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9日

香港破产清盘法发展: 承认和协助内地破产管理人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往往未能履约,产生违约事件,甚至面临破产和清盘。根据香港破产管理署在2021年1月15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香港申请强制公司清盘和申请个人破产的宗数均创四年来新高

清盘或破产呈请中,亦涉及了很多内地和香港的跨境破产程序,例如正在内地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有很多资产位于香港,内地的破产管理人需取得这些位于香港的资产的控制及处置权,这就需要香港法院对内地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应的协助。

在2020年,香港法院先后颁下了两个重要判决,承认和协助由内地法院委任的破产管理人。这是内地和香港在跨境破产清盘法律方面的重大发展。本文将对两个案件进行简单介绍: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020] HKCFI 167) 案

2020年1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夏利士法官 (Mr. Justice Harris) 在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020] HKCFI 167) 一案中,颁下了香港法院首次承认和协助内地破产管理人的命令。

■ 案件背景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 是一家于中国内地成立的公司。由于无力清偿债务,已在内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任了上海华信的破产管理人。上海华信在香港拥有子公司,且在香港的主要资产是该子公司欠上海华信的720万港币的欠款,而此笔欠款已被另一独立第三方债权人以申请“第三债务人暂准命令” (garnishee order nisi) 的方式进行了扣押。一般而言,若债权人在取得“第三债务人暂准命令”后,再进一步取得“第三债务人绝对命令”的申请程序 (garnishee order absolute),则该债权人可就该等欠款立即执行,其他方将难以作出阻挠。

为阻止该第三方债权人取得“第三债务人绝对命令”,破产管理人紧急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协助,以搁置该第三方债权人就“第三债务人绝对命令”的申请程序。

依照上海华信破产管理人的申请,香港法院提供了承认和协助,暂时搁置了上述法律程序。

■ 承认和协助内地破产管理人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夏利士法官认为,要承认并协助在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下提起的清盘程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该域外清盘程序须为集体程序;以及
(b)   该域外清盘程序须在该企业成立的地区提起

(判决原文:From these decisions the following criteria emerge, which must be satisfied before recognition and assistance will be granted.

(a) the foreign insolvency proceedings are collective insolvency proceedings.
(b) the foreign insolvency proceedings are opened in the company’s country of incorporation.

Provided the above criteria are satisfied, the Court may recognise insolvency proceedings opened in a civil law jurisdiction.)

夏利士法官解释道,承认和协助域外清盘程序并不意味着香港法庭会将香港本地清盘人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下拥有的全部权力赋予域外清盘人。普通法下协助的权力仅限于

(a) 让域外清盘人员能够在香港行使他们在获委任地的法律下可以行使的权力;
(b) 只有在域外清盘人员有必要履行其职务时;以及
(c) 与提供协助法院所适用的实体法公共政策一致。

当清盘人获得委任的司法管辖区的清盘制度与香港的清盘制度相似,那么法院可以颁令使域外清盘人与香港本地清盘人拥有大体上相同的权力

(判决原文:The Companies Court does not, however, grant a foreign liquidator, whose appointment it has recognised all the powers available to a liquidator appointed by it pursuant to the Companies (Winding Up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Ordinance, Cap 32 (‘Ordinance’). The principles that circumscribe the limits of the common law power of assistance are explained …:

(a) The power of assistance exists for the purpose of enabling foreign courts to surmount the problems posed for a world-wide winding up of the company’s affairs by the territorial limits of each court’s powers…
(b) The power of assistance is available only when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foreign officeholder’s functions.
(c)  An order granting assistance must be consistent with the substantive law and public policy of the assisting court.

Accordingly, … ‘[i]n the case of liquidators appointed in jurisdictions with similar insolvency regimes to Hong Kong, the assistance may extend to granting orders that give the foreign liquidators substantially similar powers’.”)

