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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un 2018

Stevenson, Wong & Co. Partner Mr. Stephen Wong Attended Kingston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25th Anniversary Cocktail Reception

On 7 June 2018, Stevenson, Wong & Co. Partner Mr. Stephen Wong attended Kingston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25th Anniversary Cocktail Reception held at Hong Kong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Center. Board of Directors from Kingston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such as Mr. Chu, Nicholas Yuk-yui and Dr. Chu Yuet Wah celebrated the pride and joy with more than 2,000 distinguished guests including Deputy Director Liaison Office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A.R Mr. Chen Dong, Secretary for Security Mr. John Lee Ka-chiu,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Mr. Kevin Yeung Yun-hung and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 Mr. Michael Wong.

Please contact Mr. Stephen Wong for any enquiries or further information about this event.

7 Jun 2018

Stevenson, Wong & Co. Partner Ms. Heidi Chui Attended the Annual Meeting and the 30th Anniversary Dinner of China Appointed Attesting Officers Limited (CAAO)

On 7th June 2018, Stevenson, Wong & Co. Partner and Head of Litig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Department, Ms. Heidi Chui attended the annual meeting and the 30th anniversary dinner of China Appointed Attesting Officers Limited (“CAAO”) at JW Marriott Hotel. There were many distinguished guests including representatives from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PRC, CAAOs and members of China Legal Service (H.K.) Ltd. and the Liaison Office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chairman of CAAO, Mr. Benny Yeung gave a welcome speech at the dinner. Director-General of Department of Law of Liaison Office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KSAR Mr. Wang Zhenmin, the Solicitor General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Mr. Wesley Wong, Deputy Director of Ministry of Justice PRC Mr. Shi Han Sheng and chairman of China Legal Service (H.K.) Ltd. Mr. Du Mao also delivered speeches.


Director-General of Department of Law of Liaison Office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KSAR Mr. Wang Zhenmin and Ms. Heidi Chui


The Solicitor General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Mr. Wesley Wong and Ms. Heidi Chui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about this event, please contact Ms. Heidi Chui.

4 Jun 2018

(中文) 中美税局收网新常态 与 CRS最新执行规定

(中文) 大数据与国际合作带来了查税方法变天:揭露最新查税案例,顺道“考察”美国取消自首计划与CRS最新执行规则,老好日子过去了!

这是最近更多客户需要公司架构重组,交易流程设计,税务体检梳理,合理税务规划,家族信托搭建,身份税籍安排,代持关系纠正,资产保护方案等的原因。通过私人银行与家族办公室的询问明显增多。

1)警税合作抓捕买票企业

营改增为金税三期税务信息联网创造良好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6号文《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局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增值税发票需要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才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看似不重要的税号,发票开给谁就更清楚了,整个利润网就这样建立。不管企业如何申报利润,税局已经通过这个发票网掌握了每家企业大概利润情况。就像孩子撒谎,父母早知道,只是有没有说穿而已。

不只这样,税局同时更了解各行业开销情况;行业平均数据对比被查企业情况,买票企业清单就到手了,税局查税没难度。这就是大数据的威力!

当时我们预测抓捕买票企业的时候来了。言犹在耳,北京海淀国税局与警方联合550余人,抓捕上百买票企业负责人,涉及发票 2.8亿(4800份)。本来税局就懂数据分析;现在加上公安的执法与侦查优势作举证后盾,这就是税局执法新常态,各位企业主小心了!

其实增值税是有筹划空间的。游戏规则改变了,为什么还在难为财务长呢?

2)跨境情报交换征查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方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3个月内,应当向税局独立办理申报。这个看似多余的申报,却使高收入人群(主要是企业主与高管)没法在企业代扣代缴个税下免责。

我们在做客户讲座或培训时经常发现一个现象:中国企业主都知道美国是全球所得征税,却不知道中国也是!结论:海外所得的个税申报是不能以“代扣代缴”为借口的。对有离岸公司操作外贸的企业主或有海外股权的IT新贵影响最大。

这个规定已经实施超过10年了,随着大数据的技术发展,税局更灵活运用征管系统与资产联网,很容易“看到”哪个高收入人士在“裸泳”:
东莞地税局在2014年10月已经开始分析全市境外人员个税数据,结合第三方信息如行业薪酬标准,发现一准上市企业外籍高管年薪明显偏低(约12万)。通过3轮约谈,补税470多万后;特别的是,专案组居然没有罢休,罕有向出入境部门了解有关员工出入境情况,再要求外国当局交换海外收入资料。通过几年努力,该企业在2017年共补5年个税3608万元。

其实,国际涉税信息交换协定已经签了很多年了,实操难度是“向哪个国家提出交换请求”,案例问“原居国”是应该比较容易掌握了。由此路进,移民国如果向中国问资料。。。。。。进入全球资产联网的时代,大大降低国际涉税信息交换协定应用的难度,对有海外收入/身份人士杀伤力是巨大的!

