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6日

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受邀为耀才证券提供ESG及反腐培训

2022年3月8日,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受邀联同罗马风险咨询有限公司﹐为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耀才证券) 提供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及反腐倡廉线上培训。本次研讨会内容围绕香港交易所最新出台的《ESG报告指引》﹐参加人数近40名,包括全体董事、高层人员及其他员工。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曾律师在会上分析了公司董事在个人和企业责任层面上,如何通过诚信管治实践反贪﹐并讲解了非执行董事的责任。曾律师亦通过案例分享﹐向与会者阐释了ESG报告中披露的反贪资讯要点和相关注意事项,提升与会者对ESG的理解与重视。

尽管受疫情影响,是次培训需以线上形式舉行,但亦無阻與會者積極參與。曾律师以回答现场提问的方式圆满地结束了是次充满互动性的网上课程,获得了与会者的正面回馈。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 请联络本所曾浩贤律师

2022年3月15日

案件摘要 – CCMJ v SSM(前称为 SKL)[2022] HKCA 173(Hadkinson命令)

本所代表被告(“母亲”)获得Hadkinson命令,致令原告(“父亲”)提出的上诉被搁置,直到父亲遵守了之前于家事法庭就供养孩子颁布的两项命令(“该前命令”)为止。

什么是Hadkinson命令?

Hadkinson命令是法庭可行使其酌情权,拒绝听取不服从法庭命令的诉讼当事人的申请,直到该当事人清除了他/她的蔑视行为为止。

法律原则

法庭在考虑颁布Hadkinson命令时,会采取以下的准则:

(1) 申请中答辩的一方藐视法庭;

(2) 蔑视行为是蓄意及持续的;

(3) 因此,申请中答辩的一方妨碍司法公正;

(4) 申请人没有其他现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及

(5) Hadkinson命令与问题是相称的,并且只会进行至必要补救的程度。

法庭判决

应用以上原则,法庭裁定父亲违反该前命令是藐视法庭的行为,并且该藐视法庭的行为是蓄意及持续的,父亲违反命令妨碍了司法程序,并阻碍法庭对受法庭监护孩子行使其拥有的权力,此外,除了依靠Hadkinson命令外,母亲没有其他有效的方法来确保父亲遵守命令。

法庭颁令,除非父亲已遵守该前命令,并支付未付的款项,否则法庭不得听取父亲的上诉申请及提供新证据的申请,这些条件是相称的,并只进行至必要补救的程度,以阻止父亲妨碍司法公正。

本文由本所富经验的私人客户团队成员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合伙人林颖诗律师王家熹高级律师共同合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傅景元律师林颖诗律师王家熹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2022年3月10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获香港律师会及马德里律师会邀请担任演讲嘉宾

2022年3月9日,本所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香港律师会及马德里律师会邀请,为其合办之 “在香港和西班牙营商” 网络研讨会担任演讲嘉宾。本次研讨会采用英语和西班牙语同声传译,吸引了超过百余名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人士参加。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香港律师会会长陈泽铭律师、马德里律师会会长Mr. José María Alonso Puig、香港律师会副会长黎雅明律师和马德里律师会代表Ms. María Segimón出席了是次活动,并向与会者致辞。徐律师在会上详细解释了香港的进出口管制措施和《消费品安全条例》,并介绍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所带来的便利和香港海关的相关执法工作。此外,徐律师亦阐释了香港的竞争法,提醒与会者在香港营商的注意事项。

香港律师会会长陈泽铭律师 (第二排第三)、马德里律师会会长Mr. José María Alonso Puig (第二排左一) 、香港律师会副会长黎雅明律师 (上排右一) 和马德里律师会代表Ms. María Segimón (第二排左二)

与会者对本次网上研讨给予一致好评,并积极向演讲嘉宾提出发问。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2022年3月8日

香港数字资产和代币解读

1. 数字资产和代币于香港日趋重要

数字资产、加密货币和代币在香港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例如,普华永道香港公司与沙盒合作,于沙盒元宇宙购入虚拟土地。非同质化代币(「NFTs」)为区块链生态系的主要论题。我们亦见证着香港监管情况的大规模发展––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库务局」)公布了其咨询总结文件,建议建立虚拟资产交易所的牌照制度(见我们的新闻更新 ),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最近的总结文件聚焦于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见我们的新闻更新 ),以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关于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和证券代币发行的倡议。因此,讨论不同形式的数字资产及香港的监管对其之影响尤其重要。

2. 有哪些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和代币?

