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7日

史蒂文生黄参与济南「转型升级.香港博览」

本所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季辉律师及中国业务发展主管杨颂雅小姐于2015年5月27日至28日出席于济南国际会展中心举行之「转型升级.香港博览」。

该博览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及有超过200个来自不同领域之香港服务业界代表参与。本次博览主题为「转型升级」 ,当中包括设计创新及市场推广、科技创新及管理创新等范畴。

该博览提供宝贵机会予香港服务业与内地市场联系并让内地企业了解香港服务业对其「转型升级」的实际帮助。

在博览期间,有众多参观者 (包括内地大型企业代表) 参观本所之摊位。他们对本所提供之服务,尤其是本所有关知识产权及上市之服务深感兴趣。


(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先生在杨颂雅小姐陪同下参观本所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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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1日

针对英国殖民政府累积的逆权管有期于1997年6月30日结束

在香港法下,时效条例 (香港法例第347章) 订明,政府提起诉讼以收回土地的时限为60年。

在最近的高等法院案件Jade’s Realm Ltd v Director of Lands [2015] HKEC 95 中,原告人及其土地先前的持有人在不迟于1937年开始逆权管有一幅位于新界的土地。地政总署署长在其修订抗辩书中,指由于殖民政府就有关土地的业权为租赁业权,所有针对殖民政府的逆权管有期已于租期届满之时,即1997年6月30日完结。而于1997年6月30日后累积的逆权管有期则未达逆权侵占的所需的60年。原告人作出申请,剔除此抗辩理由,但法庭则认为此抗辩理由成立,驳回了原告人之申请。

对其他类似的针对政府的逆权侵占申索而言,此案或成为一重要案例 ─ 有关申索人向政府作出逆权侵占申索时,或不能再依赖由1997年7月1日前开始,并于1997年7月1日后结束之逆权管有期。

2015年5月20日

锦天城史蒂文生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开幕仪式

锦天城史蒂文生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ABL&SW”) 获得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为第一批于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成立的联营律师事务所。

为庆祝此创举,超过300名贵宾于2015年5月20日于深圳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出席ABL&SW的开幕仪式。

本所深感荣幸能邀请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爱诗女士,GBM,JP及香港律师会副会长苏绍聪先生出席开幕仪式。本所亦有幸邀请到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中联办法律部领导、香港律政司官员、前海管理局领导、锦天城代表、史蒂文生黄代表、联营所代表为开幕仪式致辞。

参加者来自政府部门至私人银行等不同层面。嘉宾讲者于论坛上,就不同跨境金融议题发表讲话,之后参与庆祝ABL&SW成立暨锦天城深圳分所十周年晚宴。

是次活动标志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与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开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提供跨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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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4日

中国法律动态

《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2015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决定于2015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结汇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的用途得到放宽。新法规保留的使用限制包括:(1) 结汇所得资金不得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法律禁止的支出;(2)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3)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或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以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新法规带来的重大改变:过去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资本金结汇后获得的人民币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现在放松为由被投资企业到外管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即可由投资企业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2015年5月11日

清盘程序下申请交出「私人文件」被拒

在近期案件Provisional Liquidators of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v Samson Tsang Tak Yung [2015] HKEC 224, HCCW No.435 of 2012,清盘人要求公司的前任首席财务官交出其「私人文件」(例如银行账户和据称离婚文件)的申请被拒。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该“条例”)赋予法庭权力命令拥有「公司的事务或财产」有关资料的人士,于宣誓下接受讯问(第221(1)与(2)条)或交出「与公司有关」的文件(第221(3)条)。

案中清盘人要求上述前任首席财务官交出范围广泛的文件,是基于他与其关联人被指在公司首次招股及发行若干债券后挪用了公司大笔款项。扼要来说,清盘人举出支持其申请的理由为(1) 清盘人有责任追讨公司的财产,包括代表公司提出实际及或有的申索及(2)参考其它普通法司法管辖权区的类似权力,要求交出文件的权力不应只限于「与公司有关」的文件而应包括「与公司事务或财产有关」的文件。

虽然法庭颁令被告人交出文件及接受讯问的广泛命令,但法庭拒绝交出其私人文件的申请,理由是该条例第221(3)条下的权力不包括被告人的私人文件及“命令被告人交出其私人文件比于讯问时提问其财务状况更为严苛”。

据报就上述裁决的上诉许可申请已获批准。上诉庭会否维持以上裁决仍有待分晓。

2015年5月4日

本所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进行演讲

2015年5月4日,史蒂文生黄的合伙人吕志豪先生,高级律师区永仪女士,法律行政人员熊健豪先生及黄炳文先生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工商业务(二) – 企业银行及金融机构部为银行家们就物业及股份交易涉及的印花税议题进行演讲。当天有超过50位中银香港同事出席该讲座。

在讲座的第一部分,吕律师向出席者介绍本所的各部门及本所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前海成立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两地的法律服务。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熊先生及黄先生就印花税条例于物业及股份交易中之应用及最近有关印花税的案例向在场银行家提供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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