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2日,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获LexisNexis邀请为其专业进修课程「IPO与ESG最新发展与实践」担任讲师。
在为期3小时的网络研讨会中,曾律师联同上会永晋咨询有限公司 (Prism Advisory Limited) 合伙人﹑风险咨询及ESG主管郑璟烨先生深入介绍了香港IPO市场的规则和实践,并分享了上市要求、相关上市决策之考虑和新制度的最新动态。在研讨会的第二部分,他们重点讲解了ESG之整合,以及解释了ESG在IPO过程中的重要性和相关之上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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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受邀担任「实体资产代币化的市场机会」研讨会演讲嘉宾
2023年10月6日,本所合伙人﹑金融科技联席主管张源辉律师受邀担任2023数字资产系列(DAS)研讨会的主题演讲嘉宾。本次研讨会主题为“实体资产代币化 (RWA) 的市场机会”,并于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举行。
本所合伙人﹑金融科技联席主管张源辉律师 (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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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题演讲后,张律师与其他演讲嘉宾包括高尔街集团(Coinstreet)创始人及行政总裁李尚信先生、德勤数字资产香港领导及合伙人吕志宏先生、注册财务策划师协会会长黄敏硕先生和Fusang营运总监何书能先生一同参与了研讨会讨论,进一步探讨了STO和RWA等热点话题。
此次研讨会得到了观众的积极反响,吸引了超过80多名来自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参与者。
关于数字资产系列 (DAS) 研讨会:
DAS是由来自香港金融科技生态圈的行业领袖和从业员、法律及咨询界专业人士、监管机构和学者共同教授。DAS的目标是通过涵盖数字资产领域的关键主题,包括投资策略、资产管理、证券型代币、Web3.0、元宇宙、非同质化代币(NFT)、监管框架与合规、稳定币、中央银行数位货币(CBDC)、去中心化金融(DeFi)、加密货币、企业管治和社会影响等,让公众更了解快速增长的数字资产市场环境并促进数字资产的大规模采用。
如阁下希望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证监会刊发有关《公司收购丶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的建议修訂的咨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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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于2023年9月21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公司收购丶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合并守则》」)的建议修訂刊发咨询总结 (「咨询总结」)。证监会先前已在2023年5月19日刊发有关咨询文件(「咨询文件」)。
在截至2023年6月23日的咨询期间,证监会总共收到了12份来自公众的回应。在考虑了回应者提出的意见后,证监会采纳了咨询文件中提出的所有修訂案,其中进行了一些轻微修改。关于将要对《收购合并守则》进行的修訂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在咨询文件上的新闻快讯。上述修訂已于2023年9月29日生效。
证监会在咨询总结的附录2标注了对咨询文件中原始提案的几处修改,其中与咨询文件中有所不同的重要变更总结如下:
第2部:连锁关系原则
在咨询文件中,证监会提议扩大规则26.1的注释8,目的是针对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就以下情况作出决定时将会考虑的因素,提供更佳的指引:如一个人或一组人取得或巩固第一间公司的控制权,而第一间公司持有第二间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那么是否须就第二间公司作出强制全面要约。鉴于市值有其客观性,以及是用来表示公司规模的公认指标,证监会采纳了市值作为其中一项比较参数。
因为有关修订有助釐清是否须作出连锁关系原则要约,建议加入的内容广受回应者的正面反馈。为应对其中一项意见,证监会在咨询总结中进行了轻微修改,以釐清草案草拟过程中市值测试只有两间公司均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方属相关。
第3部:要约期及时间表(私有化行动及私有化交易中第60天的最后可能期限)
证监会建议对规则15.5作出修订,藉以将其惯常做法编纂为守则条文,即就第60天(一项要约就接纳而言须宣布为无条件的最后日期)的延期给予同意,而该日期在经延迟后不会超过要约文件发送后的四个月,这与规则2.11的精神相符。尽管有一名回应者建议将「第60天」一词重新命名,证监会认为沿用该词有其可取之处因「第60天」普遍被市场理解为一项要约就接纳而言可宣布为无条件的最后日期。鉴于有一条评论要求执行人员釐清规则15.5下的4个月期间应始于最初的要约文件的日期,还是任何修订要约文件的日期,证监会明确表示应始于最初的要约文件的日期,这亦与规则2.11的精神相符。
第5部:部分要约 (就可转换证券及认股权证等作出的同等基础的要约)
咨询文件第5部建议增加规则28.10,规定在部分要约中就可转换证券、期权及认购权作出规则13下的同等基础的要约,以纳入在部分要约中作出有关要约的这个市场惯常做法。在咨询总结中,证监会已对新规则28.10的建议措辞作出修订,而现实所指的是「同等基础的」要约而非「适当」要约,以釐清可转换证券的要约只需按与股份的部分要约相同的百分比作出。
第7部:杂项修订(场内股份回购的定义)
证监会在咨询文件中建议场内股份回购应定义为仅限于必须藉着联合交易所的自动对盘系统来进行的股份回购,即买盘及卖盘须透过一个自动化系统来进行对盘。此外,回购其股份的公司及该公司的董事不应直接或间接涉及招揽、拣选或识别股份的卖方。证监会认为使用自动对盘系统来进行交易是一个良好的表面指标,显示有关公司及其董事没有涉及股份回购。
所有回应者均支持有关的建议修订,亦有一位要求证监会釐清,委任经纪进行股份回购这行为本身是不会令有关公司或其董事被视为直接或间接涉及招揽、拣选或识别卖方的。因此,证监会在咨询总结中添加了以下注释:
「场内股份回购的定义的注释:
委任经纪进行股份回购本身不会令有关公司或其董事被视为涉及招揽、拣选或识别股份的卖方。」
分析和总结
