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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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正式推出数字债券资助计划(“资助计划”),这是2024年施政报告中宣布的一项重要举措。该计划旨在加速数字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代币化技术在资本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通过为符合条件的发行提供财政资助,资助计划致力于将香港打造为全球数字金融的领导者。
资助计划为数字债券发行提供资金补助,资助金额为符合条件费用的50%,具体如下:
| 资助类型 | 资助金额 | 条件 |
| 半额资助 | 港币125万元 | 发行符合基本要求(见下文) |
| 全额资助 | 港币250万元 | 发行符合基本要求及所有额外要求(见下文) |
为确保资源的广泛分配,每个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最多可获得两次数字债券发行的资助。
申请该计划的数字债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全额资助的发行还需符合以下额外条件:
– 香港联合交易所;或
– 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该计划支持报销与发行相关的多项费用,包括支付给分布式账本技术平台提供方、牵头安排人、法律顾问、审计师、会计师及评级机构的费用,前提是这些服务提供方均设于香港且与发行人无关联。报销范围还包括支付给香港联合交易所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之上市费用,以及中央结算系统收取的登记及结算费用。
对于分类为绿色、社会、可持续或转型债券的发行,资助计划可与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配合使用以覆盖发行费用。然而,发行人须确保相同费用类别不得在两个计划中重复申请资助,以避免重复资助。
资助计划的申请现已开放,将接受为期三年的申请。金管局已发布详细指引,列明了资格标准、申请流程及费用报销程序。金管局亦表示,将密切关注市场发展,并根据需要调整计划结构。所有有关资格及资助金额的决定均由金管局全权裁定。
资助计划的推出体现了香港致力于成为全球数字证券领导者的决心。通过推动创新和促进代币化技术,该计划预计将吸引发行人及投资者,为香港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作出贡献。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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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引言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一份通函(“通函”),明确了对采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语言模型(“AI语言模型”)的持牌法团(“持牌法团”)的相关要求。尽管证监会支持持牌法团使用人工智能及AI语言模型,但同时也指出这些模型存在潜在风险,需要适当的防控措施。特别是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投资意见或投资研究等高风险应用场景下,需格外谨慎。
B. 通函的适用范围
通函适用于在其受监管活动中提供AI语言模型或基于AI语言模型的第三方产品服务或功能的持牌法团,无论相关AI语言模型是由持牌法团自行开发、其集团公司开发、外部服务供应商提供,还是从开放平台获取。
C. 管理AI语言模型的核心原则
证监会强调了四项核心原则,以指导持牌法团负责任地采用AI语言模型:
1. 高级管理的监督
高级管理层需确保AI语言模型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开发、部署至停用)均有适当的治理。他们应建立有效的政策、程序及内部控制机制,以管理风险并监督人工智能系统的实施。
高级管理层也需确保业务、风险管理、合规及科技部门的合资格员工参与监督AI语言模型的采用。相关人员应具备人工智能、数据科学及法规合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有效应对风险。对于高风险用途(例如提供投资建议或金融意见),需实施更严格的治理及额外的风险控制,以保护客户和投资者。
即使持牌法团可将某些功能(如模型验证)委托给集团公司,但遵守法律及监管要求的最终责任仍由持牌法团承担。
2. 人工智能模型风险管理
持牌法团须实施健全的人工智能模型风险管理框架,以确保AI语言模型符合预期用途。关键措施包括在部署前及模型设计或输入发生重大变更时进行全面验证,测试模型在输入、输出及相关系统中的性能,并定期监控及检讨AI语言模型的表现,以应对可能随时间出现的偏差或退化。
对于高风险应用,持牌法团应采取额外的保障措施,例如对AI 输出进行人为监管,并测试输入提示变化时的结果一致性。所有测试、验证及监控活动均须有全面的记录。
证监会区分了标准化的AI语言模型产品与持牌法团自行开发或定制的模型。虽然标准化产品亦须进行适当的模型管理,但定制模型需要更严格的监督。
3. 网络安全及数据风险管理
AI语言模型容易受到对抗性攻击、数据泄露及其他网络安全威胁。持牌法团应实施强大的控制措施,例如定期进行对抗性测试、加密敏感数据,并防止透过浏览器扩展程式或用户输入而造成数据泄漏。
为确保数据完整性,持牌法团应减轻训练数据中的偏见,并遵守数据保护法律,尤其要注意保护客户数据等敏感信息,避免相关信息在AI语言模型的训练或使用过程中被无意泄露或滥用。
4. 管理第三方供应商的风险
证监会建议持牌法团在评估第三方供应商的专业能力、控制措施及风险管理框架时,须秉持专业的技巧、谨慎及勤勉态度。
持牌法团应评估第三方供应商是否具备有效的模型风险管理措施,并确保AI语言模型的性能适合持牌法团的具体用途。此外,持牌法团应审核第三方供应商的数据管理措施,并考虑若第三方供应商违反个人资料私隐知识产权的相关法例,是否会对持牌法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持牌法团亦应准备应急计划,以应对因第三方依赖而引起的服务中断或操作故障。供应链漏洞及数据泄露风险应得到谨慎监控。
D. 通知及合规要求
持牌法团若拟将AI语言模型用于高风险应用,须遵守《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中的通知要求,尤其是当持牌法团的业务性质或提供的服务类型发生重大变更时。证监会建议持牌法团在规划及开发阶段早期与证监会沟通,以解决潜在的监管影响。
证监会期望持牌法团检讨及更新其现有政策,以遵守通函的要求。尽管需立即开始落实合规措施,但证监会也理解部分持牌法团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完成必要的调整。
E. 结语
证监会的指引强调在采用AI语言模型时,必须在创新与责任之间取得平衡。透过实施健全的治理、风险管理及网络安全措施,持牌法团可在保障法律、操作及声誉风险的同时,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优势。持牌法团应积极与证监会合作,以确保与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境外法律顾问协助西昌海河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成功发行1亿美元,票面利率为7%,2027年到期的上市担保债券(「债券」)。债券于2024年12月16日在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MOX」)正式上市(MOX债券编码: MOXTB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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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是一家国有公司,受西昌市财政局间接控制并受西昌市人民政府最终控制。发行人主要业务包括建筑材料销售、景区运营及维护服务、城市交通服务、房屋租赁及管理服务、旅游服务及其他服务。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葛俊廷律师助理(待认许为事务律师)、梁子晴见习律师及李嘉智律师助理。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背景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联合宣布将优化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框架。这一新举措旨在提升上市申请流程的清晰度、效率和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领先上市地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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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后的上市申请时间框架
