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发布了题为《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立场书(“立场书”)及题为《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的附录。立场书阐明了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新规管架构,强调;(i)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咨询报告内容一致的发牌条件和监督制度,以及(ii)下文详细列出的一系列健全规管标准[1]。
背景
虚拟资产市场正不断发展与演变;随着市场的蓬勃发展,虚拟资产投资产品的种类也不断增加。除了首次代币发行(ICOs),「稳定币」、比特币期货、证券型代币发行(STOs)、首次交易所发行(IEOs)等资产及其他形式的衍生产品也陆续进入市场。这些新产品的推出,加上世界上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著名的保险公司及其经纪商在虚拟资产市场的参与,皆引起全球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
事实上,证监会已就相关问题发出多份公告和通函[2] 以阐述有关问题,同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监管。证监会于十一月一日发表的声明,已列明证监会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和方针(请参阅我们关于《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进一步监管方针》的最新动态通讯)。立场书现进一步阐述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新监管方针。实质上,此方针容许合资格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持牌平台也将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3],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发牌及监管框架
为了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证监会引入了一套新的发牌制度,涵盖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交易的香港网上中央交易平台。这类平台营运者需要获得第1类(证券交易)和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监管活动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有关条款及条件与其他发牌规定,例如适当人选准则的情況下,合资格平台营运者可获发牌照。
在监管标准方面,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考虑虚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整体经营情况,尤其注重平台营运者符合预期的监管标准与否。一旦平台营运者获发牌照,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将涵盖所有相关的运作范畴,包括在其平台里外交易的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贸易。
上述规管框架下的发牌及监管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这些规定亦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规定相若。
发牌的条款及条件
证监会一旦决定批出牌照予合资格的中央交易平台营运者,可能会施加下列条款及条件。然而,它们并非详尽无遗,在进行有关活动时仍应参考有关守则和指引。[4]
六项发牌条件如下:
(1)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5]。
(2) 持牌人必须遵守发牌的条款及条件。
(3)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重大更改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4)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5) 持牌人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6]。
(6)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7]。
发牌的条款及条件侧重应对主要监管关注事项,包括稳妥保管资产、对客户的尽调、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下表为主要条款及条件的摘要:
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8] | 平台营运者应就虚拟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就每项虚拟资产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确保纳入或移除虚拟资产的决策过程透明公平,同时设立一项职能,负责建立、实施及执行以下各项:
1)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 2)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和 3)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9] | 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政策及监控措施亦应涵盖多个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临时冻结账户)。
营运者应采用独立供应商提供的有效市场监测系统,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审查系统的有效性,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改进。 |
客户尽调[10] | 平台营运者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每个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份、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除机构专业投资者和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外,平台营运者在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之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
稳妥保管资产[11] | 信託架構
平台营运者应通过透过一家公司(“有联系实体”)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除代表平台营运者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外,有联系实体不应进行任何业务。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所有客户资产存放在独立账户(即被指定为客户或信托帐户的帐户)內,而该独立帐户由其有联系实体为客户持有资产的目的而开立。 当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管有或控制客户资产时,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客户资产能得到充分保障,亦应向其客户全面披露有关代客户持有的客户资产的保管安排。 |
线下钱包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和管治程序。举例来说,将98%的客户虚拟资产储存在线下钱包,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平台有疑似犯罪元素或黑客入侵而造成损失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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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所投购的保险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线上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95%)。平台营运者应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 平台营运者的客户因遭黑客攻击的事件或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违约而提出的任何索偿,应全数由平台营运者、其有联系实体或保险公司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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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密匙管理
平台营运者和有联系实体应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制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和密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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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12] |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测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运营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 |
利益冲突[13] |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管理有关冲突,及确保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此外,平台营运者不应参与自营买卖或自营庄家活动。 |
会计及审计[14] | 平台运营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审计其自身及有联系实体的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平台运营者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15] |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平台营运者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
未来路向
从大湾区倡议对金融科技产业抱持的鼓励态度,中国人民银行DC/EP(数码货币/电子支付)的发展,到最近国家领导人关于推动区块链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演讲,我们看到这一产业领域的有利发展。
在这方面,立场书中提出的新监管方针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享有更高的确定性。证监会此举将有助香港进一步巩固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亦能提升其在金融科技业的地位。
本文由本所企业融资部主管劳恒晃律师和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共同合著。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企业融资主管劳恒晃律师或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1 2019年5月,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了一份名为《与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有关的问题,风险和监管考虑》的咨询报告,列出了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的法律权限及司法管辖区的几个关键考虑因素以及建议做法。
2 日期为2017年9月5日的《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的《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日期为2018年2月9日的新闻稿《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及日期为2018年3月19日的新闻稿《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叫停向香港公众进行的首次代币发行》。
3 监管沙盒由证监会于2017年9月28日引入,为合资格企业提供一个封闭的监管环境,让他们利用金融科技进行受规管活动。
4 详情请参阅附录一附表一。
5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一第一部第一条及《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
6 有关该等报告必须于每个公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另外呈交证监会,并应证监会要求呈交证监会另加呈交。
7 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18个月内呈交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4)个月内及另外并应证监会要求呈交证监会。
8 有关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的详细条款及条件,请参阅第4.1至4.6段。
9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要求,请参阅条款和条件第5.1至5.4段。
1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要求,请参阅条款和条件第6.6至6.10段。
11 有关稳妥保管资产的详细要求,请参阅条款及细则第7.1至7.19段。
12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要求,请参阅条款和条件第8.1至8.2段。
13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要求,请参阅条款和条件第10.1至10.7段。
14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要求,请参阅条款及细则第12.1至12.2段。
15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要求,请参阅条款及细则第13.1至13.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