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7日

史蒂文生黄出席「GWMC全球财富管理大会」透视CRS下的资产安全风险与应对策略

由海投会主办的「GWMC全球财富管理大会」于2018年1月27至28日在上海复旦大学圆满举行,活动吸引近150位来自海内外的理财、法律、银行、证券、移民等从业人员聚首一堂。本所中国业务发展主管杨颂雅女士获邀出席,并透视CRS的资产安全风险与应对策略。

在首日活动中,杨女士与参加者分享有关「CRS, 金税三期与资产保护需求」的演说,当中CRS会加快中国税改,包括个人所得税与资产增值税的观点,获得在场人士一致认同。

CRS对税改「金税三期」推动资产联网的目的起到非常大的帮助。从国务院,人民银行等的多份文件,都能看出税改的决心。除了税务风险,杨女士也谈到其他影响资产安全因素:随着一带一路的政策,海外资产增多;海外的婚姻法,继承法以及税法都会影响到企业主的资产安全。例如海外某些国家承认事实婚姻,没有婚前财产概念等,二代海外同居关系对企业股权集中产生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或美国房产涉及到当地遗产税,需要做好税金准备安排等。

杨女士也与在场人士分享海外家族信托结合保险在CRS下减低申报的案例。在场气氛热烈。

及后在圆桌会议中,杨女士与数位嘉宾共同探讨「中国财富管理现状」与「家族办公室发展展望」,提到国内高资产净值人群在CRS税籍申报,例如隐藏居住地等短期方案,在移动定位普及,生物识别技术逐步完善下带来的影响,建议尽快找税务顾问或律师梳理税务风险,安排适合的业务模式与公司架构,采用包括家族信托等工具规划资产安全。

如阁下对此沒活動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请,请联络本所杨颂雅女士。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香港及新西兰信托公司,并荣获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颁发「最具特色家族海外信托策划服务奖。」

2018年1月24日

史蒂文生黄于Corporate LiveWire 2017/18年度法律大奖中荣获「年度商业律师事务所-中国」

本所的法律服务再次获得肯定,于Corporate LiveWire 2017/18年度法律大奖中荣获「年度商业律师事务所-中国」。奖项是由评审委员综合考虑候选者在过去12个月的表现,经仔细审查后才授予奖项以示认同。

关于本所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1978年成立,是一家高瞻远瞩,致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所,全所共有160多人,荣登第5大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本所提供一系列的法律和企业服务,包括中国事务、银行与金融、企业及商业法和公司服务、企业融资、雇佣法、家事法及私人事务、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财产转让、监管执法、科技与通讯、移民、媒体及娱乐法。于2013年与在中国内地极具规模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策略联盟,扩阔了本所在中国内地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并拓展业务地域。本所亦是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的创会成员之一,该会网络覆盖超过全球140个城市。本所于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的会员资格及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建立的策略联盟,给客户一个强大的服务支援网络,加上本所中港两地的专业律师团队,为客户带来个人化、开放及高效的策略建议。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

2018年1月19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协助要约方成功完成对香港上市公司丰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26)股份之强制性全面要约

续完成以港币4.69 亿元收购丰展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份代号:1826)之70%已发行股本的交割后,要約方亦完成根据香港证监会《收购守则》第26条规定以强制性无条件现金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份。

要约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结束,接获涉及43,380,000股要约股份的有效接纳,占上市公司当时全部已发行股本约3.5%。上市公司将采取适当步骤确保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早恢复上市规则第8.08(1)(a)条规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

高云红先生(「高先生」)获委任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及其中一名执行董事,而朱文会女士及齐刚先生亦获委任为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有关任命自要约截止日起生效。

上市公司董事会亦建议将上市公司正式注册英文名称由「FDB Holdings Limited」更改为「Dafy Holdings Limited」,并将其中文名称由「丰展控股有限公司」更改为「达飞控股有限公司」,以象征上市公司的新开始,令其企业形象焕然一新。

高先生为要约方的唯一股东,并为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及达飞集团的创办人。达飞集团由深圳达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深圳、主要从事提供金融科技及相关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组成。高先生亦拥有于中国投资及发展物业方面的经验。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主要业务为于香港为改建及加建工程、维修、专门工程及新发展工程提供承包服务,以及为改建及加建工程、新发展工程、发牌、建筑设备及建筑物建筑设计提供咨询服务。