为了增加市场对于规则执行的确定性,证监会在咨询文件中对执行人员现有的做法编进规例,并在咨询总结中进一步进行了相关澄清。对于在《收购合并守则》的修订生效之前已经宣布的交易,证监会在咨询总结中建议相关人士咨询执行人员,以寻求对各方公平的解决方案。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GEM上市改革的谘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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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于2023年9月2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谘询文件」),以邀请公众就其建议GEM上市改革发表意见。
改革建议旨在提升GEM的吸引力,同时保持高水平的投资者保障。三大改革建议包括:(1)为高增长企业推出新的替代资格测试;(2)取消季度汇报规定;及(3)对GEM公司转版至主板引入全新的「简化转板机制」。是次谘询期为六周,直至2023年11月6日结束。
改革建议
首次上市规定
香港联交所留意到某些具高增长潜力公司因为大量投入研发工作而没有足够的净营运现金流入纪录,而GEM 的现金流规定或阻碍此类公司上市。参考北京证券交易所采纳「研发投入」作为上市条件其中一项标准的做法,香港联交所建议引入新的财务资格测试(「市值/收益/研发测试」),对象为从事大量研发活动的高增长企业。
在市值/收益/研发测试下,GEM 上市申请人须:
(a) 具备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b) 上市时的预计市值至少为2.5 亿港元;
(c) 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总额不低于一(1)亿港元,而且收益并在该两个财政年度收益录得有按年增长;及
(d) 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研发开支总额不低于3,000 万港元,而每年的研发开支占总营运开支不低于15%。
禁售期
在香港联交所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壳股活动已经大致停止,故香港联交所认为无须再对GEM控股股东设置较长的禁售期。因此,香港联交所建议将GEM控股股东在首次公开招股后的禁售期由24个月缩短至12个月
持续责任
为减低GEM 发行人合规成本,香港联交所建议将GEM发行人的持续责任改成与适用于主板发行人的规定一致。
香港联交所提议删除GEM发行人的强制季度汇报规定,而季度财务汇报将改为GEM《企业管治守则》的其中一项建议最佳常规。因此,GEM发行人将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刊发年报;及
(b) 于每个财政年度首六个月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内刊发中期报告。
同样地,香港联交所建议要求GEM 发行人须于每个财政年度首六个月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内(而非现时规定的45 天的较短期限)刊发该六个月期间的初步业绩公告。
为使GEM 发行人的监察主任及合规顾问持续责任与主板一致,香港联交所亦提出:
(a) 删除现时有关GEM 发行人必须有一名执行董事承担作为发行人的监察主任的规定;及
(b) 缩短GEM 发行人聘用合规顾问的年期至发行人刊发其在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而非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当日止。
值得一提的是,GEM有关合规顾问以下责任的规定也将被删除,包括:(1)对于委聘合规顾问期间就若干交易刊发的上市文件进行尽职审查,并处理联交所就此提出的问题;及(2)就此目的披露合规顾问的利益。
转板机制
随着先前GEM转往主板的「简化转板机制」在2018年被废除,香港联交所将GEM 重新定位为中型及/或小型企业(「中小企」)的「独立板块」。然而,基于多项市场质素改革已令香港的壳股活动大致停止,香港联交所认为现时是适当的时间重新引入「简化转板机制」,容许合资格的GEM发行人在无须(1)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或(2)刊发达到「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的情况下转往主板。
在新的「简化转板机制」下,拟申请转板的GEM发行人必须:
(a) 符合主板上市的所有资格;
(b) 已刊发作为GEM发行人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期间拥有权和控制权不变以及主营业务未发生任何根本性变化;
(c) 符合:
- i. 每日成交金额测试 – 「简化转板机制」下的转板申请人在转板申请前的250个交易日及直至股份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参照期」),须有至少50%的交易日达到最低每日成交金额门槛(建议为10万或5万港元);
- ii. 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测试 – 「简化转板机制」下的转板申请人在参照期的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须达到主板上市的最低市值规定;及
- iii. 良好合规纪录 – 在转板申请之前12个月及直至股份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皆有良好合规纪录。
即使未能满足以上新的「简化转板机制」下的要求,GEM发行人仍可按现有规定申请转板。
分析和启示
上次针对GEM进行的重大改革已是2018年以提升GEM上市整体质素为目标的改革。然而,鉴于近年来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北京证券交易所,相比之下GEM的竞争力看似日趋下降,而从近几年缺乏新的GEM上市申请之现象也可见一斑。因此,市场上一直有着要求改革GEM的声音,以复兴其对于中小企的吸引力。
在这备受市场期待的改革建议中,香港联交所特别提出了重新引入「简化转板机制」。在尝试吸引新的GEM上市申请的同时,香港联交所亦似乎在制订改革建议时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以在促进融资活动和投资者保障之间取得平衡。至于此等改革建议能否有助于振兴GEM市场,则仍有待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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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新「金融科技推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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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2023年8月25日公布新「金融科技推广计划」(「推广计划」)。该推广计划叙述未来12个月金管局将会推出的各项主要活动及措施,以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业应用金融科技。
