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在2020 年3月25日应香港大学邀请, 为法律课程 “从民事角度看精神健康条例- 受托监管人, 监护及预设照顾计划” 担任客席讲师于网上教学。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为深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950.HK)于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提供意见
本所作为深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深蓝科技」)(股份代号:1950)的香港法律顾问,协助深蓝科技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
新冠疫情下,香港法院首次采用电话方式进行聆讯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以下简称「疫情」) 的影响,香港司法机构于2020年1月29日起将法庭程序 (除紧急和必要的聆讯外的) 一般延期[1],在一般延期期间,2020年2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高浩文法官 (Hon Coleman J) 在Audio Video Technology Limited v Mei Ah (HK) Company Limited & Ors [2020] HKCFI 347一案中作出裁定[2],允许该案的证人在海外通过香港高等法院科技法庭[3] 的视像会议设备,以电话的方式参与聆讯并作供。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虽然「出庭」一般被理解为需亲身出庭,但《高等法院条例》和《高等法院规则》并没有禁止与讼当事人及其代表以其他方法出席聆讯,另外,法官亦引述了在商事仲裁的指示聆讯中,电话聆讯已是常规作法。
高浩文法官在判词后记中称,2020年2月25日的电话会议聆讯顺利,没有技术性困难,与讼双方的资深大律师和律师代表等人士均以电话拨入的方式参与了聆讯。
本案影响:
正如法官在判词中所言,疫情亦是一个契机,使香港法庭及与讼当事人考量如何更好地进行案件管理,并在疫情过后,考量是否会采用电话或视像聆讯的方式处理案件。
香港作为亚太区的争议解决中心,正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推动网上争议解决平台的建设,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优质和便捷的争议解决服务,除前文述及的科技法庭外,近年来在香港法律界、互联网界及特区政府等多方支持下,筹建了网上争议解决及交易平台——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 (eBRAM) [4],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和经济的网上仲裁、谈判、调解等专业服务。
本案为香港法院采用电话方式进行聆讯的案件,为案件管理开创了新方式,但法院是否会继续采用相似方式进行聆讯或其他程序,亦需视乎不同的个案情况以及法院的考量。
[1] 有关该裁定的判词原文,请参阅: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6924&currpage=T
[2] 有关香港科技法庭的相关信息,请参阅: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tech_crt.html
[3] 有关香港司法机构公布的为恢复法庭程序作准备的新闻稿,请参阅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2/27/P2020022700474.htm
[4] 有关eBRAM的相关信息,请参阅:http://ebram.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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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在2020年法律百强中获选为“香港年度最佳家庭律师事务所”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连续第三年被《国际法律》杂志的法律百强评为-“2020年度香港最佳家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