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

信托法律动态

交班准备知多少?

大象也能跳舞吗?家族企业传承之难
企业做大了,孩子也养大了,为什么退出放权这么难?

我不想接班!

刘某是一名海归-家里唯一的儿子。家族是做铜材料加工业务。他一直钟爱互联网游戏,对传统行业不感兴趣。家人和他沟通多次,让他放弃爱好,回家族企业为接班做准备。最近他离家出走半个月。

从计划生育实施的这三十几年,很多中国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中国有一句古话叫肉要烂在锅里。所以多数的中国企业家会把自己辛苦经营的企业传给子女。但因为这些“二代”们几乎都拥有纯金的海外求学工作背景,对上一辈的经营理念和方式,存在极大异议。

转型需要引进外部,就是增加了更多的法律风险!

1. 换班安排,极度不安
大部分企业家在快要退休的时候,内心都会对后代未来的经济安全产生强烈的不安,对于传承的决策甚至接近恐惧。如果企业出现瓶颈,情况尤甚。

2. 企业转型带来的困惑
有一些企业家因为各种原因,企业都出现转型。为了让二代有一个能持续发展的业务,转型的动机更大。转型意味着设备,流程的改变,都需要增加投入。如果转型涉及到投资一个自己不熟悉的行业,资产的风险就更大。

3. 融资的利弊
有前景的行业一般都意味着门槛较高,如果新行业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企业融资如贷款,发债,上市等非常普遍。引进策略股东,意味着股权被稀释。惯常的对赌安排更是一个非常大的陷进,万一市场变化达不到预期业绩,策略股东就可以启动约定条款,很容易引发纠纷。

4. 引进职业管理人,涉及各种激励计划
投资不熟悉的领域,改善公司治理,发展内部制衡机制,留住贤臣辅助孩子接班;企业家都会考虑引进职业管理人,同时配套员工激励计划或股份奖励计划。策略引入家庭外部成员,需要制定多份合约,增加纠纷的风险。

5. 股权设计,非常头疼
家族企业股东结构一般比较简单;就是股权没有实际反应贡献或有隐名股东,比较少以诉讼处理异议。当然这个是因为全球资产还没有联网,企业家身体还好,没有出现继承或离婚的情况而言。
但是,一旦出现继承,股权由法定妻子,孩子,父母分摊;加上原有其他股东,外部策略股东和公众持股的情况下,如何将公司控制权集中在家族内部,又能平衡其他股东利益,绝对是头疼又影响企业存续的大事。

先留自留地,再集中股权

企业不可能因为以上原因不发展,不传承的。没有“退路”就只能好好走下去。

1. 确定自留地,先加保险垫
公司资产本来应该跟个人资产明确区分的。在企业有任何重大决策之前,更应该把个人资产“保护”起来。资产拥有权“锁定”在海外家族信托这个“保险柜”内。指定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专款专用。这种家庭自留地的安排,避免企业纠纷等引起个人资产耗损,也避免企业负债导致个人财产置于风险之中。

2. 有控制权的转移,彻底消灭自然人持有资产的风险
股权由妻子继承后,就等于你的姻亲可以有分割的可能,当中还不包括丧偶再婚,孩子份额不能确定的风险!孩子确定拿到资产了,也就没有办法抵御他未来的婚姻风险,股权永远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股权由信托持有,孩子只有管理权与受益权,有效巩固公司股份不被外人瓜分,对引进策略投资者,为其他股东与员工负责,都是看得到的体现!

3. 股权集中持有,企业有效管理
股权由自然人持有,终有一天出现继承安排。按照中国法定继承,股权起码划给妻子,孩子与父母;股权分散企业谁说了算?不用到第三代,第二代已经没法管理的了。资产是分掉了,但是价值消散,传了等于白传,分了等于白分!

4. 避免分配尴尬,维持家族和谐
如果两个孩子,一个懂事一个贴心,股权是一人一半吗?或者一个在国外一个在中国,在国外的给现金在国内的给国内公司股权与房子吗?或一个有能力一个能力较弱,能力强的多给?还是少给?少给不等于惩罚能力强的吗?
送礼物是一个艺术,公平不等于均分。通过信托集中持有资产,再按照需要分配生活费,除了避免尴尬,是维持家庭和谐的重要手段!

