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20年9月17日

史蒂文生黄为LexOmnibus担任专业进修课程讲师

2020年9月17日,本所曾浩贤高级律师及商业法及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黄虹博士再度获LexOmnibus邀请,担任LexOmnibus专业进修课程讲师。


本所曾浩贤高级律师 (左) 及商业法及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黄虹博士 (右)

在3小时的「香港上市规则和条例」课程中,曾律师和黄博士深入介绍了多个有关香港上市的议题,包括香港首次公开招股市场的规则和惯例,以及关联交易在招股章程中的披露规范。 此外,曾律师和黄博士亦就中概股回归作出了详尽的解说。

该课程覆盖了广泛的知识,包括商业要求的基础知识,法律含义和实际应用。尽管今年受疫情的影响,课程转为线上授课,但亦无阻参与者的踊跃参与,纷纷就香港上市及招股等事项发表提问。

如欲查询更多,请联络本所曾浩贤律师

2020年9月17日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荣登《亚洲法律概况- 领先律师》榜单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连续两年被《亚洲法律概况- 领先律师》评选为诉讼及争议解决领域中的顶尖律师。


获选为顶尖律师之律师需受到同行的高度评价,并获得客户的赞赏及认同。

合伙人徐律师对于是次获奖,表示: “我很荣幸再次获得《亚洲法律概况》的认可。我对我们客户的支持以及团队在过去一年中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未来我和团队将会继续努力,为客户全方位解决法律难题。”

徐凯怡律师

徐律师为本所诉讼及争议解决部门和银行与金融部门的主管律师,毕业于香港大学法律系,曾兼任数间中资银行的内部法律顾问。

徐律师擅长处理商业诉讼,仲裁,债务重整,银行和金融,雇佣法,保险及医疗,和监管执法等领域,包括清盘呈请、紧急禁制令及委任临时接管人等。徐律师亦经常协助银行,借贷人,保险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基金,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解决各类棘手问题。徐律师为客户提供资产追踪,按揭诉讼,公司接管,强制执行判决,公司清盘及破产等各方面的法律意见。

徐律师经常获邀出席法律专题讲座及法律研讨会,分享她的宝贵经验和意见。她亦是律商联讯出版的 《香港法律表格及样本大全 – 保险篇》(The Hong Kong Encyclopaedia of Forms and Precedents – Insurance)及汤森路透出版的《国际保险法规》香港章节(Hong Kong Chapter of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Law and Regulation)的联名作者。

徐律师拥有仲裁员,认可调解员,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院士,中国委托公证人及婚姻监礼人的专业资格。

关于亚洲法律概况- 领先律师 (Asialaw Leading Lawyers)

亚洲法律概况- 领先律师确定了该地区的领先律师,为企业高管,内部法律顾问和任何寻求法律建议和服务的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获评选的律师这些律师拥有出色的往绩,并被公认为在其所在国家或执业领域表现特出。

如有任何查询或获得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20年9月16日

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受邀为私人财富管理公会作演讲

2020年9月10日,私人财富管理公会 (PWMA) 和国际信托及资产规划学会有限公司(STEP HK) 联合举办了名为“管理容易受损客户的财富和资产之实际考虑”的网络研讨会,为私人银行家﹑受托人﹑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讲解为容易受损的客户服务时应注意的企业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


左起: PraxisIFM常务董事 Joanna Caen女士,本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和张奥伟爵士大律师办事处杜中大律师

这个研讨会邀請了本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 (TEP) 以及另外两名TEP成员,PraxisIFM常务董事 Joanna Caen女士和张奥伟爵士大律师办事处杜中大律师为演讲嘉宾。研讨会的主題广获好评,吸引了超过110名专业人士参与。

随着人口的迅速老龄化,该网络研讨会向私人财富管理公会和国际信托及资产规划学会有限公司的会员提高对精神行为能力﹑保护容易受损的客户,和銀行業的道德操守等议题之重要性的关注。

有关此网络研讨会的更多信息,请浏览以下链接:PWMASTEP HK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陈连基律师

2020年9月14日

合伙人林颖诗律师受新加坡律师协会邀请在2020年家事法会议上发表演讲

2020年9月14日,本所合伙人及SW私人客户部主管林颖诗律师应新加坡律师协会邀请,在为期2天的线上会议- “支持,治疗,重建- 新格局” 上发表演讲。

第三届家事法会议旨在向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多方面的家庭法发展动态。由来自国内外著名的法官﹑专业人士和学者组成的专家小组,分别就不同围绕家庭法实践核心的主题发表观点。林律师在网络研讨会上从香港的角度讨论了家庭和遗嘱认证的多重性,并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专家探讨了不同司法管辖区面临的挑战。

本次会议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获得了当地传媒广泛的报道,吸引了超过400多名专业人士参与了本次会议。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林颖诗律师

2020年9月12日

香港家事法律典型案例2 – 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命令

在香港大部份的離婚訴訟案件中,申請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是其中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在離婚訴訟中,一般需要一年的時间才處理完畢,但如案件牽涉到離婚理由、子女撫養及利益、贍養費和財產分配的爭議,案件持續一段更長的時間屢見不鮮。若訴訟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沒有足夠的經濟來源,是否可以獲得任何方式的救濟?