3)海外子公司未分配投资所得“被分红”

以上说的,包含企业增值税,也包含企业主或高管的个税。税务的网还包括海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最近很多企业主收到海外银行要求申报海外公司的“税籍”,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询问应对方案。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受控外国企业”指由中国人或中国公司控制,企业所得税低于12.5%的境外公司(例如岛国公司),无合理经营需要不分红或减少分红(纳税人需举证),未分配利润应当视为中国股东的股息(消极所得)。

控制包括持股或对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实质控制;当中管理地的认定考虑所有事实,例如:董事会会议与董事办公地点。以往由于信息不对称,“合理经营需要”与“消极所得”判断常起纠纷,查税案例较少。为加强管理,2014年起要求中国股东递交《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税务机关也透过商务,外管,国际涉税信息交换等渠道,更好获得有关企业的经营数据。

2017年,北京国税局主动分析组织架构,外内网信息,报送国资委材料,确认一中国企业3家岛国子公司存在涉税疑点。无实质经营,无合理需要,未分配利润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当年所得。约谈补税3年共7000万元。实操上,税局可能在审查时查看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预算报告,银行对账单,外汇等资料。

为鼓励中国企业海外利润回国,如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国内母公司拿到分红时不会被重复征税,也没有股利的预提所得税及以上“受控外国企业”投资收益被分红的规定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身份可以由纳税人申请或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注重控股架构,交易模式,无形资产布局,价值链布建各方面。合理布局海外公司的功能,人员,风险与利润的分配,是所有“走出去”企业与个人需要注意的,好好与你的税务顾问沟通。

4)美国关闭多年税务自首计划

美国减税成功,可是好戏在后头;就是税务自首计划的取消。
如果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外籍居民(连续3年每年40天左右 )的海外账户与公司等没有即时申报,他们可以使用“海外自愿披露计划”(OVDP)处理。该计划在2009年开始以来,超过56,000人使用,涉及美元111亿的税款,利息与罚金。但是,该计划将会在2018年9月28日关闭。

另外的“简化申请合规程序”(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可能也会被关掉,这个程序过去也有额外65,000人士使用。不同计划的区别是资格,罚款,审查,刑责等的不同,主要是协助想要回归正规,诚实申报的纳税人免除刑事起诉和民事处罚的目的。以后会继续靠教育,举报,民事审查与刑事起诉等工具打击海外逃税行为。说白了就是联网做好了,不用提供鼓励政策吧。准备材料需要时间,尽快与税务顾问沟通一下能否搭尾班车了。

最近求助个案:某二代马上移民登陆,父母却向他披露原来代持了很多父母公司股权,父母要求其放弃移民,避免巨大海外税负。这个不是最坏的案例,我们碰过很多孩子都在海外居住了很多年,父母疏忽导致孩子‘被逃税’的情况。请记住资产保护是源头做起的, 合资格人士应该考虑家族信托作为资产保险柜。转移资产给孩子可能等于转移问题给他们;不当代持在税务,婚姻,继承上有巨大风险。尤其美加等承认事实婚姻,没有婚前财产概念的国家,当心孩子的前同居女友把资产分掉啊!不管签了什么文件,在“逃税”的动机面前,估计都不敢真拿出来维权的。

5)最新CRS执行规定

近期CRS有关居留权的文件里对购买护照,居留权,协助取得税号等增加了严格补充。CRS 规避方法的强制披露文件里把关注点延伸为没有合理原因的所有“安排”,例如不当代持,间接控制等。 早年已经说了,CRS是披露所有税籍的,机构有合理性审查的义务,能“合理相信”有那么多开户人住在一个岛却管理着中国工厂,又大老远跑来境外开户吗?2年前已经有机构要求以“新护照”开户人提供“过期护照”,现在愈来愈多的表格出现微妙的变化,例如要求披露过去一年或几年在某城市的居住天数等。还不要忘记手机的另一个名字叫“全球定位跟踪器”,网银交易有发密码到开户手机吧!

