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8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出席商事诉讼与仲裁发展趋势论坛

2016年10月28日, 本所合伙人黄启豪律师连同公共关系部经理方希文女士出席了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及天津仲裁委员会在天津联合举办的《经济新常态下的商事诉讼与仲裁发展趋势论坛》。

黄律师以「‘裁’运亨通-国际争议解决的智胜锦囊」为题,详细地介绍了香港现行的仲裁规则,以及企业可如何运用仲裁解决争议。再者,黄律师也閳释了中国企业走出去这一战略机遇可能面对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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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出席江苏省国际商会跨境并购投资研讨会和于会上发言

于2016年10月27日,本所业务发展主管(中国)杨颂雅女士和业务发展经理 (中国)黄葹蕙女士以讲者身份出席江苏省国际商会跨境并购投资研讨会。

会议从多个角度探讨跨境并购和投资的议题,例如中企跨境并购最新趋势、跨境并购实务解析及风险防范、税务考量和筹划、估值及竞价策略等,而杨女士则获邀以「香港架构优势及海外资产保护」为题作一个30分钟的演讲。让更多的律所和企业客户了解我所在港的并购服务。

会后,业务发展经理 (中国)黄葹蕙认识了来自江苏不同省会的企业法务,对大陆企业来港投资并购作了简单介绍,业务发展主管(中国)杨颂雅女士也解答部分参会企业家的海外资产配置安全等问题疑虑。

如阁下对此活动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杨颂雅女士

2016年10月25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出席2016 Interlaw年度会议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吕志豪律师及林丽嫦律师于2016年10月25-30日出席了在东京举行的Interlaw年度会议。Interlaw为一个国际独立律师事务所的协会、目前在全球的成员有75家。Interlaw获Chambers and Partners评为环球性的精英律师事务所网络,让客户能够快捷取得全球超过七千名优秀法律专家的服务。

今年会议的主题为全球合规事宜,来自世界各地的成员事务所及嘉宾派出共接近150位代表出席。

会议的焦点为「日本公司于海外营商时的全球合规问题」的座谈会,有超过80位日本客户代表参与。来自三个不同企业的合规专家分享了他们的经验。Panasonic株式会社的永田真纪先生分享了他对打击企业联盟的看法,并指出这行动的难度和重要性。Astellas制药株式会社的山中秀树先生及住友商事株式会社的实野弘道先生分别分享了他们为跨国公司推动全球合规的经验。期间郑律师、吕律师及林律师亦参加了不同专业领域的会议,其中包括有关全球知识产权科技资讯会议,管理合伙人会议,Interlaw Next Generation会议和Interlaw Women Lawyers会议。

Interlaw网络的实力赖于其长久性、服务质素、成员事务所之间的共同理念和成员律师之间深厚的友谊。会议尚未结束,各代表已期待下一次2017年4月在西雅图举行的亚太区区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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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左至右: Ms. Bee Hong Ooi, Ms. Tomoko Takemura, 郑炎潘律师


由左至右: Mr. Makoto Matsuo, 郑炎潘律师, Mr. Kevin Zhu


Mr. Bruce Wood和郑炎潘律师


Mr. Brett Hearnden 和林丽嫦律师

2016年10月21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举办亚太财富论坛暨2016年度金臻奖答谢会

本所于「亚太财富论坛暨2016年度金臻奖」获选为「最佳法律顾问机构」,特于2016年10月21日在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举办答谢会,以感谢客户的肯定和支持。这次活動有來自40多家機構,合共超過80多人出席,當中包括国内外家族辦公室、私人銀行家、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和客戶。

与此同时,本所中国业务发展部门的杨颂雅女士和黄葹蕙女士亦在当天就海外资产保护与传承为题分别阐述了不同观点,内容涵盖资产保护需求盲点、资产保护工具和策略、海外信托概念和实操案例,以及附属瑞永信托公司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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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0日

史蒂文生黄获得2016法律奖项

本所再一次获奖, 证明本所在法律专业的成功及贡献再一次获得肯定。

本所最近获APAC-Insider颁发两个奖项, 分别为”最佳全面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奖-香港”及”银行及金融法律持续卓越奖-香港”。

APAC-Insider是一本聚焦亚太地区商业策略及分析的英国杂志。获奖者是基於业内人士投票以及杂志内部研究团队而选出。

本所是一家高瞻远瞩, 致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立足香港, 并通过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的会员资格, 以及与中国内地其中一家顶尖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策略联盟, 使本所的服务网络伸延至世界各地。本所亦长久以来专注从事银行及金融法律範畴工作, 以至获列入香港各大主要银行的认可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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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8日

Lai Pui Ling v Ho Chi Keung

原告人在花式滑水时发生意外严重受伤。原告人和她当时的男朋友以及3名同伴租借第一被告人的船只,及聘请第二被告人为”船家”。原告人在午餐时喝了两罐啤酒,船家亦喝了一些啤酒。原告人在滑水一次后,感到少许头痛。休息过后,原告人再次滑水,而在该次滑水时意外发生并严重受伤。原告人控告第一被告人须承担转承责任及因没有指导船家确保参与者安全而疏忽,导致意外发生,及控告船家疏忽导致原告人严重受伤。原告人登录了第一被告人败诉的缺席判决。

法庭裁定船家没有疏忽,因此对原告人的受伤并无责任。没有证据显示船家事发时超速,或因为酒精而影响对船只的操作。原告人当时的男朋友只聘用一位船家,而并不是一位花式滑水教练,而原告人亦接受以上安排,因此船家并没有任何义务提供足够的安全装备。原告人在第二次滑水时已从头痛中恢复过来,没有证据显示船家知道原告人并不适合花式滑水。法庭同时裁定船家没有义务或权力阻止原告人滑水。花式滑水一向被视为有危险性的运动,不能纯粹因为意外发生了便确定船家疏忽。因此,法庭裁定原告人并不能证明船家疏忽。

至于对第一被告人的转承责任申索,因为其雇员,即船家并没有疏忽,第一被告人亦没有转承责任。法庭亦初步认为原告人对第一被告人的疏忽理据跟对船家大致相同,因此,对第一被告人的疏忽指控亦相当有机会不成立。

本案重申法庭必先裁定雇员疏忽,转承责任才有机会成立的原则。同时,法庭裁定船家没有责任阻止参与者酒后滑水,亦指出滑水人士必须小心注意自己的安全,滑水人士亦应注意在滑水前确保自己已受足够的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