我们先如下概述多种数字资产的类别。虽非详尽无遗,但可作为和各位讨论的出发点。

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s)

广义上,数字资产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数字格式创建、交易和存储。其为通用术语,并涵盖以下说明之所有资产形式/分类,如虚拟资产、加密货币、数字代币,包括NFTs,以及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

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s)

根据香港库务局的总结文件,虚拟资产为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示法:[1]

(i) 以记账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方式表达;

(ii) 作为(或旨在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换媒介,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或清偿债务,或作投资目的;

(iii) 可通过电子方式转让、储存或交易;及

(iv) 与其下所拟的资产形式以及其自身是否稳定无关。

根据上述定义及下文之进一步讨论,虚拟资产的范围不包括NFTs。而CBDC并非监管目标之一。

虚拟资产有时被称为加密资产。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对何种术语占主导地位并没有普遍共识。例如,香港库务局使用「虚拟资产」一词,而香港金管局则采用「加密资产」。

加密资产(Crypto-assets

根据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义,加密资产是指「主要依靠加密技术和分散式账本或类似技术的私人数字资产」。[2]

尽管它与虚拟资产可互换使用,但加密资产包括NFTs,而后者是加密代币的一类,其不在虚拟资产的范畴内。

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ies)

加密货币是一种数字或虚拟货币,以加密技术保护,令其几乎不可能被伪造或双重支付。它隶属于各 (i) 虚拟资产及 (ii) 加密资产。最知名的例子是比特币和以太坊。

其外,我们亦观察到以下几点:–

  • 加密货币是基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和分散式账本技术。
  • 它通常是指可互换的硬币或代币(即无法仅通过观察其本身,区分各个同类的硬币)。基于此性质,它们一般被视为虚拟商品
  • 加密资产和加密货币两词经常被交替使用。
  • 加密货币的特征是其通常不由任何中央机构发行,使它们理论上不受政府干预或操纵。此为其与CBDC之区别。

然而,实际上,加密货币并非完全不受监管行动的影响。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全面禁止所有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包括兑换虚拟货币及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互联网应用。海外虚拟货币交易所不可向中国的投资者提供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亦禁止金融机构、支付公司和互联网公司在中国促使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

稳定币(Stablecoins)

稳定币是加密资产的一种。根据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国际结算银行,稳定币的定义分别为「旨在保持相对于特定资产或资产池或一篮子资产之稳定的价值」和「其价值与法定货币或其他资产挂钩的加密货币」。[3]

稳定币可为不同目的设计相应的支持机制。其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i) 与资产挂钩的稳定币;或 (ii) 基于演算法的稳定币。与资产挂钩的稳定币通常与法定货币、商品(如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如证券)挂钩或由其支持。若其与金融资产挂钩,也或可视其为证券代币。

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

CBDC与稳定币相异,其为「采取数字形式的央行货币,有别于传统储备或结算账户中的余额」。[4]此为以国家记帐单位计价的数字支付工具,由中央银行直接承担。其具有法律地位,因此与加密货币不同(其本质通常为去中心化)。

香港金管局曾探究CBDC的一技术架构,旨在使家庭和企业能更安全地持有和使用CBDC付款。

代币(Tokens)

代币(或密码/数字代币)是实体资产的数字表示,或基于区块链的组织或项目基础上建构之工具。代币可同时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目的。

其他特点/观察包括:–

  • 可于其中嵌入智能合约。
  • 用于代币发行的最常用之区块链网络为以太坊(可称之为该区块链网络或在该网络中使用的原生货币)。
  • 其通常于区块链规程(即管理创建和使用此类代币的一组规则)下所创建。
  • ERC-20成为了用于智能合约上的以太坊区块链以行使代币之最普及的规程。
  • 其可以不同的类型呈现––如功能型代币、证券代币以及近期流行的NFTs。
  • 需注意NFTs为不可替代的––意味着每个NFT皆可通过适用的已嵌入智能合约之区块链规程以令其「独特」。此外,由于NFTs现阶段尚无标准化的形式,因此需要仔细研究特定的NFT,以确定其性质。

3. 为何需要了解数字资产的不同性质?