中国也把反洗钱的规定纳入CRS的执行范围 -大家可能不习惯境外私人银行都在开户前审查资金来源合法性。零售与商业银行也会在发现异常交易时电邮或电话“了解情况”或关户。 加入CRS这个国际标准,为国内税改提供有力支持。看看这几年国务院有关资产联网,税务信息大数据的指令,人民银行指示“大额”交易上报等就知道了。大额交易被定义为人民币5万现金存款或50万的个人转账而已。企业,个人,纳税等交易痕迹都是擦不掉的,持有国内资产人士更需要注意:谁在“裸泳”已经知道,只是什么时候找谁行动而已 。

不管如何,一如既往的说法,匿藏资产不是策略,尽早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规划与更好的隔离“好资产”是皇道。

如需了解更多税务梳理与资产保护方案,请联系你的家族办公室。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除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外,成立了香港及新西兰信托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信托咨询或受托人服务。为各家族办公室的重要合作伙伴。

附属信托公司曾荣获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颁发“最具特色家族海外信托策划服务奖。”分享资讯助人自助,谢谢关注微信公众号或浏览官方网站www.sw-hk.com。如需节录或转载,请注明资料来源为微信公众号swc_hk。

承蒙各位厚爱:报告2018年已获荣誉,定必继续努力:
1)2018年度国际咨询专家大奖 – 年度香港企业融资律师
2)《Corporate INTL 杂志》2018 环球大奖 – 年度香港家事调解律师事务所
3)Corporate USA Today年度大奖 2018 – 年度香港家事法律师事务所
4)Lawyer International – Legal 100 2018大獎 – 年度香港家事法律师事务所
5)Corporate LiveWire 2017/18年度法律大奖 -「年度商业律师事务所-中国」
6)《亚洲法律概况 2018》 高度推荐律师事务所 – 银行与金融
7)《亚洲法律概况 2018》 高度推荐律师事务所 – 资本市场
8)《亚洲法律概况 2018》 高度推荐律师事务所 – 公司合并及收购
9)《亚洲法律概况 2018》 高度推荐律师事务所 – 诉讼及争议解决
10)《亚洲法律概况 2018》 高度推荐律师事务所 – 金融服务监管
11)《亚洲法律概况 2018》 高度推荐律师事务所 – 破产重组
12)《亚洲法律概况 2018》 推荐律师事务所 – 房地产与建筑
13)金融月刊法律大奖2018 提名 – 年度家事法律师事务所 – 香港区

免责声明: 于此提供的资料只供参考,须以有关国家/地区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和有关政府行政与司法机关对于适用的法例的解释和应用为准;上述资料亦受制于适用法例的任何不时的更新与修改,如因上述资料而引至任何人士或单位蒙受任何损失,该人士或单位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 Jun 2018

(中文) 史蒂文生黄出席「锦天城广州扬帆启航 – 新时代、新金融与新征程」论坛暨锦天城(广州)开业庆典

(中文) 2018年6月2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劳恒晃律师、朱㥣潜律师、徐凯怡律师、黄启豪律师、张源辉律师带同曾浩贤律师、朱柏陵律师、卢家俊律师、谢庆伦高级注册外地律师、公共关系部经理叶慧珍小姐及律师助理郑贝姬小姐出席在广州四季酒店举办「锦天城广州扬帆启航–新时代、新金融与新征程」论坛暨广州分所开业庆典。活动吸引近数百位同业聚首一堂,当中包括锦天城上海总所及其他19家分所的同事等。

论坛由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沈国权律师担任主持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功耘主任作领导致辞,欢迎参加论坛的各来宾,并向参加者介绍锦天城的概况。在主题演讲环节中,共五名嘉宾先后发言,包括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律师就《大资管监管新规下的基金运作模式》的演讲、锦天城高级合伙人孙林律师发表《行稳致远,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机遇和挑战》、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大湾区民企的赴港上市之路》的演讲、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首席执行官Mr. David Kerr就《全球并购趋势及中国企业跨境机遇与问题-掀起科技收购战略浪潮》的议题演说,及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杨建刚律师《找准痛点,打造高效的全球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的演讲。

论坛结束后为锦天城广州分所开业庆典,场面非常热闹。锦天城广州分所主任吴昕律师率先致辞,向嘉宾一一介绍广州分所的高级合伙人。及后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致辞,并代表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恭贺广州分所圆满开业。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首席执行官Mr. David Kerr及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朱明谨代表其他分所也上台祝贺广州分所开业成功。最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功耘主任、锦天城广州分所主任吴昕律师与嘉宾的陪同下进行简单而隆重的启动仪式。本所再次祝贺广州分所开业成功,并期待两所日后的合作。