基于本案事实和法庭的分析,夏利士法官颁下决定,承认和协助上海华信的内地破产管理人。这是香港法院第一次对内地破产管理人予以承认和协助,也为香港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原则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2020] HKCFI 965) 案

2020年5月26日,夏利士法官再就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2020] HKCFI 965) 一案颁下判词,再一次承认和协助内地破产管理人在港履行职务。

■ 案件背景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年富”) 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从事的业务包括供应链管理、物流管理以及境内和国际货运代理等服务。

2018年12月,深圳年富在内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由深圳中院委任了破产管理人。深圳年富的业务与香港有着紧密的联系

■ 香港子公司陷入财务困难

在进入破产清算前,深圳年富曾通过两家香港子公司开展了一系列供应链相关的业务。这些子公司于香港持有多个银行账户,总额约为1250万元人民币,亦持有对外贸易应收账款约人民币41亿元。但是,担任这些子公司的独任董事在内地被拘留,子公司已无人管理和收回这些应收账款

为了履行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职责,深圳年富的破产管理人需将子公司的财务正规化,并收回相关账款。因此,深圳年富的破产管理人向香港法院提出了承认和协助的申请,以便行使深圳年富对其在香港子公司的所有权利。

■ 法庭决定承认和协助深圳年富的内地破产管理人

夏利士法官运用了其于上海华信案里已详细阐述的法律原则,认为深圳年富的清盘程序是在企业成立地 (即内地) 提起的集体程序,且深圳法院已委任了破产管理人。于是法官颁令给予深圳年富的破产管理人所申请的承认和协助。

(判决原文:I am satisfied that the winding-up in the Mainland is a collective insolvency proceeding in the Company’s place of incorporation and that the Liquidator has been appointed by the Shenzhen Court to wind up the Company. I will, therefore, order that the winding-up and the Liquidator are recognized.)

总结

香港法院在2020年相继就上述两个案件作出了裁定,这是涉及内地和香港跨境破产及清算法律相互协助的一大发展。两个案件充分表明了香港法院对于涉及内地和香港跨境破产/清算法律援助的支持态度,对于跨境破产/清算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香港法院是否会为内地破产管理人提供协助,将取决的每个案件的情况,也视乎于内地和香港是否会有统一的跨境破产清盘的方式。(判词原文:“The extent to which greater assistance should be provided to Mainland administrators in the future will have to be decided on a case by case basi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recognition is likely to be influenced by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 Mainland, like Hong Kong, promotes a unitary approach to transnational insolvencies.”)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2021年1月25日

如何办理内地或海外人士在香港的遗产继承事宜?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很多香港本地或是来自内地或海外的人士都在香港拥有不同种类的资产。而当一位人士去世后,他/她可能会在香港留下一些遗产 (例如银行存款、公司股票、物业或其他资产等)。

无论死者生前是否订立遗嘱,任何人在处理死者位于香港的遗产前,通常要先往香港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 (Probate Registry),取得有关遗产之授予书 (Grant)(授予书俗称“承办纸”,包括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 (附有遗嘱)),该授予书即是某人有权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庭出具之证明文件。

现在我们处理的个案中会经常遇到遗产处理涉及外地因素的事务,例如死者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拥有物业,或死者不是香港居民但却在香港遗留了财产。便可能出现以下问题:究竟死者遗留在香港遗产的管理及继承权应由哪个国家的法例来规管?相关人士如何才能继承到这些遗产?

根据香港现行的普通法,有以下规则:

  • 继承“不动产” (例如房产或土地)通常由财产所在地的法例规管。例如,若死者生前是非香港居民,但在香港拥有一套房产,当死者身故后,如沒有訂下遗嘱,该房产通常会受香港的遗产继承法律所规管。
  • 继承“动产” (例如现金、公司股票或个人财物)由死者去世当日的居籍 (Domicile) 之法例所规管。例如,若死者是内地居民,无论其动产位于何地方,这些财产通常会受内地的遗产继承法所规管。

居籍 (Domicile) 是什么?