背景
金管局于2021年6月8日发布「金融科技2025」策略,旨在鼓励金融行业在2025年前全面采用科技,并促进提供公平高效的金融服务,造福香港市民和经济。「金融科技2025」策略所提出的五项关键范畴之一为「全面推展银行数码化」计划,旨在促进香港银行业采纳金融科技方案。该计划的一个核心部分是进行「金融科技应用评估」,用于检视银行当前及未来应用金融科技的情况。
建基于2022年6月发布的「金融科技应用评估」结果上,金管局确立了五个重点金融科技领域,包括(1)财富科技/投资科技;(2)保险科技;(3)绿色科技;(4)人工智能;以及(5)分布式分类帐技术,认证了这些领域进一步增长的潜力。
推广计划
金管局在外聘顾问的协助下,与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及金融科技方案服务商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及谘询,并制定了新的推广计划
为落实推广计划,金管局将在未来12个月推出一系列活动,包括:
活动或措施 |
目的 |
关键点 |
(1) 设立「金融科技资讯平台」 | 应对金融科技服务商和用户在资源获取和启动阶段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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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金融科技资讯平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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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载一系列短片 | 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理解金融科技部署的基本业务案例 | 这系列的短片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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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期举办金融科技展示活动及圆桌会议 | 促进金融科技服务商和金融机构之间的长期联系和对话 | 金融科技展示活动及圆桌会议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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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推出最佳实践指引 | 在协商和起始阶段为行业参与者提供更清晰、透明和高效的环境 | 最佳实践指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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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行研究项目 | 为金融行业提供有关新兴技术领域(如人工智能和/或分布式分类帐技术)的最新发展和风险的见解 | 这些研究项目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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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组织研讨会 | 为持份者提供一个互动平台,分享他们对最新金融科技发展趋势和各种金融科技方案采用的见解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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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研讨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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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举办培训课程 | 为了满足教育需求,加强对金融科技方案的推广和应用 | 这些培训课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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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和总结
这个新的推广计划提出了一系列应对采用金融科技的挑战的举措。正如金管局在推广计划中所提到的,这些举措需要广泛的规划、专门的资源和跨部门合作。我们预计随着这些举措日趋成熟,金管局将会就这些举措的实际执行发布更详细的信息,以进一步引导香港金融服务业界更好地应用金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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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网站警报
本所注意到有宣称为律师事务所或香港政府机构的虚假Facebook网页,分别是(1)「邦得国际律师事务所-李律师」/「邦得国际律师事务所-林律师」,(2)「源凯国际律师事务所咨询处」, 以及(3)「香港维权中心」,均使用盗取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的照片作为其Facebook个人资料照片。徐律师已确认她的照片在她不知情及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使用。此事已向监管机构及当局报告,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请注意,本所及合伙人徐凯怡律师与上述「邦得国际律师事务所-李律师」/「邦得国际律师事务所-林律师」,或「源凯国际律师事务所咨询处」,或「香港维权中心」或该等Facebook网页并无任何关联。
详情请参阅香港律师会网站的诈骗警示网页 (https://www.hklawsoc.org.hk/en/Serve-the-Public/Scam-Alert)。
特此明确保留本所及合伙人徐凯怡律师的所有权利。
请保持警觉,切勿点击任何可疑链接或在任何可疑网站、电邮或讯息提供任何个人资料 。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络info@sw-hk.com。
敬希垂注。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