5. 增加家族凝聚力,凸显家族价值观
家族信托凝聚家庭资产,也稳定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关系。通过信托定制条款引导继承人的各项发展方向,包括职业,创业,家庭,人格等。有效传递家族核心的价值,把空洞的家训变为实际的行动。

市场上拥有不同机构提供受托人服务,客户选择服务机构时需考虑相关机构的专业性。 一个有效的信托架构主要为客户对抗税务,婚姻,纠纷,继承等不同法律风险;对企业纠纷有诉讼经验,当然有助减少传承交接班可能产生的问题。律所背景的信托公司有一定的优势。另外信托公司与资产机构的独立性也为长远资产增值带来动力。

如需了解最适合你的信托规划,请主动联系你的法律顾问/理财顾问/家族办公室构建合理的资产保护方案。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香港及新西兰信托公司,也为客户搭建私人信托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信托咨询或受托人服务。最近还获得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颁发“最具特色家族海外信托策划服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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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于此提供的资料只供参考,须以有关国家/地区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和有关政府行政与司法机关对于适用的法例的解释和应用为准;上述资料亦受制于适用法例的任何不时的更新与修改,如因上述资料而引至任何人士或单位蒙受任何损失,该人士或单位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016年6月29日

与时并进,增强保障 – 香港清盘法律的新修订

《2016 年公司 ( 清盘及杂项条文 ) ( 修订 ) 条例》(下文称「该条例」)于2016年6月2日发布。如其序文所述,该条例「旨在修订《公司 ( 清盘及杂项条文 ) 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增加对债权人的保障;精简清盘程序;强化在清盘架构下的规管;以及作出相关、相应及轻微技术修订」。本文将概述该条例项下有关对债权人的保障及清盘程序的主要修订。

对债权人的保障

为增加对该债权人的保障,该条例作出了以下修订:

1) 不公平优惠:当有关公司在清盘程序展开前进行交易,因而不公平地将优待特定债权人,该条例容许法庭撤销该等交易。

2) 逊值交易:法庭有权撤销有关公司于清盘程序展开前的5年内进行的逊值交易,但行使该权力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有关公司在进行逊值交易时无能力偿付其债项,或该逊值交易令有关公司变为无能力偿付其债项。

3) 浮动押记:该条例延长「有关时间」,规管有关公司于清盘程序展开前的2年内惠及任何与该公司有关连之人士的浮动押记。

4) 股东及董事的法律责任:当有关公司被清盘,而该公司曾于清盘程序展开前的1年内作出资本拨付,从前股东赎回或回购股份,该前股东及签署偿付能力陈述书的董事共同及各别负有法律责任,分担提供款额,该款额不超过有关公司就向该前股东赎回或回购的股份而作出的资本拨付的款额;

公司清盘

该条例亦通过以下修订精简清盘程序:

1) 聘用律师:该条例简化了清盘人聘用律师协助处理法院作出的公司清盘的程序。

2) 公司自动清盘的保障措施:董事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清盘陈述书。之后,董事需要「安排召集公司会议,而会议日期定于在向处长交付清盘陈述书后的 28 日内」。董事亦需要在该公司开始清盘时委任临时清盘人。

3) 临时清盘人的权力:就法院作出的公司清盘,该条例更加清晰地列明临时清盘人的权力及责任,并更加清楚地阐明临时清盘人的酬金及任期。

4) 不符合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资格之人士: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该条例扩阔了不符合资格的人士的范围。

总结

尽管该条例未知何时正式生效,但该条例一经实施后,可能会对香港有关公司清盘的法律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2016年6月28日

信托法律动态

不离婚就没事了吗?
中国有很多太太仍保留着中华民族传统女性美德-真善忍;却很少意识到面临的法律风险。无可确保的事情随时发生,最好的应对是提前做好预防。

同患难能共富贵吗?
方太太说:“早年和他一起奮鬥,从工厂到后来投资房地产公司和金融,这些年赚了很多钱。 孩子现在美国留学,本来我们俩考虑退休,最近外面有风声说,他在外面“包二奶”!”

方太太续说:“这些年房地产公司让我们身家增值不少。传言归传言,无论怎么折腾,先生名下的房地产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来丈夫提出离婚,公司股权,个人财产等都能分得到,现在更应该选择做一个智慧的女人,好好赡养老人,过好自己的退休生活。”

她的想法对吗?从一个传统的中国女性美德来说无可挑剔,但从资产保护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想法值得商榷。

风险防不胜防!
1. 公私不分:
方先生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公司账目清晰,公司收支和个人收支没有混同,出资到位,问题不大;但若不加注意,会导致方太太产生连带的经济责任!我们碰到的案例里面,公司把利润以不同的方式转移也比较常见。最后导致公司价值大大降低。家庭利益不易保障。

2. 婚后债务共有:
个人婚后财产共有虽然是中国婚姻法的核心。 但是另外一个意义是婚后债务共有。就是离了婚,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哪怕是不知情的也要责任,曾经有案例债权人还是“小三”!爱情没了还要被牵连。

3. 丧偶再婚:
如果方太太去世在先,财产很可能被其他不知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瓜分。丧偶再婚在“二奶转正”的家庭里更为普遍。二婚的争产一般都是鱼死网破的!