优化后的时间框架为申请人提供了更明确的审核时间表。对于完全符合所有适用要求的申请,证监会与联交所将在最多两轮意见反馈后,于40个营业日内完成监管评估。申请人预计可于60个营业日内回应所有意见,以在申请有效期(六个月)内完成整个申请流程。
以下为联合声明中有关优化审批流程时间表的示例说明:

针对A股上市公司的快速审批时间框架
已经在中国内地(A股)上市的公司,如市值达到100亿港元或以上,且过去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与A股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可适用快速审批流程。在此情况下,审核流程将仅需一轮意见反馈,监管机构将在30个营业日内完成审查。
需较长时间审核的申请
对于存在重大监管问题或回复不完整的申请,其审核流程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将与申请人及其顾问团队进行紧密的沟通,并提供进一步指导以解决相关问题。如果在两轮意见反馈后问题仍未解决,可能会发出正式的补充资料要求函,从而延长审核时间。
增强香港资本市场竞争力
证监会与联交所均对优化后的上市申请时间框架充满信心,认为其将通过为申请人提供更高的可预测性,改善整体上市体验。新流程有助于香港保持作为企业首选上市目的地的竞争力。两大监管机构的领导层重申,他们将与申请人及其顾问团队密切合作,以确保上市过程高效并符合高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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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律师协助仁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成功发行5,500万美元,票面利率为7.5%,2027年到期的上市担保债券(「债券」)。债券于2024年9月26日在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MOX」)正式上市 (MOX债券编码: MOXTB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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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是仁寿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的直接全资公司。其为仁寿县重要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主体,是仁寿县电子产品、电线光缆生产销售、自有土地出让、水务、代建服务费及工程产品的主要经营主体。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吴巧怡律师、葛俊廷律师助理(待认许为事务律师)、梁子晴见习律师及李嘉智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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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24年6月1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发布了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就拟议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增强措施及相关上市规则的修订,邀请公众于2024年8月16日前提出反馈意见。建议修订将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务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和年度报告,而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特定建议将有3年的过渡期。
咨询文件的主要关注领域为:(i) 董事会效能,(ii)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iii) 董事会和全体员工多元化,(iv) 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及(v) 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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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效能
加强董事会效能对于强化企业管治至关重要。这涉及确保董事会组成能够反映技能、经验和不同观点的均衡组合,使其能够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有效运作。
| 建议 | 细节 | |
| 指定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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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调投资者与董事会之间、独立非执行董事们相互之间、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与其 他董事之间的沟通,联交所建议订明发行人应指定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
对于董事会主席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发行人 对于董事会主席并非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发行人 若发行人未有指定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则需提供理由说明原因,例如列出已有哪些其他的股东沟通渠道。 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角色与职责: o 预期将出席发行人的股东周年大会,并与各董事委员会主席一同出席;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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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董事接受培训和披露 | 适用于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的所有董事 | 强制持续专业发展:
董事均须参加特定范畴的强制持续专业发展。对于最低培训时数或培训形式则没有规定。 对于填补临时空缺而获任命的董事,拟议的培训要求将自发行人任命后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起适用。 披露要求: · 培训时数; |
| 对于初任董事(即首次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或在过去三年或以上未有担任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人士) | 初任董事的强制性24小时培训要求: 初任董事必须在获委任后18个月内完成至少24小时的培训。 如初任董事在完成24小时培训前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则培训规定须重新计算。 额外披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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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表现评核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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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表现评核必须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在“遵守或解释”的基础上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具体信息。
