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亚太地区最受认可的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对仲裁制度的建设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直秉持着积极开放的态度。
随着香港在2017年新修订的《仲裁条例》(Cap. 609)(下称“条例”)的公布,条例第10A部第4分部下的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实务守则 (Code of Practice for Third Party Funding of Arbitration)(下称“实务守则”)亦于2018年12月公布,为将在2019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第三方资助的仲裁保驾护航。
新修订条例对香港仲裁的重要发展
香港先前针对第三方资助的诉讼或仲裁,采取的是普通法下原则,即将没有正当理由,对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支持诉讼并获得收益的行为 (例如“不成功不收费”) 认定为“助讼”(maintenance) 甚至“包揽诉讼”(champerty),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仲裁条例放开了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的限制,第三方资助者不仅可以对仲裁进行经济支持,也让仲裁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与其代理律师签订更为自由的代理协议。虽然资助者需承担在仲裁获得成功后才能获得收益的风险,但对于被资助者而言,无疑降低了其经济风险。
本文简要总结了条例中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条件:
(1) 有关的仲裁,是由在该仲裁中并无任何获法律承认的利害关系的人士所资助(根据资助协议提供资助的除外);
(2) 所资助的,是某一仲裁方 (或准仲裁方) 的仲裁费用及开支;
(3) 并意图借着此等资助,分享相关仲裁在获得胜诉时所取得的利益(如资助协议所界定的)。
实务守则
实务守则基于条例第10A部第4分部公布,为第三方资助仲裁提供了一套清楚完整的实务标准,规范资助协议和合约双方的责任,例如:
(1) 资助协议:由第三方资助者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并由被资助方书面确认;
(2) 第三方资助者的资本充足要求:第三方资助者须在最低36个月内,确保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偿付债务,并维持最低港元两千万的资本;
(3) 利益冲突:第三方资助人须审慎管理其在资助协议下的利益冲突;
(4) 仲裁的控制:仲裁须由被资助方或被资助方的法律代表控制,且第三方资助者不得影响或导致被资助方的法律代表违反其专业职责;
(5) 不利讼费的责任:双方必须在资助协议中明确,第三方资助者是否须对被资助方的不利讼费承担责任;
(6) 资助协议的终止:即双方须在协议中明确协议终止的条件。
该实务守则在订立资助协议时起到了指引和规范的作用,不遵守该实务守则不必然导致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可作为将来法律程序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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