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和顾问律师荣获香港律师会颁授「公益法律服务及社区工作嘉许计划」奖项

香港律师会主办的「公益法律服务及社区工作嘉许计划」颁奖典礼于12月13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圆满举行。今年,本所很荣幸共有三位律师获颁授奖项,以表彰他们在公益法律服务的出色表现: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右四)

本次颁奖典礼很荣幸邀请了终审法院张举能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香港律师会陈泽铭会长出席并致词。本所合伙人暨香港律师会理事徐凯怡律师亦出席了本次颁奖典礼。为积极推动公益法律服务,香港律师会于2010年推出本计划以表彰和嘉许律师在公益及社区服务方面的杰出成就。


本所曾学铭顾问律师(左一)


(左起)本所曾学铭顾问律师、合伙人暨香港律师会理事徐凯怡律师、与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执行主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香港律师会前会长王桂熏律师太平绅士及律师会秘书长朱洁冰女士合照


终审法院张举能首席法官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


律师会陈泽铭会长


香港律师会副会长汤文龙律师(左)



本所李明茵顾问律师获颁授「公益律师奖 – 铜奖」​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曾浩贤律师,或按此查看2023年计划的得奖名单。

 

2023年12月29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接受《商法》采访分享跨境争议解决的方案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最近接受了《商法》的采访,在10月号的封面故事 – 《双赢博弈》一文中,探讨跨境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挑战及相关注意事项。

2023年11月10日,香港政府宣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起正式实施,意味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政府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即将在香港正式生效,令跨境承认与执行更加通畅。

徐律师在采访中探讨了中国企业在面对普通法争议时的挑战, 包括对抗辩式程序和作为事实证人提供口头证据时的陌生等, 并分享了应对方法。她亦提醒了外资企业在走进中国市场时应注意的事项。


图片来源: 《商法》10月号


图片来源: 《商法》10月号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或按此查看《商法》的专题报告。

2023年12月29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荣膺 “ALB 2023 年亚洲诉讼律师”

本所欣然宣布,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荣获国际权威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ALB)评选为「2023 年亚洲诉讼律师」(Litigators of Asia 2023)。

ALB是汤森路透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为读者提供前沿的法律商业资讯和律所专业评级,被认为是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2023 年亚洲诉讼律师」榜单旨在表彰亚洲最杰出和最有影响力的诉讼律师。本次认可证明了徐律师在亚洲争议解决领域卓越的专业实力,和業界和客户之高度評價和肯定。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或按此查看ALB 12月刊之报导。

 

 

2023年12月14日

证监会刊发有关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的通函

证监会刊发有关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的通函

2023年11月2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其认可投资产品的代币化在香港向公众发售的规定发出通函(「该通函」)。

背景

投资产品代币化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程序,以数码代币反映传统投资资产(如房地产、股票、债券或基金)的拥有权。另请参阅本所有关《香港数字资产和代币解读》的新闻快讯。这类代币在区块链网络上创建,以相关资产的数码形式,根据适用法规直接给予个人投资者、由获证监会发牌的中介人分发或在区块链参与者之间交易。

在香港,部分持分者已开始或正积极寻求证券和其他投资产品代币化,并期望代币化能提高产品效率,希望透过减少对中介人的依赖以降低运营成本,及经由新渠道接触个人投资者。

为满足市场需求和促进市场发展,证监会持续评估与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相关的不同建议。这些建议涵盖一系列活动,包括涉及代币化产品(如认购和赎回)的首次交易,以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代币化产品的二手交易。证监会认为,「透视」的方式适用于批准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的首次交易。不过,这取决于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所有适用的产品授权要求,以及是否实施了额外的保障措施来应对与代币化事宜相关的潜在风险。

相反,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代币化后的二手交易,需要更加谨慎和缜密的评估,以确保投资者获得非代币化产品一致的保障程度。考虑因素包括维持准确和即时的代币拥有权记录、为促进流动性的交易设备和市场参与者的预备、代币化产品的公平定价等。

有关首次交易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指引

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产品供应商必须确保相关产品符合有关规定、法规和产品代码中列出的适用要求。该等要求涵盖各个方面,包括产品供应商的资格、产品结构、投资和运营标准、披露义务及持续合规责任。此外,相关代币化产品亦应符合证监会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刊发有关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代币化证券通函」)中的要求(请参阅本所关于代币化证券通函的新闻快讯)。

