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4日

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实务守则发布

作为亚太地区最受认可的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对仲裁制度的建设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直秉持着积极开放的态度。

随着香港在2017年新修订的《仲裁条例》(Cap. 609)(下称“条例”)的公布,条例第10A部第4分部下的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实务守则 (Code of Practice for Third Party Funding of Arbitration)(下称“实务守则”)亦于2018年12月公布,为将在2019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第三方资助的仲裁保驾护航。

新修订条例对香港仲裁的重要发展

香港先前针对第三方资助的诉讼或仲裁,采取的是普通法下原则,即将没有正当理由,对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支持诉讼并获得收益的行为 (例如“不成功不收费”) 认定为“助讼”(maintenance) 甚至“包揽诉讼”(champerty),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仲裁条例放开了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的限制,第三方资助者不仅可以对仲裁进行经济支持,也让仲裁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与其代理律师签订更为自由的代理协议。虽然资助者需承担在仲裁获得成功后才能获得收益的风险,但对于被资助者而言,无疑降低了其经济风险。

本文简要总结了条例中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条件:

(1) 有关的仲裁,是由在该仲裁中并无任何获法律承认的利害关系的人士所资助(根据资助协议提供资助的除外);

(2) 所资助的,是某一仲裁方 (或准仲裁方) 的仲裁费用及开支;

(3) 并意图借着此等资助,分享相关仲裁在获得胜诉时所取得的利益(如资助协议所界定的)。

实务守则

实务守则基于条例第10A部第4分部公布,为第三方资助仲裁提供了一套清楚完整的实务标准,规范资助协议和合约双方的责任,例如:

(1) 资助协议:由第三方资助者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并由被资助方书面确认;

(2) 第三方资助者的资本充足要求:第三方资助者须在最低36个月内,确保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偿付债务,并维持最低港元两千万的资本;

(3) 利益冲突:第三方资助人须审慎管理其在资助协议下的利益冲突;

(4) 仲裁的控制:仲裁须由被资助方或被资助方的法律代表控制,且第三方资助者不得影响或导致被资助方的法律代表违反其专业职责;

(5) 不利讼费的责任:双方必须在资助协议中明确,第三方资助者是否须对被资助方的不利讼费承担责任;

(6) 资助协议的终止:即双方须在协议中明确协议终止的条件。

该实务守则在订立资助协议时起到了指引和规范的作用,不遵守该实务守则不必然导致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可作为将来法律程序中的证据。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诉讼或争议解决等详情,请联络本所诉讼及争议排解部主管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18年12月24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获颁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聘书

2018年12月23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颁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聘书,于其2019版《仲裁规则》发布会暨仲裁员培训交流会中与来自境内外近400名仲裁员互相交流。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及其仲裁员资格审查与操守考察委员会接获近80个国家/地区的数千名申请人,经过多轮审议,最终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共890名仲裁员。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功耘主任、刘炯律师、江定航律师、高田律师、李立坤律师、黄思周律师及黄海律师也是名册成员之一。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郭晓文于发布会中表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境外仲裁员占比高于40%,结构进一步国际化,有利于共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建设。

想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络徐凯怡律师

2018年12月21日

史蒂文生黄签署「调解为先」承诺书

香港律政司于2009年发起了一项名为「调解为先」的活动,已超过四百六十多间公司及行业机构参加,承诺在使用其他方法解决争议前,先考虑进行调解。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对调解事务十分支持,更是首批签署「调解为先」承诺书的机构之一,承诺书一经签署,即代表本所愿意在诉讼前先透过调解解决纠纷。

今年5月,香港律政司举办「2018年度调解周」,主题是「调解为先 — 共创新天」,活动展望调解的未来发展,包括网上争议解决,以及有效地利用调解来解决国际商业纠纷。

本所有三位认可调解员,傅景元律师及陈连基律师是认可的一般调家事调解员,徐凯怡律师亦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律师会及土地审裁处(大厦管理案件)的认可调解员

如欲查询有关详细,请联络本所私人客户部门主管傅景元律师

2018年12月20日

史蒂文生黄家事法团体获「2019年钱伯斯亚太榜单」、《律师月刊》及《Corporate Intl杂志》颁赠殊荣

国际权威法律机构「钱伯斯 Chambers and Partners」近日公布《2019钱伯斯亚太榜单》,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家事法团队表现优异,在「家事/婚姻(国际律所)」类别中获评为第三级别的律所,其主管合伙人傅景元律师也在家事法类别中荣获「第二级别律师」的称号,是对其法律专业的成功及贡献予以肯定。同时,《律师月刊》法律奖项2018亦颁赠「年度家事法律师事务所–香港区」予本所,以及在《Corporate Intl杂志》环球大奖2019中获颁发「年度香港家事调解律师事务所」。史蒂文生黄获不同机构授予殊荣,是对本所的法律服务及家事法团队的表现予以肯定及认同。

傅律师领导本所家庭法业务的专业团队。傅律师精通于各个方面的家庭法律纠纷,特别是复杂的金融债权,介入诉讼,婚姻诉讼第IIA部分及财产条例第192章下的金融债权,儿童绑架案,儿童重新安置案件,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下的索赔案件,抚养权纠纷案件,婚前及婚后协议,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争议的地产信托事务,房地产财产纠纷事务,跨境问题解决及执行程式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她亦曾多次对香港家庭法提出法律意见。傅律师是认可综合和家事调解员,她也是英国仲裁学会会员及院士,国际公证人及婚姻监礼人。

本所是香港领先的婚姻及家事法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自1978年年起,本所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当人们经历关系破裂或者改变家庭环境时提供支援。本部门有三大专责团队,分别是家事法,信托,遗产承办及筹划继承,以及受托监管人工作。本所专门处理各类争议或非争议的家事案件,涉及国际因素的儿童事务及财务案件,亦帮助客户处理有关内地事宜。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傅景元律师

2018年12月17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代表泸州市商业银行于港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基石投资者

泸州市商业银行(简称「泸州银行」)今天(2018年12月17日)在港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泸州银行是四川省泸州市第一大商业银行。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简称「史蒂文生黄」)作为上市项目的三大基石投资者之一(即泸州白酒金三角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

史蒂文生黄团队由企业部合伙人劳恒晃律师以及曾浩贤律师为是次项目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项目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曾浩贤律师

2018年12月14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获认可成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一届仲裁员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获深圳国际仲裁院聘请,成为新一届的仲裁员,任期为三年。徐律师表示十分荣幸加入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库,并会尽最大努力履行有关职务,与来自76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员一起独立、公正、高效地办理仲裁案件。

新一届仲裁员名单由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综合考虑候选人的专业特长及各方因素,经审核制定出来。

徐律师是仲裁员、英国仲裁司学会院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律师会的认可调解员,身兼香港律师会仲裁委员会成员。徐律师亦是中国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徐律师获委任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房地产仲裁研究专业委员会特邀研究员、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马道立委任为律师纪律审裁团之执业律师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委任为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审裁团成员,香港医务委员会业外审裁员,《电影检查条例》顾问小组成员,入境事务审裁处审裁员,以及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规划地政科委任为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主席。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