在处理死者遗留在香港的遗产继承事务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死者去世时的居籍。根据普通法,居籍的定义是”在法律上认为是一个人永久以此为家的地方或区域”。 在香港,法庭会根据《居籍条例》(香港法例第596章)去定断一个人的居籍。 一般来说,如一个人身处在一个地方,并有意图在该地方永久或无限期地居住,他将会取得该地方的居籍。

因此,在考虑死者的居籍时,通常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死者去世时持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护照;(2)死者去世时长期居住在哪里;(3)凭借什么身份在该地居住?

另外,在判断死者生前是否以香港为居籍时,遗产承办处会考虑的因素包括:(1)死者是否合法地身处香港、(2)死者生前身处香港多长时间、(3)死者在香港是否有固定居所及工作、(4)死者的大部份资产是否位于香港、(5)死者是否有其他亲属及/或朋友在香港等,以证明死者是否意图无限期以香港为家。

死者居籍不同的情况下,如何办理遗产继承事务:

1. 如果死者的居籍是香港

遗产代理人需要向遗产承办处申请遗嘱认证 (死者生前立下遗嘱的情况)、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或遗产管理书 (死者生前未立下遗嘱的情况)。申請人需前往遗产承办处提交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及遗嘱(如適用)的正本。 一经存档,法庭就不会向申请人发还死亡证明书的正本。 另外,申请人亦需要填写指明表格及准备死者在香港之资产及负债清单。 该清单会附于遗产承办书内,以便日后管理遗产。

2. 如果死者的居籍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1) 居籍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 附表二所指定的普通法国家或地区(如澳大利亚的部分州、新西兰、新加坡、斯里兰卡以及联合王国)

在遗嘱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可先在死者的居籍办理并取得遗产承办书,随后到香港法院申请重新盖章,获重新盖章的授予书将与香港法院出具的授予书具有相同效力。申请时需准备以下文件:

  • 该域外法院发出的授予书的原件
  • 经认证的死者的死亡证明书的副本
  • 经法庭认证的遗嘱的副本 (如有)
  • 死者于死亡日期在香港之资产及负债清单

(2)  如果死者的居籍是内地

对于内地居民在香港的遗产,应向香港法院申请办理遗嘱认证或申请办理遗产管理书。如死者的遗产是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则遗产管理人将根据香港法律来办理遗产继承事务;如位于香港的遗产为银行存款或股票等动产,则香港法院会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有继承权的人士,并将遗产管理的权利授予该人士。

香港法院在根据内地法律来确定有继承权的人士时,需要内地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关系证明
  • 权利和继承证明
  • 死者的死亡证明

该些内地公证文书需要经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外事部门办理认证手续。

总结

本文简要地介绍了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的情况,在办理死者在香港的遗产之继承工作时,对于确认死者的居籍、遗嘱的内容、遗产的类别(动产及/或不动产)、遗产所处的位置等若干事项尤为重要。若死者的居籍位于香港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寻找不同司法管辖区域的律师与香港律师一同配合办理遗产继承事物也十分必要。

本文由本所富经验的私人客户团队成员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合伙人林颖诗律师王家熹高级律师罗启峰高级律师共同合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傅景元律师林颖诗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2021年1月18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为宋都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608)于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提供意见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作为宋都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宋都服务」)(股份代号:9608)的香港法律顾问,协助宋都服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

宋都服务股份于2021年1月18日在香港联交所正式上市。宋都服务共发售8亿股股份,经重新分配后,其中2.4亿股为香港公开发售股份,5.6亿股为国际配售股份。发售价为每股发售股份港币0.25元,全球发售所得款项总额为港币2亿元。

宋都服务及其附属公司(「集团」)为浙江省物业管理行业中享负盛名的综合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集团于中国的14个城市向33 项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管总建筑面积逾640万平方米。集团于二零二零年按物业管理综合实力计在「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中排名第56。此外,于二零一九年,在总部设在杭州及浙江省的物业服务百强企业中,集团按纯利计分别排名第五及第七。

