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

合伙人曾浩贤律师接受路透社访问

近日,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接受路透北京访问, 就中概股回归发表见解。曾律师指出,在美股市场的加强监管及港交所积极改革下,包括新增的SPAC方式上市等,均有助加强中概股回归香港上市的意欲。

曾律师在访问中续指,对于区块链技术、电动汽车等科技类及初创企业来说, 若要通过传统IPO上市,会困难重重,而港交所明年启动的SPAC上市机制将会为这些企业上市过程放大了成功可能。“回归后的中概股公司有更多发展机遇,它们不但取得高关注度、认同度,此外于估值水平、股票流动性、股票交易量和融资能力方面也获得利好的影响。” 曾律师如此评价。

如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 请联络本所曾浩贤律师按此查看完整访问。

2021年12月24日

香港交易所就公司管治守则检讨刊发咨询总结

背景

2021年12月10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其对《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及有关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检讨发表咨询总结(「《咨询总结》」)。联交所已就其于2021年4月16日发表的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文件(「《谘询文件》」)所概述的建议,收到公众的积极反馈。

新《企业管治守则》下的规定将适用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但若干例外情况解释如下。联交所亦会刊发一套新指引(「《企业管治指引》」),以协助发行人遵守企业管治规定。本文所用术语的含义与谘询总结和谘询文件中的定义相同。

新《企业管治守则》及经修订《上市规则》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修订上市规则及新企业管治守则的主要摘要

下表载列原建议和结论之间的比较:

原建议 结论 实施
1.        文化
1.1 要求董事会将公司的文化与其目的、价值观和策略保持一致
  • 采纳
  • 联交所将在《企业管治指引》中纳入附上自我评估问题清单和有关考虑一致性问题的建议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1.2 制定反贪污政策及举报政策
  • 采纳
  • 联交所将为反贪污和举报政策的制定提供指引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2.        董事会独立性、更新和继任计划
2.1 规定发行人披露政策,以确保董事会获得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对该政策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年度审查 采纳经修订的相关字眼,澄清对现有”机制”的关注,使董事会具有强有力的独立因素,則可以涵盖以下:

 

(a)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招聘程序。

(b)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及所贡献的时间。

(c)  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贡献的评估。

(d)  取得有独立意见的其他渠道。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2.2 有关连任多年的独董(即在任已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

 

  • 连任多年的独董重选经独立股东批准
 

 

 

 

不采纳

  • 认为连任多年的独董仍保持独立而应予重选时,额外披露所曾考量的因素、程序以及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的讨论(「额外披露」)
采纳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  如果董事会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为连任多年的独董,则在即将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委任新独立非执行董事(「新独董建议」),并在股东通函中披露连任多年的独董的姓名及出任该职的时间(「任期披露」)
采纳 新独董建议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任期披露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2.3 不应给予独立非执行董事与业绩相关的股本权益酬金(例如购股权或赠授股份) 采纳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3.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3.1 董事会成员不得全属单一性别(现有发行人有3年过渡期) 采纳,修改字眼并修订过渡期 发行人:   《上市规则》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单一性别董事会发行人: 3年过渡期(即不迟于2024年12月31日任命一名其他性别的董事)

 

上市文件内列明承诺的发行人:

根据这些承诺委任其他性别的董事

 

首次公开募股申请人:

2022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A1表格起生效(即6个月的过渡期)

3.2 设定并披露在董事会和所有雇员层面实现性别多元化的数字目标和时间表
  • 在董事会层面采纳
  • 在所有雇员层面的规定经修订后采纳,以披露:

 

(i) 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层)的性别比例;

(ii) 发行人为实现性别多元化而设定的计划或可计量目标;和

(iii) 任何会影响在雇员层面(包括高级管理层)达到性别多元化 (使其较困难或较次要)的因素或情况。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3.3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年度审查 采纳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3.4 委任时的表格中加入董事性别资料 采纳 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4.        提名委员会
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由大多数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采纳,但改为董事会主席亦可担任主席 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5.        与股东的沟通
股东通讯政策的披露和年度审查 采纳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6.        其他优化措施
6.1 在投票表决结果公告中披露董事出席股东大会的纪录 采纳 《上市规则》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6.2 删除规定非执行董事的委任应有指定任期 采纳 《守則》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7.        说明企业管治和ESG之间的联系
在《守则》中详细说明企业管治和ESG之间的联系 采纳 《守则》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8.        适时披露《环境、社会报告》
规定《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与年报同步刊发 采纳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9.        重新排列《守则》
9.1 附录十四更名为《企业管治守则 》 采纳 《守则》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9.2 将强制披露要求放在附录十四较前的当眼位置(而不是附录十四的最后一部分) 采纳 《守则》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9.3 重新编排附录十四的架构,以使其更流畅易读 采纳 《守则》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分析和启示