该分类有助于理解代币的性质,以便沟通讨论。事实上,数字资产的发行是否受证监会的监管视乎情况而定。

以NFTs为例,考虑到其非标准化的性质,某些NFTs可能具有类似「证券」的特征,因此,发行此类NFTs通常会于香港受到监管。至于其是否会受到监管,不仅需要仔细研究该代币的形式,亦要审视其本质。

当然,监管并未必为一件坏事––若代币构成「证券」,代币持有人作为投资者理应得到额外的保护。另一方面,投资者保护和过度监管之间需作出恰好的平衡。鉴于所涉及之技术性,我们鼓励发行人(尤其是初创公司)向专业人士寻求意见,以了解其的相关法律地位,并就此制定代币发行。

如 阁下有任何发行代币的具体计划,或希望就上述与我们讨论,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1]咨询总结:就加强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2021年5月。
[2]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文件。香港金管局。2022年1月。
[3]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文件。香港金管局。2022年1月。
[4]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基本原理及核心特性。与数中央银行之一系列协作的第一份报告(“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 foundational principles and core features” Report no 1 in a series of collaborations from a group of central banks)。国际结算银行。2020年10月。

2022年3月7日

内地法院首次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

简介

2021年5月,香港与内地就认可和协助跨境破产程序所建立的合作机制(「合作机制」) 正式落实。 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促进合作机制的实施。

近日于2022年1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法院」) 在 「(2021) 粤03认港破1号 」一案中批准了全国首个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申请 ,是个标志性的判决。

简要事实

森信洋纸有限公司 (「公司」) 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21年8月进入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 公司于内地拥有大量资产,包括深圳在内。

为处理公司在内地的资产,清盘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向香港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提出申请,请求高等法院向深圳法院发出请求函,请求其认可和协助清盘人。高等法院在Re Samson Paper Co Ltd [2021] HKCFI 2151一案中批准清盘人的申请,并向深圳法院发出请求函。

深圳法院的判决

深圳法院首先考虑管辖权的问题,查明深圳是公司在内地的主要资产所在地,因此裁定其对该申请具有管辖权。 深圳法院及后批准了该申请,认可公司在香港的破产程序及清盘人的身份。

要点

随着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高等法院委任的清盘人有了首例,加上香港与内地之间紧密的商业联系,我们可预期未来会有越来越多香港清盘人根据合作机制向内地法院请求认可以及协助的申请。

本所洪律师的诉讼团队能协助客户向高等法院提出有关申请,并透过本所跟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联盟,获得内地法院对香港破产程序作出认可和协助。

如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诉讼部合伙人洪玉晖律师或高级律师刘嘉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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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4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出席Interlaw 2022 亚洲区域会议

2022年2月22日至25日,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林丽嫦律师﹑徐凯怡律师﹑洪玉晖律师及刘嘉熙高级律师作为演讲者和专家小组成员参加了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 (Interlaw) 2022 亚洲区域线上会议。今年的主题为 ‘’携手共创成功”,吸引了全球超过500 多名代表参加。

  • 合伙人郑炎潘律师 – 归途?税收政策的新方向 (Homeward Bound? A News Direction for Tax Policy)
  •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 仲裁优势:争议的新视角 (Arbitration on the Ascendancy: A New Perspective on Disputes)
  • 合伙人洪玉晖律师及刘嘉熙高级律师 – 数字化和争议 (Digitalization and Disputes)
  • 合伙人林丽嫦律师 – 遥距创建包容性的工作场所 (Creating an Inclusive Workplace at a Distance)

222 | 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归途?税收政策的新方向

郑律师在税务小组讨论中深入探讨了新冠疫情的影响以及从全球化到国内前沿生产的转变。他讨论了鉴于当前和未来的税收政策,企业重组的需求日益增长,并提到了香港在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特别是,企业和个人如何在全球和国家层面上需要适应此紧迫的时代。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右上)

222 |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仲裁优势:争议的新视角

随着新的仲裁机构在亚洲开设,仲裁在该地区的受欢迎程度继续上升。徐律师和专家小组一同讨论了这趋势背后的驱动因素以及其如何重塑商业纠纷的文化。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右下)

223 | 合伙人洪玉晖律师及刘嘉熙高级律师数字化和争议

该专家小组透过分享和交流不同法律管辖区的技术解决方案,以保持其领先地位,为客户在新时代的争议解决下提供最大的支援。洪律师和刘律师就网络安全、网络风险管理等议题进行了阐述,并分享了他们在网络欺诈中挽回损失的经验。他们还分享了香港针对网络犯罪和洗钱的“不同意书制度” (Letter of No Consent Regime) 的最新发展。

本所合伙人洪玉晖律师(左上)及刘嘉熙高级律师(上排中间)

224 | 合伙人林丽嫦律师遥距创建包容性的工作场所

作为 Interlaw 多元化、包容性和社区委员会(亚太区)副主席,林律师参与了有关工作模式转变的讨论。该小组还探讨了领导者如何建立有效的工作模式,以通过学习和发展、认可和晋升来提高新时代线上线下相结合工作场所的包容性。

本所合伙人林丽嫦律师(中间第二排)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郑炎潘律师林丽嫦律师徐凯怡律师洪玉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