本发行上市项目的独家保荐人为信达国际融资有限公司。联席全球协调人为信达国际融资有限公司及千里硕证券有限公司,而联席账簿管理人为信达国际融资有限公司、千里硕证券有限公司、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及高诚证券有限公司。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及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韦沅澄律师、薛殷如律师及王艺儒注册外地律师。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交易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张源辉律师

2021年1月15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荣登《亚太法律500强》2021榜单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很荣幸地宣布,本所的SW私人客户部及其主管- 傅景元律师,凭借着出众的专业实力和卓越的客户口碑,荣登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亚太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Asia Pacific) 2021榜单。

研究人员就每个司法管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广泛研究,并获得了30万客户对其聘用律师的反馈。《亚太法律500强》推荐,并赞扬本所的 SW私人客户部: “提供全面的私人客户服务,包括婚姻﹑家庭财富和继承计划,以及管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资产的专业知识。傅景元律师领导家庭法律团队,并拥有广泛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争议的专业知识,包括辅助救济﹑儿童监护和抚养有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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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律师 | 傅景元律师

关于傅律师

傅律师精通家庭法、家族财富和受托监管人的领域,在特别金融债权、介入诉讼、抚养权纠纷案件、婚前及婚后协议、房地产财产纠纷事务及跨境问题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傅律师亦曾多次为香港的家庭法提出专家法律意见。

傅律师是认可综合和家事调解员,英国仲裁学会会员及院士、国际公证人及婚姻监礼人。

关于亚太法律500强

亚太法律500强是国际法律评级机构,每年对全球超过150个法域的律所及律师进行排名与推荐。亚太法律500强的评选依据包括来自全球30万客户的反馈、律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研究团队的市场观察等。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按此 (只提供英文版本) 或联络傅景元律师

2021年1月6日

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和曾浩贤高级律师获香港律师会颁授杰出社会服务及公益律师奖

本所欣然地宣布,我们的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和曾浩贤高级律师获香港律师会颁授2020年杰出社会服务及公益律师奖金奖,以嘉许他们在公益法律服务及社区工作方面的贡献。

合伙人陈连基律师第一次参加本次计划,她表示:“我很荣幸能提高香港对心理健康及能力,和儿童问题之认识。我期待与其他具有相同愿景和热情的非政府组织和慈善组织进行更多的合作。”

曾浩贤高级律师已经连续六年获得此殊荣,他说:“我一直热衷于为年轻人提供指导,并为此乐此不疲。”

要获得最高级别之金奖,会员必须在过去一年提供不少于100小时的公益专业志愿者服务。

关于杰出社会服务奖及公益律师奖

香港律师会杰出社会服务及公益律师计划于2010年1月成立,旨在鼓励律师行和会员展开公益和社区工作。所有积极回馈社会的成员,实习律师和注册外国律师都能藉此机会,获得社会和大众的认可和赞赏。

请点击此处观看仪式,或联系陈连基律师曾浩贤律师作进一步查询。

2021年1月5日

合伙人劳恒晃律师连续两年荣登中国法律精英100强榜单

2021年1月4日,《中国商法》杂志(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发布了《2020年A-List: 法律精英100强》(法律精英)。本所合伙人及企业融资部主管劳恒晃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底蕴和卓越的执业能力,连续两年再次名列中国(外国律所)的法律精英100强。

“法律精英”旨在认可中国市场上的领先律师。通过深入研究,《商法》月刊与亚洲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法律顾问和合伙人进行了数千次访谈,评选出在过去一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交易,案例和其他显著成就的最终获奖名单。

劳律师是本所的企业融资业务主管,擅长于资本市场、企业融资和收购合并等业务领域。劳律师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多次参与首次公开招股项目,为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的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等提供顾问服务。同时,他也协助不少上市公司处理不同类型的企业融资交易,并担任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香港上市公司的顾问,协助他们投资或退出相关的企业 (尤其以中国大陆所在地的企业为主)。此外,劳律师也协助中国境内企业进行房地产交易、海外投资及其他海外股票交易所的首次公开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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