广发融资(香港)有限公司为要约方的财务顾问,而广发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则代表要约方提出全面收购要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孙林律师为客户的中国法律顾问。本所作为要约方的香港法律顾问。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及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张晓静律师、张学轩实习律师及徐炜然法律助理,为本要约收购项目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交易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张源辉律师

2018年1月18日

联交所发表建议设立创新板之咨询总结

导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17年12月15日发表建议设立创新板之咨询总结。咨询总结确认先前的「预示」,将弃推出独立上市板块的计划,并采取另一方案,在上市规则新增章节以吸引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上市。是次改革将惠及不同投票权(「WVR」)架构的公司、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以及在香港寻求第二上市的海外发行人 。

联交所正在落实建议方案的细节,并已开始草拟《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主板规则》」)条文的建议修订 。预料于 2018 年第一季就建议修订进行正式咨询。

要点:建议未来发展方向

● 联交所拟扩大现行上市制度,容许以下发行人上市:
(i) 采用WVR架构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而于上市时预期最低市值不得少于 100 亿港元;和
(ii) 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而于上市时预期最低市值不得少于 15 亿港元

● 联交所拟创造新的第二上市渠道,吸引来自新兴及创新产业并在合资格交易所(即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或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的「高级上市」分类)主要上市的海外发行人来港,尤其是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发行人(「大中华公司」)。

● 联交所拟刊发指引信,说明「创新产业」公司的特点,为市场提供指引。指引信将适用于采用WVR架构的发行人及透过新设的第二上市渠道上市的发行人。

采用WVR架构的发行人

联交所建议批准WVR架构的高增长创新产业发行人上市。主要的入场条件如下:

WVR架构发行人的入场条件

财务要求

  • 预期市值不少于100 亿港元
  • 如预期市值少于400 亿港元,发行人须在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录得最少 10 亿港元收入

上市的资格及适合要求

  • 业务成功 ——在利用业务活动、用户、客户、单位销售、收入、盈利或市场价值等数据计量下,有业务高增长的纪录并有可持续的轨迹
  • 性质­­ —— 符合「创新产业」公司的定义(请见下文『「新经济」的定义』)
  • WVR持有人的贡献 —— 每名WVR持有人的技能、知识及/或战略方针均对推动业务增长有重大贡献
  • WVR持有人的责任 —— 每名WVR持有人均积极参与行政事务,并于上市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
  • 外界认可 —— 发行人须得到资深投资者提供有意义的投资。该等投资者于上市时的总投资额最少有 50%要保留至首次公开招股后满六个月
  • 每宗申请会按原则性基准评估,而表面上符合上述特点亦不确保其必定适合上市
  • 若发行人极不符合管治常态(例如普通股完全没有投票权),联交所或会拒绝有关上市申请

保障措施

  • 发行人须制定适当的股东保障机制(请见下文「采用WVR架构发行人的相关保障措施」)

基于采用WVR架构的公司或对投资者构成其他风险,故将落实以下保障措施(注意:合资格以第二上市渠道上市的发行人能获得豁免实施以下大部分的WVR保障措施) :

采用WVR架构发行人的相关保障措施

  • 限制:

只有新申请人方可采用WVR架构上市。上市后,发行人不得提高已发行的WVR比重,亦不得增发任何WVR股份。

  • 仅限合资格人士:

WVR受益人只限于发行人董事的人士。倘受益人(i)不再为董事;(ii)身故或失去行为能力;或(iii)倘股份被转让予另一名人士,该受益人股份所附带的WVR将永远失效。另外,WVR持有人于首次公开招股时所持股权要达某个最低水平。

  • WVR 的权利限制:

普通股所附带的权利只有投票权不同,其他所有方面必须相同。WVR 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投票权的10 倍,而非WVR股东所持有股东大会合资格投票权不得少于10%。某些主要管理事宜必须按「一股一票」基准决定。

  • 加强披露规定:

公司须在其持续发出的公司通讯中加入适当的警告。发行人在上市文件亦须披露适当的示警字句,以及详述其WVR架构、理据及相关风险。

  • 加强企业管治:

采用WVR架构的发行人须设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企业管治委员会。发行人亦须一直委任合规顾问。

  • 辅以组织章程文件:

发行人须在其组织章程文件纳入所规定的保障措施,以容许股东对保障措施的违反行为个别采取法律行动。

  • 反规避及规则执行:

《主板规则》将载入适当的反规避字句,以免发行人规避有关的WVR保障措施规定。采用WVR架构发行人如违反将载入有关WVR保障措施的《主板规则》条文,其处理将一如任何上市公司违反其他《主板规则》条文。

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之上市

为扩大市场,联交所建议未有收入的新经济公司或可以上市,但现时只限生物科技发行人。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的入场条件

  • 预期市值不少于 15 亿港元
  • 以研发为主,专注开发全新或创新产品,处理方法或科技
  • 具备独特的创新理念或知识产权,可合理预期衍生专利、版权等作商业用途
  • 至少有一只产品、处理方法或科技已通过概念开发过程
  • 上市集资主要作研发用途,以将某些产品 / 处理方法 / 科技推出市面
  • 拥有多项长期专利、已注册专利等
  • 曾有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进行投资(包括金融机构)
  • 达到较高营运资金要求(拥有随后 12 个月内维持发行人现行水平所需的 125%)
  • 在上市前最少两年一直从事现有业务
  • 作出额外的风险披露,以确保投资者知悉当中涉及的业务和研发风险
  • 符合上市所需的最少公众持股量(即25%),而基石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不会纳入公众持股量

联交所在将来会再检讨是否接纳其他类型的新经济公司在未有收入的阶段时上市。

第二上市渠道

除《主板规则》及2013 年《联合政策声明》(「《2013 声明》」)中现载有的渠道,联交所打算设立新的第二上市渠道,以扩阔第二上市的市场。新的第二上市渠道针对在「合资格交易所」(定义见下)主要上市的新兴及创新产业海外发行人。若符合相关规定,现时不能在联交所第二上市的大中华公司,将能透过此新的渠道寻求第二上市。

符合以下资格的发行人可考虑透过此新渠道作第二上市:

第二上市渠道的入场条件

  • 预期市值不少于 100 亿港元
  • 如预期市值少于 400 亿港元,而具有WVR架构及/或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定义见《2013 声明》),发行人须在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录得最少 10 亿港元收入
  • 符合「创新产业」公司的定义(请见下文『「新经济」的定义』段落)
  • 合资格交易所(即认可美国交易所(例如纽约交易所及纳斯达克)或伦敦交易所主市场(并属于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高级上市」分类))主要上市
  • 最近至少两年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合规纪录良好

因此,联交所把在香港寻求第二上市的公司分作3大类:

1. 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 ¬—— 于咨询总结刊发时或之前于合资格交易所主要上市的大中华公司
2. 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 ¬—— 于咨询总结刊发后才在合资格交易所主要上市的大中华公司
3. 非大中华公司 ¬—— 并非大中华公司的公司

相等的股东保障水平
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及非大中华公司无须修改组织章程文件去符合相等的股东保障水平规定(「相等规定」),只须遵守《2013 声明》所载的主要股东保障水平,例如规定若干重大事宜需要经股东以绝大多数票通过批准及发行人最少每 15个月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该保障水平将设置在《主板规则》。

WVR 架构
此外,具有WVR架构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及非大中华公司可以透过第二上市渠道上市,除需要遵守WVR相关披露规定之外,毋须更改WVR架构或提供提议的WVR保障措施(见上文「WVR架构的发行人」的段落)。

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
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将不获有关相等规定及WVR架构的豁免,该等豁免只适用于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及非大中华公司。

3类申请人透过新的第二上市渠道上市的主要条件如下:

 

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及非大中华公司

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

股东保障水平 须遵循将设置在《主板规则》中的主要股东保障水平 须修改组织章程文件去符合相等规定
WVR 架构

(如适用)

