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律动态

有关本所的商业法律动态,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23年3月30日

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新规咨询总结

于2023年3月2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就特专科技公司新上市机制刊发咨询总结 (「总结」)。联交所已先前在2022年10月19日刊发有关咨询文件(「咨询文件」),而总结为咨询文件下为期两个月的咨询期 (「咨询」)之回应(见我们就咨询发布的新闻快讯)。

新上市机制将会被新增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项下的第18C 章,而相应的修订连同有关特专科技公司的指引信将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由该日开始,公司可循新制度提交正式的上市申请。

联交所将实施咨询文件的建议,但会作出若干修订。下文载列新上市制度的主要特点。

2023年3月17日

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新规要点概览

1. 引言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5项监管配套指引(合称“监管新规”),监管新规将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本次监管新规补齐了境外上市制度短板空白,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监管,开启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新纪元。

2023年2月28日

证监会刊发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

引言

于2023年2月20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咨询文件,就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规定的建议征询市场意见(「咨询文件」)。 此咨询文件为对于2022年6月刊宪及已同年12月通过以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请参阅本所的新闻简讯更新)的一个后续的咨询。证监会进一步解释并列出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专为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新发牌制度(《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下有关规管规定的拟议修订及拟议过渡性安排, 并邀请业界和公众就适用的监管方法提出建议。 公众咨询期将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

2022年12月12日

证监会刊发有关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通函

介绍

于2022年10月3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有关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通函(「通函」)1 。通函载列证监会可考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及105条,认可主要透过期货合约持有虚拟资产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在香港公开发售的规定。

正如通函所述,证监会准备接受虚拟资产ETF的认可申请。证监会会留意及密切监察虚拟资产市场的发展及其就直接投资于现货虚拟资产的ETF认可适当性的监管环境。

该通函在香港政府就虚拟资产发展发表政策宣言(「政策宣言」)后不久刊发,内容涉及非同质化代币发行、绿色债券代币化及数码港元(请参阅本所有关政策宣言的新闻简讯更新 )。

虚拟资产ETF的主要认可要求

一般要求

寻求证监会认可以在香港公开发售权益的虚拟资产ETF应符合《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中「重要通则部分」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列出的规定。

额外规定
虚拟资产ETF如申请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发售,须符合通函中规定的额外规定,摘要如下:

管理公司

虚拟资产ETF的管理公司必须具备(i)良好的监管合规可追溯纪录;及(ii)在管理ETF方面表现出至少三年良好的可追溯纪录。证监会亦会考虑管理公司所属集团公司管理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相关经验。证监会亦可考虑接受虚拟资产ETF的委托管理或共同管理,惟在委托管理情况下该管理公司或在共同管理情况下最少一家管理公司需符合相关规定。

合资格期货

只允许在传统受规管期货交易所买卖虚拟资产期货,惟有关管理公司须证明(i)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以运作虚拟资产ETF;以及(ii)相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展期成本是可控的,包括如何管理展期成本。在初期,只允许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交易的比特币期货和以太币期货。证监会日后将考虑酌情扩大合资格虚拟资产期货市场的范围。

投资策略

虚拟资产ETF的管理公司应采用积极的投资策略,以灵活安排投资组合组成(例如多个到期日的期货仓位多样化)、展期策略和处理任何市场干扰事件。虚拟资产ETF的衍生工具风险承担净额不得超过相关ETF总资产净值的100%。

披露

虚拟资产ETF的产品资料概要应预先披露投资目标及与投资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有关的主要风险,包括(1)有关虚拟资产期货潜在的大额展期成本的风险; (2)运作风险,如保证金风险及相关方实施强制措施的有关风险。

分销

由于虚拟资产ETF是衍生工具产品及虚拟资产相关产品,中介人须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及相关指引(包括由证监会和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22年1月发出《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联合通函」))(请在此处参阅本所关于联合通函的新闻简讯更新 )。尤其是中介人须遵守《操守准则》第5.1A及5.3段所载有关衍生工具产品的现行操守要求,以及虚拟资产知识测试规定。

投资者教育

虚拟资产ETF的管理公司在香港推出虚拟资产ETF前应进行广泛的投资者教育。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和卢建华律师。张律师特此感谢梁婥瑶实习生对本新闻简讯更新的贡献。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1对「虚拟资产」的提述指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的资产,其形式可以是数码代币(如功能型代币、稳定币,或以证券或资产作为支持的代币)、任何其他虚拟商品、加密资产或其他本质相同的资产,不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但不包括由中央银行发行以数码形式来表达的货币。

2022年9月2日

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受邀担任LexOmnibus「有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上市规则及最新发展」专业进修课程讲师

2022年8月30日,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郭俊杰律师获LexOmnibus邀请,为专业进修课程「有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上市规则及最新发展」担任讲师。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SPAC”)是香港的新上市制度,透过允许SPAC发起人寻找具上市潜力的目标公司进行并购,以通过非常规的首次公开募股上市。 在为时三小时的线上研讨会中,曾律师和郭律师深入介绍了传统 IPO 和 SPAC 的上市要求,以及SPAC并购交易和SPAC的除牌机制。他们亦就美国、香港和新加坡的 SPAC 上市要求进行比较。最后,他们透过讨论SPAC在香港上市的优势和潜在风险,结束本次课程。

由于疫情关系,本次课程采用线上形式举行,并收到了与会者良好的反馈。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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