根據香港《婚姻訴訟和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 第3條規定,香港法庭有權酌情決定離婚訴訟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 (下稱“臨時贍養費”)。在訴訟待決期間,若財政資源較弱的一方及/或子女沒有足夠的經濟資源應付開支,可以向法院申請由另一方按月支付臨時贍養費。法庭頒下的臨時贍養費命令 (下稱“贍養費命令”),一般將持續至最終訴訟判決之日或法庭另有命令為止。贍養費命令一旦頒下,被申請人便須在訴訟期間定期支付贍養費。在作出決定時,法庭會以合理的原則及概況的形式(broad brush approach)對雙方的生活水平及被要求支付一方的經濟能力作出一般性的審視。

然而,當贍養費命令頒下後,一方當事人可能因其收入、資產、負債等財務狀況發生變化而要求法庭更改先前的贍養費命令 (例如降低需支付的臨時贍養費等)。由於臨時贍養費的更改對於接受該費用的一方會有很大影響,法庭在處理更改申請時會審慎考量。

我們將通過本文分享一起我們代理關於請求更改臨時贍養費申請的案件KCMA v ABC and others [2020] HKCFI 1078 ,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讀。

案情簡述

在本案中,我們代理涉案妻子成功抗辯了丈夫於疫情期間向高等法院提出的調低臨時贍養費的緊急申請。根據之前離婚訴訟雙方同意的贍養費命令,丈夫需向妻子支付每月26,450港幣作為妻子的臨時贍養費,以及每月79,350港幣作為三個孩子的臨時贍養費(即每名孩子26,450港幣)。丈夫隨後向高等法院申請,稱由於其收入嚴重降低,因此申請將支付給妻子的臨時贍養費降至為每月13,600港幣,以及申請將每名孩子的臨時贍養費也降至每月13,600港幣。

法律原則

《婚姻訴訟和財產條例》第11(1) 條賦予法庭更改經濟給養命令的權力;第11(7)條規定當法庭行使更改經濟給養命令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亦需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改變。

另外,法庭援引了上訴法庭先例判決AEM and VFM [2008] 3 HKLRD 36, CACV 261/2006的原則:

  • 根據上述第11(7)段的要求,法庭現在審理更改申請的方式,會考量案件的所有情況
  • 法庭不需從決定先前命令的出發點來審視案件,而是考量新出現的問題
  • 任何法庭頒下先前命令時所考量的事項,在考量新的變更請求時都應納入考量範圍。例如隨著子女成長而開銷增加、一方因生活成本增加而遭受不利影響等。而丈夫財富的增長也是相關的考量因素。
  • 贍養費命令的基礎和預期效果是法院在處理變更申請時應考慮的因素,當各方當事人就命令達成合意時,不應與各方本身採取的方法有根本性的背離。

法庭決定

法庭駁回了丈夫提出的申請。基於上述成文法和普通法的法律原則, 法庭對以下要素進行了全面考量:

  • 丈夫在申請中提出,他的收入因受到嚴重影響而減少了40%。法庭對比了丈夫在2018年12月11日 (即頒下先前的贍養費命令) 時的收入和現在的收入,當時的資產及負債和現在的資產及負債,並全面考量了丈夫的生活開銷及合理需求,認為沒有充足證據支持丈夫有關在贍養費命令下達後其收入降低了40%的主張;
  • 法庭亦考量了妻子的收入、妻子的資產及負債,以及她和子女的日常開銷及合理需求。法庭指出妻子作為家庭主婦,財務完全依賴于丈夫,亦沒有充分證據表明除了臨時贍養費外,妻子還有其他收入,故此認為先前的贍養費命令應當確保妻子和子女合理的日常開支。

法庭通過對案情進行全面考量,認為丈夫現在有能力承擔贍養費命令,並且在丈夫支付了贍養費命令項下的費用後,他仍然有資金來滿足自己的日常開銷。

儘管丈夫主張他沒預料到贍養費命令的效力會延續這麼長時間,但是法庭指出,贍養費命令的作出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以及基於對丈夫至少三年內收入的考量,沒有證據表明雙方曾有意以每年一次的基礎來重新審視或者修改這個合意。

評論

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是一項重要的考量,法庭會根據雙方的生活水平及被要求支付一方的經濟能力以合理及概況的形式作出審視。

在雙方當事人後續就贍養費命令提出修改申請時,法庭對申請的考量也會十分謹慎,正如本案中法官援引上訴法庭的原則:「贍養費命令的基礎和預期效果是法院在處理變更申請時應考慮的因素,當各方當事人就命令達成合意時,不應與各方本身採取的方法有根本性的背離。

本文由本所富经验的私人客户团队成员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合伙人林颖诗律师王家熹高级律师罗启峰高级律师共同合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傅景元律师林颖诗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2020年9月11日