4. 继承流程难:
不管有没有遗嘱,继承流程都需要所有指定受益人一定的配合。只要是家庭成员之间可能不和谐,一般都没法顺利走毕公证流程而需要法院介入的!整个过程,很多私密就会曝光,一般披露的资料都会很伤感情的!也会对后代遗留非常不好的阴影。

5. 遗嘱定江山?
方先生如生前立下遗嘱,太太只能通过挑战遗嘱,才能避免遗嘱指定受益人瓜分财产。争产耗费时间与律师费用,效果还非常不确定!很有可能缺钱打官司的一方以接受不利的和解条款告终。

您专属的保险柜

到底是先有珠宝还是先有保险柜?

保险柜就是我们所说的海外家族信托,通过资产由信托公司持有,彻底剥离自然人持有资产的风险,包括债务,诉讼纠纷,婚姻,继承,税务等。对方先生做生意留自留地,确定孩子读书抚养费用等都是刚需。剥离在家族信托内的资产专项专用,如果规划得当,可以避免婚姻法析产的干扰。

海外信托持有的资产,除了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也可以是房产或公司股权,分配方案灵活。有效对抗不同风险。

如需了解最适合你的信托规划,请主动联系你的法律顾问/理财顾问/家族办公室构建合理的资产保护方案。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香港及新西兰信托公司,也为客户搭建私人信托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信托咨询或受托人服务。 最近还获得由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颁发“最具特色家族海外信托策划服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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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来源: http://www.suibi8.com/baozhengshu/101756-baozhengshu-zhongcheng.html

2016年6月27日

发放花红前解雇员工?请三思!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在Tadjudin Sunny v 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Association (CACV 12/2015)案维持原讼法庭的判决,裁定美国银行解雇Tadjudin女士令她无法参与银行激励员工计划的行为,违反了雇佣合约中防止回避发放花红的隐含条款(下文称「防止回避条款」)。

该上诉的重点为上诉法庭会否同意原讼法庭的观点,即Tadjudin女士的雇佣合约隐含防止回避条款。上诉法庭裁定,为了达到雇佣双方的共同、合理期望,以免银行行使终止雇佣合约的权利导致Tadjudin女士丧失参与银行激励员工计划的资格,防止回避条款是有需要的。上诉法庭强调,倘若防止回避条款不存在,该激励员工计划会沦为子虚乌有,银行可以通过解除雇佣关系轻易剥夺Tadjudin女士获得花红的资格。基于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情况,法庭裁定Tadjudin女士的雇佣合约隐含防止回避条款,但并不代表所有雇佣合约皆隐含防止回避条款。

上诉法庭同时裁定,Tadjudin女士的上司John Liptak先生是银行的代理人,其恶意及意图可被当为银行所持有的。而且,解雇Tadjudin女士的决定是银行高层受John Liptak先生影响而作出的集体决定,因此在此情况下,John Liptak先生的意图应被视为银行的想法及意愿。

总的来说,本案显示法庭对雇员的权益(特别在涉及解雇员工的个案中)采取更为果断的态度。本案亦提醒雇主必须在解雇员工前考虑清楚,面对牵涉酌情性花红的情况更要三思而行,否则贸然于发放花红前裁员可能会因为违反防止回避条款而招致不必要的诉讼。

2016年6月23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出席庆祝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成立三十五周年纪念晚宴

2016年6月23日,史蒂文生黄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吕志豪律师及徐凯怡律师出席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举办的晚宴,庆祝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成立三十五周年。晚宴于香港JW万豪酒店举行。


(由左至右): 郑炎潘律师、徐凯怡律师及吕志豪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代表出席晚宴,与一众中国委托公证人以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成员庆祝该里程碑。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亦出席了纪念晚宴。


(由左至右): 郑炎潘律师、徐凯怡律师及袁国强资深大律师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郑律师吕律师徐律师

2016年6月22日

史蒂文生黄出席郑州高峰论坛暨锦天城郑州分所开幕仪式

2016年6月18日,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及吕志豪律师出席了锦天城郑州分所开幕仪式,以及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河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高峰论坛。本次论坛以「经济转型与法律服务」为主题,介绍有关法律业界如何提供创新服务,以把握中国经济新发展的契机等热点问题。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郑律师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