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6日

2022年首例 | 香港法院基于仲裁裁决超出提交仲裁范围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A. 简介

近年愈来愈多商业机构选择以仲裁(Arbitration)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除了是考虑到当事人在取得仲裁裁决后,可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 于全球多个缔约地执行裁决,另一原因是相较起法庭诉讼 (Litigation) ,仲裁当事人不但可确保争议解决的程序保密,亦能在仲裁庭人选以至仲裁程序上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性、灵活性和弹性。然而,若仲裁程序中出现有违正当程序或公平原则的情况,当事人可要求法院介入,对仲裁裁决是否可执行作出判定。

在最近的一宗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案件 (Arjowiggins HKK2 LTD 诉 X Co [2022] HKCFI 128,下称“Arjowiggins案”) 中,陈美兰法官在判词中清晰表示,即使仲裁案件可采用较为灵活、具弹性的程序进行处理案件争议,仲裁各方仍必须恪守正当程序(Due Process)和公平(Fairness)的法律原则 。在Arjowiggins案中,陈法官以仲裁庭裁决超越了当事人于仲裁状书所提出的范围为由,下令撤销该仲裁裁决。在香港法院近年积极提倡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背景下,陈法官的判决显示了若基本法律原则受到挑战,香港法院仍会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