1. 代币化事宜

考虑到代币化产品在香港公开发售,以及通过适当记录准确反映投资者拥有权的重要性,无论是否有任何外包安排,产品供应商须对选用代币化事宜的管理和良好运营以及拥有权的准确记录负上最终责任。它们应确保妥善保存代币持有者在产品中的拥有权权益的记录,同时确保与相关服务供应商的操作兼容性。另外,它们还必须实施适当的措施,以识别、管理和降低网络安全风险,确保数据隐私,解决系统中断和恢复问题,并保持全面和稳健的业务连续性计划。

在利用区块链网络时,产品供应商应避免使用没有适当控制的无公共许可网络。反之,他们应该运用加密代币来实行额外控制。产品供应商必须确认并在证监会要求时向其证明,以令其满意的代币化事宜的管理和良好运营、拥有权记录保存及智能合约的完整性。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产品供应商应获取第三方审计或核查,以评估代币化事宜的管理和良好运营、拥有权记录保存及智能合约的完整性。此外,产品供应商应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取得令人信纳的法律意见,以支持其申请。

2. 信息披露

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要约文件应提供以下方面的明确信息:

(i) 代币化事宜,包括明确披露以链下或链上的交收作实;
(ii) 代币的拥有权表述,例如代币的法定拥有权和实际拥有权,以及产品的拥有权或权益;及
(iii) 与代币化事宜相关的风险,例如网络安全漏洞、系统故障、可能存在但尚未发现的技术缺陷、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以及有关现行适用法律的潜在挑战。

有关更多披露要求,请参阅代币化证券通函第 19 至 20 段。

3. 中介人与员工能力

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分销商,以及分销自家产品的产品供应商,必须是受监管的中介人,如获证监会发牌的法团或注册机构。他们必须遵守现有规定、守则和指引中列出的相关要求,包括履行有关引导客户需求的义务,以及对投资者进行投资风险评估。产品供应商还须向证监会确认,其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称职员工来操作和/或监督代币化事宜,并以合适的方式管理与拥有权和技术相关的新风险。

事先咨询和批准

拟向证监会寻求授权的具代币化特征的投资产品,必须事先咨询证监会。目前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的代币化可能同样需要事先批准。举例来说,在香港的要约文件中披露证监会认可基金的新代币化单位/股份类别,并向香港公众销售该基金前,应获得证监会批准。

考虑到此领域变化莫测,证监会保留其权利,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针对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提供额外指引或施加进一步要求。

分析和总结

该通函载列证监会考虑容许向香港公众销售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的规定。证监会对投资产品代币化的评估建议和支持,表明其对香港市场潜力的认可。代币化可提供各种机遇,如提升市场效率、降低成本及为投资者扩大投资产品渠道。除此之外,代币化或有助于简化流程,减少对中介机构的依赖。

虽然证监会承认代币化的潜在好处,但同时也强调保护投资者和规管监督。证监会的目标,是在加快代币化投资产品的发展,与确保市场参与者遵守必要的要求和保障措施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在现时不断变化的局势下,市场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之间的持续沟通,以及为防范风险保持警觉至关重要。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 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2月13日

证监会刊发有关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

引言

2023 年 11 月 2 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有关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该通函」),以助厘清从事以上活动的中介人应达致的监管要求。该通函将取代证监会于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该声明」)。

通函首先区分了「数码证券」和「代币化证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数码证券被界定为在其证券生命周期中使用分布式分类账技术(「DLT」)或类似技术的「证券」;而证监会把代币化证券归类为数码证券当中的一个分类,包括在其证券生命周期中采用DLT或类似技术的传统金融工具(如债券或基金)。不属代币化证券的数码证券包括将现实世界资产或数码资产中的细分化权益以不同于传统基金的方式代币化,而有关安排属集体投资计划。

通函要点

代币化证券的性质
  • 现时管限传统证券市场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继续适用于代币化证券
  • 代币化证券的发售将受《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公司清盘条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下的投资要约制度所规限
  • 中介人的行为亦受适用于证券相关活动的现行操守规定所管限

 

代币化引致的新风险
  • 证监会重申在监管证券代币化时将贯彻「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首要原则
  • 证监会亦提醒中介人管理涉及证券代币化的新风险,包括:
    • 拥有权风险(例如代币化证券拥有权的转移及记录);
    • 科技风险(例如分叉(forking)、区块链网络中断及网络保安风险)

 

在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时须予考虑的因素 中介人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并根据所有可用资料对代币化证券进行尽职审查,以识别代币化证券的主要特点和风险

 

