张宪忠律师及本所郑炎潘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