锦天城广州分所主任吴昕律师介绍广州分所高级合伙人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致贺词


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首席执行官Mr. David Kerr致贺词

如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郑炎潘律师或劳恒晃律师。

2 Jun 2018

(中文) 香港重大案例 – 我所诉讼团队成功取得禁诉令 – 禁止与讼方于另一司法管辖区就同一争议进行平行诉讼

(中文) 原告人在香港法院开展了诉讼程序,捍卫自身权益,惟被告人在香港以外的法院提出涵盖相同争议的诉讼,意图捷足先登,抢先取得有利判决,藉此阻挠原告人的香港法诉。原告人面对平行诉讼,有何法律手段阻止被告人的恶意诉讼?

在普通法下,与讼人可透过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机制,请求香港法庭行使酌情权,颁下禁诉令,禁止香港诉讼的与卞讼方就相同的争议在香港以外的法院开展或继续法律程序。倘若该与讼方无视禁诉令,有机会被控藐视法庭的刑事罪行。然而,出于对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礼让及尊重,香港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颁下禁诉令。本所诉讼团队处理的案件(Chen Hongqing诉The persons whose names are set out in the second column of the Schedule hereto [2018] HKCFI 1170, unreported, 2018年5月29日)中,香港高等法院以香港为合适诉讼地,以及外地诉讼属虚假及恶意诉讼为由,应原告人的申请,对若干被告人颁下禁诉令。

案件背景

约于2000年10月,随着国退民进政策出台,不少国有企业的员工得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企业股份,山东山水集团的员工便是一例。山水集团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山水投资」),作为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港交所:0691) (下称「中国山水」)的最大股东,而中国山水则持有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山水」)等子公司。该等员工拥有的52.37%山水投资股份,当时安排由张才奎以信托形式代持(下称「信托股份」)。于大约2014年,山水投资员工与张才奎就信托股份出现纠纷,于香港法院就其信托关系提起了诉讼 (下称「信托诉讼」)。原告人与时任山东山水管理层的宓敬田等人接触后,安排通过11名员工代表(下称「11名代表」),收购山水投资员工实益拥有的股份,并先后于约2015年8月至9月及2017年3月支付收购股份的代价。当时同意出售股份的员工共2,263人,其中1,014人与11名代表签署了确认函(下称「确认函」),确认原告人为股份买方,并承诺于信托诉讼中取得胜诉后,把取回的股份转让予原告人。在此过程中,宓敬田等人于山东山水的职务被解除,而济南市政府则成立了一所国企 (下称「济南国企」),声称为解决各方的争议,将主动收购员工实益拥有的山水投资股份,宓敬田则从旁协助要求员工配合国企的收购行动,签署相关文件,配合签字的员工将获赠月饼及食油等礼品。

作为已付款的收购方,原告人对济南国企的收购行动当然感到忧虑,然而因受到宓敬田等人的威胁和影响,不承认原告人收购其股份的员工人数日趋增加。有见及此,原告人在2017年11月开展了针对2,263名员工的香港诉讼 (即本案),要求法庭颁下命令,强制员工于信托诉讼取得胜诉后把相关股份转给原告人。在2017年12月初,11名代表的其中10名(同为本案被告人,下称「10名代表」)连同另一名声称为替代代表的人士(下称「声称代表」)在济南开展诉讼,要求济南法院基于他们为信托股份的真正买方(而非原告人),宣告确认函无效,企图抢先取得对其有利的判决。有见及此,原告人于2017年12月20日向香港法院提出禁诉令申请。

在2018年1月31日,员工于信托诉讼取得胜诉,意味着有关的山水投资的股份谁属,将取决于上述香港及济南两地所进行诉讼的结果。

法律原则 – 颁下禁诉令的条件

在考虑是否行使酌情权颁布禁诉令时,法庭需要首先考虑香港是否为审理当前争议的合适诉讼地,而法院一般通过以下列出的准则作出裁断:-

1. 根据本案的情况,香港法院是否并非最适合审理案件的法院,而且亦有另一个明显比香港更适合审理该案件的法院?