时代的曙光:新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

开曼群岛一直以来都是成立投资基金的热门地点,虽然成立和维护成本很高,但由于该地不征收任何直接税,因此不少投资者选择于开曼群岛开设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或有限合伙企业。但是,自从经济实质法颁布实施后,其税务效率大大受到影响。

为吸引投资者在香港成立及营运基金,并带领香港发展成为全球首要的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香港政府致力提升香港基金结构多样性,并同时提供税务宽免,进一步巩固香港在资产和财富管理方面的地位。继2018年7月推出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该条例”)亦于2020年8月31日生效,该条例为本港作为国际金融枢纽增设全新的基金结构—「有限合伙基金」(“LPF”)。

LPF属于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根据该条例设立的LPF不但在出资和利润分配方面获得所需的合约灵活性和弹性,更可享税务豁免、简化的注册程序及解散程序。

在下面的表格中,我们简单比较了于开曼群岛较受欢迎的投资载体,即SPC、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ELP”)及香港新推出的LPF制度:

 

开曼群岛 SPC

开曼群岛 ELP

香港 LPF

成立及注册

注册SPC需要三个独立程序:

1)    成立一间开曼群岛豁免公司

2)    注册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成为SPC;及

3)    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登记(开放式及封闭式基金均须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注册)

藉书面有限合伙协议组成ELP后,只须向开曼公司登记处(注册官)注册

 

藉书面有限合伙协议组成LPF后,只须向香港公司登记处注册

 

(*注:同时必须在注册日期后的1个月内向税务局申领商业登记证)

所有权

可由外国人或外国实体拥有

私隐

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股东资料,但该等资料不会向公众开放

 

豁免有限合伙法》(2018年修订版)并无要求将ELP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详情向注册官申报 该条例并无要求将LPF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详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弹性

可设立多个独立投资组合,彼此独立运作

不设资产与负债分离机制

成本

1)    成立豁免公司及注册为SPC—

约5,000美元 – 8,000美元(视乎注册资本大小)

2)    年费—

约7,000美元 – 10,000美元(每个独立投资组合另行收费)

1)    注册费—

约5,500美元

2)    年费—

约5,700美元

1)    注册费—

约390美元(已包括注册费用及申请费用)

2)    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约32美元(一年有效期)或508美元(三年有效期)

 

税项

外资SPC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地区经营业务无须缴税(请留意此豁免不适用于在开曼群岛境内经营业务的SPC)

 

此外,股息毋须缴税,亦无征收任何预扣税

 

然而,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公司必须自其开始相关活动之日起遵守经济实质要求

在开曼群岛,ELP及任何合伙人都不受任何形式的直接税限制,亦不受经济实质要求影响

 

 

 

 

 

在香港, LPF可享受利得税务宽免(不论投資是于香港境内或境外进行),亦无须就份额认购、转让及赎回缴付印花税

外汇管制

无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

管理/

法规

可由位于世界各地的个人或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但须留意的是在开曼群岛以外地方向SPC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管理公司或须遵守其服务提供地的相关法律条例

 

基金管理及控制的最终责任在于普通合伙人,当中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是—

(a)    开曼群岛居民;

(b)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

(c)    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海外公司;或

(d)    ELP或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海外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及控制的最终责任在于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必须是—

(a)    年满18岁的自然人;

(b)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旧有公司条例》成立为法团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c)    注册非香港公司;

(d)    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

(e)    有限合伙基金;

(f)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或

(g)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

 

注册代理人

每间开曼群岛公司都必须指定一名当地注册代理人

没有相关规定

管治

开放式和封闭式SPC均受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ayman Island Monetary Authority)监管

 

 

由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ayman Island Monetary Authority)监管

 

LPF制度是一个由公司注册处负责的注册计划

 

除非LPF在香港向公众发售,否则无须得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许可

终止/解散

SPC可向开曼群岛法庭提交清盘呈请

 

没有资产或负债的个别独立投资组合可藉其董事决议(或章程细则条款规限下的其他指定人士在符合其规定的情况下)终止

ELP可根据其合伙协议条款解散 LPF可:

 

(1)  按照其有限合伙协议或由法庭命令解散;及

 

(2)  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撤销注册

虽然SPC、ELP和LPF三者都具有高隐私度及税务豁免,而且不受外汇管制,但由于香港LPF只有一次性注册费和相对较低的维持费用,故其成本效益相对更高。此外,相比起经营独立投资组合公司,LPF的管理架构更精简,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再者,其简化的注册程序使投资者及基金管理人员更容易管理及操作投资工具。

随着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于2019年1月实施,如非有使用独立投资组合机制的特别需要(例如期内某个时候投资者希望转换其投资及/或资产到另一投资组合),对香港及世界各地投资者而言,以香港为基地的LPF皆为有利的投资工具选择。

欲获得更多有关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资料或意见,请联络劳恒晃律师, 许懿律师陈卓雁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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