形式:发行人有权决定表现评核的形式,包括是由内部或外部人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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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技能表和披露 | 发行人必须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建立一份董事会技能表,并披露以下信息:
(i) 董事会现有的技能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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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额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付出的时间
(具3年过渡期) |
硬性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最多只能同时担任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职位。
提名委员会必须每年评估和披露各董事的投入时间及贡献,同时考虑其上市发行人董事职位和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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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
建议修订旨在促进董事会定期更新和加强发行人董事会的独立声音,以引入新的观点,并保持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客观性。
| 建议 | 细节 |
|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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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硬性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以九年为限。 |
| 两年冷静期 | 已在上市发行人董事会在任超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日后任期满九年上限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经过两年冷静期后可再次担任同一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此冷静期内,该董事不得担任该发行人、其控股公司、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发行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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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过渡期 | 此规定将自2028年1月1日起生效。此三年过渡期旨在确保董事会的持续性,并让受影响发行人有充足时间进行适当的继任规划及调整董事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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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及员工多元化
为了促进独特的观点,有力的讨论和弹性决策,联交所专注于提高董事会以及公司各个层面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 建议 | 细节 |
|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提名委员会必须由不同性别的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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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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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须为其员工(包括高级管理层)制定及披露多元化政策。
要求发行人单独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不含高级管理人员)的性别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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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董事会性别构成临时偏离规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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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行人的董事会于任何时间只有单一性别董事(例如唯一的女董事辞任后),发行人须立即刊发公告说明相关详情及理由。 |
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
建议修订旨在透过持续监察、定期检讨及就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作出报告改善市场质量和公司治理。
| 建议 | 细节 |
|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年度检讨 | 每年(至少)一次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规定将提升为强制性规定。董事会有责任确保进行必要的审查,并由管理层向董事会确认这些系统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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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披露 | 董事会必须对以下事项进行详细披露:
(a) 已制定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包括其任何重大变动); |
股息
为提高发行人股息政策的透明度及问责性,联交所建议将现行的有关股息的守则条文提升为强制规定,并要求增加披露内容。
| 建议 | 细节 |
| 有派发股息政策的发行人 | 须(i)披露该政策的目的/目标,以及决定是否宣布、建议派发股息或派发股息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ii)确认董事会遵守股息政策(或以其他方式,对任何偏差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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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股息政策的发行人 | 陈述其并无制定有关政策及背后原因。 |
| 就董事会的股息决定而言 | 披露(i)为何汇报期内宣派的股息的息率与前一年同期相比有重大差异(如有)的解释;以及(ii)不宣布股息的原因和计划采取以提高投资者回报的措施(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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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及要点
咨询文件反映了联交所致力于多个关键领域加强企业治理实践在的努力。对董事会效能、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和多元化的关注表明了对增强治理结构的坚定承诺。此外,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和股息的建议,表明了朝着这些重要领域更高透明度的发展方向,突显了投资者和股东保护以及市场质量的重要性。总的来说,这些拟议的修订措施展示了促进香港上市公司优质企业管治的积极态度,优先提倡透明度、问责性、多元化和可持续性。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