代币化证券的发行

  • 如中介人发行或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发行其拟买卖或提供意见的代币化证券,即使其将某些职能外判予第三方供应商/服务提供者,中介人仍须对代币化安排的整体运作负责
  • 在评估代币化证券的技术及其他范畴所涉及的风险时,中介人应对该通函附录A部所载的因素清单(非详尽无遗)加以考虑
  • 中介人在考虑最合适代币化证券的保管安排时,应从代币化证券的特点和风险的角度出发

 

就代币化证券进行买卖或提供意见,或管理投资于代币化证券的投资组合

  • 就发行人及参与代币化安排的第三方供应商/服务提供者以及代币化安排的特点和其所引致的风险,中介人应进行尽职审查
  • 中介人应了解并信纳发行人及其第三方供应商/服务提供者的监控措施

 

须向客户提供的资料
  • 中介人应充分地披露与代币化证券相关的特定重要资料(包括代币化证券的风险),并以清楚易明的方式叙述有关资料
  • 中介人应向客户提供有关代币化安排的重要资料,例如:
    • 以链下或链上的交收作实;
    • 就代币化证券的转移所施加的限制(如有);
    • 在部署智能合约(如有)前是否已进行智能合约审计;
    • DLT相关事件的主要管理监控措施及业务延续计划;及
    • 保管安排(如适用)

 

关于证监会先前发表该声明的澄清 复杂产品分类

  • 某代币化证券是否复杂产品,乃取决于其相关传统证券的复杂性评估(中介人应采取「透视」的方式以评估复杂性)
  • 中介人应根据以下内容所载的因素评估代币化证券的相关传统证券,从而判断代币化证券是否复杂产品:
    • 《网上分销及投资咨询平台指引》第6章;及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5.5

 

仅限专业投资者的限制

  • 证监会认为没有需要施加「仅限专业投资者」的强制规定
  • 证监会提醒中介人,在《公司清盘条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下的投资要约制度的规定,亦适用于向香港公众进行的代币化证券发售
  • 代币化证券的发售如未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获认可,或不符合招股章程制度,便只可以专业投资者为对象,或在任何其他适用豁免情况下进行

 

有关其他规定的澄清 管理可能投资于代币化证券的投资组合的基金经理

  • 《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的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所指的「最低额豁免规定」,只适用于《打击洗钱条例》第615章第53ZRA条所界定的虚拟资产
  • 证监会不会对管理投资于代币化证券并符合「最低额豁免规定」的投资组合的基金经理施行《条款及条件》,但如有关投资组合同时投资于虚拟资产并符合「最低额豁免规定」,则作别论

 

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适用的保险/补偿安排

  • 为了符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第10.22段的规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设有获证监会核准的补偿安排,从而为证券型代币的潜在损失提供保障;证监会可能基于个别情况而考虑将某些代币化证券从规定的保障范围中剔除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需证明并令证监会信纳,一旦发生代币化证券遗失的情况,持有该等代币化证券的客户因此蒙受财政损失的风险可被有效缓解

 

数码证券相关活动
  • 若数码证券在网上平台分销,该平台必须经妥善设计,并设有适当的取览权及控制措施,以确保遵守可能适用于该等数码证券的销售限制
  • 不属代币化证券的数码证券很有可能会被视为「复杂产品」
  • 中介人在进行与数码证券有关的活动前,应实施充分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

 

通知证监会并向其提供资料
  • 中介人若有意进行涉及任何数码证券(包括代币化证券)的任何活动,应事先将其业务计划通知证监会的相关个案主任,并与他们讨论该计划

 

 

分析和总结

正如该通函所反映,证监会意识到金融市场对证券代币化的兴趣和潜在利益与日俱增。 随着越来越多中介人开拓证券代币化业务和分销代币化资产,管理相关风险的指引和明确规管实属必要。通过提供有关应对新风险和保障投资者的指引,证监会旨在促进代币化市场的稳健发展。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 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2月7日

本所就Garden Stage Limited(NASDAQ:GSIW)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成功上市提供法律咨询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Garden Stage Limited的香港法律顾问,成功协助Garden Stage Limited(NASDAQ:GSIW)(「Garden Stage」)于2023年12月1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纳斯达克上市」)。Garden Stage发行共计 2,500,000 股普通股,每股定价为 4.00 美元(「发售」)。此次发售的总收益将为10,000,000美元

Garden Stage通过其全资经营子公司获准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这些运营子公司是以香港为基地的金融服务提供商,主要从事(i)配售和承销服务;(ii)证券交易及经纪服务;及(iii)资产管理服务。

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郭俊杰律师担任Garden Stage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香港法律顾问提供全面的香港法律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交易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曾浩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