毋须满足WVR保障措施或更改WVR架构以符合主要上市的规定 须满足WVR保障措施及WVR架构须符合主要上市的规定

「新经济」的定义

现阶段,联交所认为「创新产业」公司应具备以下多于一项的特点:
● 成功营运有赖其核心业务应用了新的科技、创新理念及/或业务模式
● 研发为公司贡献一大部分的预期价值,并为主要业务及占去大部分开支
● 能证明公司成功营运有赖其专利业务特点/知识产权
● 相对于有形资产总值,公司的市值/无形资产总值较高
联交所建议与其提出固定的定义,不如刊发指引信, 说明用作定义「创新产业」公司的特点、为市场提供指引。

总结

有关WVR及未有收入公司的上市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也与联交所希望相对于其他知名交易所维持竞争力之目标有密切关系。很多市场参与者长期以来留意着事情的进展,并希望监管者能尽早带领市场达到共识。

尽管如此,刚发表的蓝图树立了稳健的框架,在各方面值得嘉许。因为香港各界一直重视市场发展与股东保障之间的平衡,联交所亦慎重而适当地界定那些公司能受惠于上述放宽的上市规则。

此次改革框架能够取得市场共识,让香港成为新经济公司上市更吸引的上市地点,同时让监管机构继续有效监督市场动向,绝非容易的事情。 我们目睹开放市场的第一步后,希望市场可以蓬勃及多元地发展。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竭力确保本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可靠,但不保证该等资料绝对正确可靠,对于任何因资料不确或遗漏又或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吕志豪律师张源辉律师

2018年1月16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新印花税措施研讨会担任讲者

本所银行及金融事务部法律行政人员黄炳文先生于2018年1月16至17日,一连两天获邀到交通银行为其举行的研讨会上就新推出的印花税措施发表演讲。

一连两天的研讨会吸引了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及湾仔支行约60名商户理财经理出席。研讨会探讨了在新措施下印花税的计算方法,以及有关措施的豁免及例外情况。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黄炳文先生

2018年1月12日

史蒂文生黄出席「锦天城新时代家族财富传承高端论坛」暨深圳分所新办公楼启用典礼

锦天城新时代家族财富传承高端论坛暨深圳分所新办公楼启用典礼于2018年1月12日在深圳丽思卡尔顿酒店圆满举行,吸引近三百位同业聚首一堂,当中包括来自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的领导、金融机构代表、家族财富管理领域的嘉宾、锦天城上海总所及其他19家分所的同事等。本所家事法团队包括傅景元律师、林颖诗律师、单志嫦律师、罗启峰律师、陈卿河律师、林伟业律师联同合伙人吕志豪律师,以及业务发展主管(中国)杨颂雅女士出席是次论坛。


左至右:吕志豪律师、傅景元律师、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杜晓东律师、林颖诗律师、罗启峰律师、陈卿河律师、林伟业律师、单志嫦律师


左至右:业务发展主管(中国)杨颂雅女士、陈卿河律师、傅景元律师、林颖诗律师、单志嫦律师、罗启峰律师、林伟业律师

活动由深圳分所新办公楼启用揭牌仪式揭开序幕。活动设有三大环节,分别是领导致辞、主题演讲和圆桌论坛。大会邀请了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吴明德主任、深圳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先生及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林昌炽先生作领导致辞,向参加者介绍深圳的法律服务市场。


傅景元律师及杜晓东律师

在主题演讲环节中,共四位嘉宾先后发言。当中包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律师的「家族信托的制度与实践」演说;大唐财富副总裁李小军先生就「家族财富管理需求分析及市场实践」的演讲;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宗士才律师发表有关「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不可或缺之工具—人寿保险」的演说;以及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区钦洁小姐就「新的国际标准:对“统一申报标准”(CRS)」的介绍。

最后为圆桌会议环节,由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律师主持,并邀请了卓越尊尚会家族办公室顾问李雨珊女士、平安信托零售产品部执行总经理康朝锋先生、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欧阳军律师及郭璇玲律师为嘉宾。大家以「私人银行财富管理与家族财富传承」为题,以不同角度阐述观点,与会者反应积极,踊跃与台上嘉宾就不同问题互相探讨。


左至右:锦天城青岛分所肖雪静律师、锦天城高级合伙人郭璇玲律师及杨颂雅女士

本所家事法团队表示很高兴参加是次论坛,并活动上能与同业们分享交流,团队十分期望能再参与相关活动。

如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傅景元律师林颖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