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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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境外法律顾问协助西昌海河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成功发行1亿美元,票面利率为7%,2027年到期的上市担保债券(「债券」)。债券于2024年12月16日在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MOX」)正式上市(MOX债券编码: MOXTB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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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是一家国有公司,受西昌市财政局间接控制并受西昌市人民政府最终控制。发行人主要业务包括建筑材料销售、景区运营及维护服务、城市交通服务、房屋租赁及管理服务、旅游服务及其他服务。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葛俊廷律师助理(待认许为事务律师)、梁子晴见习律师及李嘉智律师助理。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背景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联合宣布将优化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框架。这一新举措旨在提升上市申请流程的清晰度、效率和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领先上市地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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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后的上市申请时间框架
优化后的时间框架为申请人提供了更明确的审核时间表。对于完全符合所有适用要求的申请,证监会与联交所将在最多两轮意见反馈后,于40个营业日内完成监管评估。申请人预计可于60个营业日内回应所有意见,以在申请有效期(六个月)内完成整个申请流程。
以下为联合声明中有关优化审批流程时间表的示例说明:

针对A股上市公司的快速审批时间框架
已经在中国内地(A股)上市的公司,如市值达到100亿港元或以上,且过去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与A股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可适用快速审批流程。在此情况下,审核流程将仅需一轮意见反馈,监管机构将在30个营业日内完成审查。
需较长时间审核的申请
对于存在重大监管问题或回复不完整的申请,其审核流程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将与申请人及其顾问团队进行紧密的沟通,并提供进一步指导以解决相关问题。如果在两轮意见反馈后问题仍未解决,可能会发出正式的补充资料要求函,从而延长审核时间。
增强香港资本市场竞争力
证监会与联交所均对优化后的上市申请时间框架充满信心,认为其将通过为申请人提供更高的可预测性,改善整体上市体验。新流程有助于香港保持作为企业首选上市目的地的竞争力。两大监管机构的领导层重申,他们将与申请人及其顾问团队密切合作,以确保上市过程高效并符合高标准要求。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律师协助仁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成功发行5,500万美元,票面利率为7.5%,2027年到期的上市担保债券(「债券」)。债券于2024年9月26日在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MOX」)正式上市 (MOX债券编码: MOXTB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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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是仁寿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的直接全资公司。其为仁寿县重要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主体,是仁寿县电子产品、电线光缆生产销售、自有土地出让、水务、代建服务费及工程产品的主要经营主体。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吴巧怡律师、葛俊廷律师助理(待认许为事务律师)、梁子晴见习律师及李嘉智律师助理。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介绍
2024年6月1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发布了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就拟议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增强措施及相关上市规则的修订,邀请公众于2024年8月16日前提出反馈意见。建议修订将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务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和年度报告,而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特定建议将有3年的过渡期。
咨询文件的主要关注领域为:(i) 董事会效能,(ii)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iii) 董事会和全体员工多元化,(iv) 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及(v) 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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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效能
加强董事会效能对于强化企业管治至关重要。这涉及确保董事会组成能够反映技能、经验和不同观点的均衡组合,使其能够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有效运作。
| 建议 | 细节 | |
| 指定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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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调投资者与董事会之间、独立非执行董事们相互之间、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与其 他董事之间的沟通,联交所建议订明发行人应指定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
对于董事会主席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发行人 对于董事会主席并非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发行人 若发行人未有指定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则需提供理由说明原因,例如列出已有哪些其他的股东沟通渠道。 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角色与职责: o 预期将出席发行人的股东周年大会,并与各董事委员会主席一同出席;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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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董事接受培训和披露 | 适用于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的所有董事 | 强制持续专业发展:
董事均须参加特定范畴的强制持续专业发展。对于最低培训时数或培训形式则没有规定。 对于填补临时空缺而获任命的董事,拟议的培训要求将自发行人任命后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起适用。 披露要求: · 培训时数; |
| 对于初任董事(即首次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或在过去三年或以上未有担任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人士) | 初任董事的强制性24小时培训要求: 初任董事必须在获委任后18个月内完成至少24小时的培训。 如初任董事在完成24小时培训前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则培训规定须重新计算。 额外披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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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表现评核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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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表现评核必须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在“遵守或解释”的基础上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具体信息。
形式:发行人有权决定表现评核的形式,包括是由内部或外部人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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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技能表和披露 | 发行人必须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建立一份董事会技能表,并披露以下信息:
(i) 董事会现有的技能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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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额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付出的时间
(具3年过渡期) |
硬性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最多只能同时担任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职位。
提名委员会必须每年评估和披露各董事的投入时间及贡献,同时考虑其上市发行人董事职位和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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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
建议修订旨在促进董事会定期更新和加强发行人董事会的独立声音,以引入新的观点,并保持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客观性。
| 建议 | 细节 |
|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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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硬性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以九年为限。 |
| 两年冷静期 | 已在上市发行人董事会在任超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日后任期满九年上限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经过两年冷静期后可再次担任同一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此冷静期内,该董事不得担任该发行人、其控股公司、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发行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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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过渡期 | 此规定将自2028年1月1日起生效。此三年过渡期旨在确保董事会的持续性,并让受影响发行人有充足时间进行适当的继任规划及调整董事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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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及员工多元化
为了促进独特的观点,有力的讨论和弹性决策,联交所专注于提高董事会以及公司各个层面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 建议 | 细节 |
|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提名委员会必须由不同性别的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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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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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须为其员工(包括高级管理层)制定及披露多元化政策。
要求发行人单独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不含高级管理人员)的性别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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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董事会性别构成临时偏离规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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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行人的董事会于任何时间只有单一性别董事(例如唯一的女董事辞任后),发行人须立即刊发公告说明相关详情及理由。 |
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
建议修订旨在透过持续监察、定期检讨及就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作出报告改善市场质量和公司治理。
| 建议 | 细节 |
|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年度检讨 | 每年(至少)一次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规定将提升为强制性规定。董事会有责任确保进行必要的审查,并由管理层向董事会确认这些系统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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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披露 | 董事会必须对以下事项进行详细披露:
(a) 已制定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包括其任何重大变动); |
股息
为提高发行人股息政策的透明度及问责性,联交所建议将现行的有关股息的守则条文提升为强制规定,并要求增加披露内容。
| 建议 | 细节 |
| 有派发股息政策的发行人 | 须(i)披露该政策的目的/目标,以及决定是否宣布、建议派发股息或派发股息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ii)确认董事会遵守股息政策(或以其他方式,对任何偏差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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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股息政策的发行人 | 陈述其并无制定有关政策及背后原因。 |
| 就董事会的股息决定而言 | 披露(i)为何汇报期内宣派的股息的息率与前一年同期相比有重大差异(如有)的解释;以及(ii)不宣布股息的原因和计划采取以提高投资者回报的措施(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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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及要点
咨询文件反映了联交所致力于多个关键领域加强企业治理实践在的努力。对董事会效能、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和多元化的关注表明了对增强治理结构的坚定承诺。此外,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和股息的建议,表明了朝着这些重要领域更高透明度的发展方向,突显了投资者和股东保护以及市场质量的重要性。总的来说,这些拟议的修订措施展示了促进香港上市公司优质企业管治的积极态度,优先提倡透明度、问责性、多元化和可持续性。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欣然宣布,宋都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份代号:9608)已在2024年7月4日成功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恢复其股份的买卖。公司的股份自2024年3月28日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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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香港法律顾问协助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在联交所成功上市,并自此继续担任其香港法律顾问。我们很高兴看到公司在约三个月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成功实现复牌。
本所企业融资团队由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及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吴巧怡律师、葛俊廷见习律师及李嘉智律师助理。本所监管及合规团队由合伙人许懿律师领导, 团队成员包括叶小铃高级律师、曾启城高级律师及张嘉琪律师。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欣然宣布,Neo-Concept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imited(「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号:NCI)于2024年4月23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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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协助公司进行上市前的重组以及公司在2022年12月向弘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行涉及总代价为 1,500万美元的不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更多详情请参阅我们的新闻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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