2. 若以上答案为「是」,法院便需考虑在另一个法院审理本案,是否会剥夺原告任何「合理的个人或司法的优势」 (legitimate personal or juridical advantages)。

3. 若以上答案亦为「是」,香港法院则须在上述第1项的好处和第2项的坏处作出平衡取舍。

倘若法庭认为香港是审理当前争议的合适诉讼地,申请人进而需要向法庭证明境外诉讼程序是无理缠扰、具有压迫性或不公正的,或者为了公正的目的,法庭需要颁下禁诉令。同时,法庭亦会考虑自身对禁诉令针对的对象是否具有管辖权。

由于禁诉令将干预境外法域的司法管辖权,申请人亦必须说服法庭颁布禁诉令的迫切性足以凌驾司法礼让原则。由此可见,法庭在考虑是否颁下禁诉令时,必会格外小心谨慎。

法院的裁定 

适宜诉讼地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人已经获得法院之前所颁下境外送达令状的命令,因此法庭认为原告至少表面上满足了香港为合适诉讼地的条件。另外,法庭亦考虑了以下因素,最终认定香港是处理及解决当前争议的明显且特别的合适诉讼地:-

1. 争议的股份属于一家香港注册的公司,且实际上涉及到另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持股;

2. 在香港存在多起围绕山水投资股份争议的诉讼,且该等股份亦正由香港法院任命的接管人托管;及

3. 由于原告人主张自己对山水投资股份的所有权,适用法律应当为管辖该等股份的法律,即香港法律。

济南诉讼是否是无理缠扰、具有压迫性或不公正

在考虑与讼双方提交的证据后,法院基于以下理由,认为存在几乎无法反驳的证据,证明10位代表及声称代表在济南诉讼中捏造案情,且他们的济南诉讼注定会失败 (bound to fail):-

1. 首先,声称代表并非11名代表之一 – 尽管他声称自己在2016年12月替代成为员工代表之一,惟并未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该替换是合法进行的。无论如何,所谓替换实际上进一步支持了原告人的案情,变相佐证了11名代表都仅仅是原告人的代名人。

2. 其次,11名代表的其中一员事实上已经把自己的股份权益出售予原告人,他在济南发起诉讼的行为和他自己售卖股份的行为是完全不一致的。

3. 另外,由于代名人的事宜已经交由北京贸仲处理,原告人也已经在香港发起诉讼,济南的诉讼程序根本没有必要。

4. 最后,从时间上来看,本案的令状刚向被告人送达,10名代表及声称代表便发起了济南诉讼。显然,济南的诉讼程序有着不可告人的不当动机,目的是为了损害原告人在当前香港诉讼的权益。

胁迫和引诱

最后,法院认为本案中员工受到了胁迫和引诱,且济南诉讼存在被操纵的风险,可能损害原告人的权益,或剥夺原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满足了颁下禁诉令的条件,因此颁下了禁诉令。

本案深远影响

禁诉令在案例中並不常见,香港法院在考虑禁诉令的申请时一般会格外小心与谨慎,一方面要顾及司法礼让原则,另一方面亦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可见,当香港法院认为境外程序存在被操控的情况,而导致原告人利益被不当损害时,法院在平衡各方情況下,会颁下禁诉令,以维持公义。就香港是否合适诉讼地、境外程序是否是无理缠绕或具有压迫性、境外程序是否存在任何胁迫的成份等问题,法院皆在本案的判决中作出了详细的分析与衡量。相信在日后再出现存在各种相似复杂因素的案件,本案将可成为法院重点参考的案例,并对日后禁诉令的申请起了指引示范的作用。

本案由诉讼及爭议排解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卢家俊律师、张俊燊律师及黄晊晄实习律师组成的团队,作出紧急禁诉令申请。

如阁下对本案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诉讼及爭议排解部主管徐凯怡律师(heidichui.office@sw-hk.com)。

免责声明:于此提供的资料只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上述资料亦受制于适用案例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需以当地法律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为准。

31 May 2018

Stevenson, Wong & Co. assisted Amuse Group Holding Limited (08545) in its successful listing on HKEx

SW acted as the legal advisers to Amuse Group Holding Limited (08545) (“Amuse”) in the successful listing of Amuse on the GEM of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the “Stock Exchange”).

The shares of Amuse were listed on the Stock Exchange on 31 May 2018. 250 million shares were offered, among which 175 million were offered for placing and 75 million for subscription by the public. The final offer price was HK$0.35 per offer share and the net proceeds amounted to approximately HK$58.8million.

Amuse is a Hong Kong based toy company which carries out design, marketing, distribution and retail sales of toys and related products. Its product portfolio include (i) a variety of premium and general class figures based on popular third party owned ACG characters; and (ii) other related products such as pens and hair ties. Its ACG figures, primarily targeted at adult consumers, can generally pose in various positions and gestures with movable joints and accessories.

Please contact our Mr. Hank Lo and Ms. Erica Cheng for any enquiries or further information about this trans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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