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因为它是良好企业、长期成功和企业可持续性的基石。谘询的主要重点是在香港上市发行人中推广良好的企业管治标准,灌输董事会思维模式的转变,加强发行人与其股东之间的沟通,以及鼓励进一步的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披露和标准。谘询显示联交所致力继续发展稳健的企业管治架构,以确保市场质素、协调所有持份者的利益及采纳国际最佳常规。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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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0日

跨境破产法最新动态:香港法院拒绝搁置香港诉讼程序

跨境破产法最新动态:香港法院拒绝搁置香港诉讼程序

上周五,即2021年12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颁下了一项重要的跨境清盘案件判决,认可了内地破产管理人身份,但拒绝搁置香港诉讼程序。在Nuoxi Capital Limited (諾熙資本有限公司)(In Liquidation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 Peking University Founder Group Defendant Company Limited (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 HCA778/2021及一系列共同审理的案件 (统称「本案」) 中,夏利士法官认可了北京大学旗下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北大方正」,其集团统称「方正集团」) 的破产管理人身份,但驳回了北大方正搁置债权人在香港发起的有关维好协议 (keepwell deeds) 争议的诉讼程序申请。

案件背景

本案各方的争议主要源于被告北大方正就其多家子公司在相关的债券及担保协议下负有的17亿美元债务做出的维好协议。该维好协议要求北大方正促成其子公司 (1) 在任何时候至少合计保持1美金的资产净值,及 (2) 有足够的现金流确保子公司可偿付相关债务。除此之外,该维好协议亦要求北大方正尽最大努力 (best efforts) 取得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以及在子公司资金不足偿付债务的情况下向该些子公司注入充足的资金。该维好协议约定管辖法律为英国法,且由香港法院专属司法管辖。

由于方正集团日益恶化的财务状况,北大方正的子公司未能根据相关债券及担保协议偿付债务。在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北京法院」) 颁下了北大方正进行破产重组 (reorganization) 的命令,并随后指令债权人提交债权申报。

该维好协议下的债权人向北大方正的破产管理提交了有关维好协议下的债券申报,但被北大方正的破产管理人拒绝。因此,该等债权人在香港法庭对北大方正提起诉讼。

北大方正的破产管理人向香港法庭寻求承认和协助在北京的重组程序,并申请搁置香港的诉讼程序,以便各方可以在正在进行的重组程序中解决相关争议。

北大方正申请搁置香港诉讼程序的理由

本案中,北大方正的破产管理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向香港法院提交搁置香港诉讼程序的申请:

  1. 原告人选择在内地提交债权证明 (proof of debt),表示服从内地法院的管辖且放弃以非内地破产程序解决相关争议的权利。
  2. 香港法院做出的判决能否在内地得到承认或执行,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考虑到案件的本质,北京法院更适合处理相关争议。
  3. 应基于根据修正普遍主义 (modified universalism) 的原则搁置香港诉讼程序。
  4. 考虑到诉讼当事人和证人的最大利益和便利,内地法院显然更合适,诉讼应在内地进行。

 

法庭判决

针对北大方正提出的理由,夏利士法官做出了以下的回应及分析:

      1. 在研究了英国法律的多宗判例后,夏利士法官认为,虽然原告人在内地破产重组程序中提交申索确实构成服从内地法院的管辖,但这并不会禁制原告人在香港发起诉讼程序,更不会单独构成香港法庭拒绝执行专属管辖权条款的理由。
      2. 同时,就北京法院是否会执行香港判决,夏利士法官参考了北京法院出具的请求书 (letter of request) 并留意到该请求书中北京法院并没有表示不会认可及执行有效的香港法院判决。另外,考虑到内地法院及香港法院就有效推进跨境破产及重组程序所作出的合作尝试及努力,以及香港合同法与英国合同法的相似程度,很难相信北京法院会不重视香港法院根据专属管辖权条款就英国合同法的争议作出的判决。就此,夏利士法官强调,当事人在约定的管辖法院决定他们的争议,是一项重要的实质性权利。香港法院只有在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情况下才会剥夺一方当事人的这一权利。在夏利士法官看来,原告人有权在香港审理该维好协议下的争议,并且,如果成功的话,从判决中取得可以支持他们在内地破产重组程序中推进申索的利益。
      3. 就修正普遍主义原则的问题,夏利士法官指出本案的情况并不适用。由于原告人只是为了取得香港判决以推进在内地破产重组程序中的申索,且并不准备通过内地破产重组程序以外的方式获得偿付,本案并不会违背修正普遍主义的原则 (即确保被清盘公司的所有资产在单一的分配制度下摊分给被清盘公司的债权人)。
      4. 考虑本案使用英国法且涉及的法律争议可能十分广泛及复杂,夏利士法官并不认为北京法院通过接受外国法律意见的方式会比香港法院 (同样作为普通法法系的法院) 更适合处理本案的相关争议。

基于上述理由,香港法院驳回了北大方正提出的搁置香港诉讼程序的申请。

总结

本案中,虽然香港法庭认可了内地破产管理人的身份,但仍然在本案适当的情况下坚持香港法院具备管辖权。夏利士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显示香港高等法院和内地行使破产管辖权的法院在适当情况下合作协调程序,以促进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有效率地进行。夏利士法官认为,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和经济模式存在很大差异,有意识和敏锐的合作和沟通对减少误解和提供有效协助是必要的 (Conscious and sensitive cooperation and communication is necessary in order to minimise misunderstandings and facilitate effective assistance)。本案中,北大方正的破产管理人提交的证据并没有指出北京法院已向其解释了有关申请会在香港引起的问题。请求信中也没有指出香港法院将需要解决中国企业破产法和该维好协议的管辖条款之间的冲突。

夏利士法官希望通过本案判决可以协助北京法院理解,如果最高法院要求内地和香港法院之间尽可能地沟通和合作,那么破产管理人及内地律师有必要确保内地法院获得完整和平衡的信息 (complete and balanced information)。夏利士法官强调,跨境破产和协助外地法律程序不涉及法院之间的竞争,法院的目标是共同努力以在尊重彼此司法管辖的实体法和程序的同时,实施公平和高效的破产程序 (The courts aim to work together to implement fair and efficient insolvency processes whilst respecting the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e of each other’s jurisdiction)。夏利士法官亦希望能够通过本案协助北京法院理解,在香港法律下提出搁置程序的申请并不简单,从而进一步促进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所鼓励的沟通与合作。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律师甘子豪律师助理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2021年12月17日

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受邀为上市公司提供ESG及反腐培训

2021年12月16日,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获罗马风险咨询有限公司邀请﹐联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和员工进行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及反腐倡廉线上培训。本次研讨会内容围绕香港交易所最新出台的《ESG报告指引》新增之披露要求﹐并吸引了超过六十间上市公司参与。


左起: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雍中全律师﹐罗马集团顾问郑璟烨先生和本所曾律师

除本所曾律师外﹐本次研讨会还邀请了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雍中全律师﹐和罗马集团顾问郑璟烨先生﹐共同就香港交易所最新《ESG报告指引》的更新内容作出分享和讨论。曾律师在会上通过案例分享﹐阐释了指引中的反贪资讯要点和非执行董事的责任。

如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 请联络本所曾浩贤律师

2021年12月15日

合伙人傅景元律师、林颖诗律师和罗启峰律师出席汇丰环球私人银行圣诞酒会

2021年12月2日,本所合伙人及史蒂文生黄私人客户部主管傅景元律师和林颖诗律师,以及合伙人罗启峰律师获汇丰环球私人银行邀请,出席在中环汇丰总行举行的圣诞酒会。


左起:本所合伙人罗启峰律师、傅景元律师和林颖诗律师


本所合伙人傅律师在抽奖中获得一等大奖。

本所藉此机会感谢汇丰环球私人银行的邀请,共度一个美好的晚上。

2021年12月14日

合伙人罗启峰律师获邀为「民法典背景下渉外婚姻家事业务探究」担任线上研讨会主讲嘉宾

2021年12月10日, 本所合伙人罗启峰律师获邀为「民法典背景下渉外婚姻家事业务探究」论坛担任主讲嘉宾。本次论坛由青岛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主辨, 并就两地婚姻之法律问题展开分享和讨论。本所罗律师以「两地婚姻家庭案件之相互认可及执行问题」为题,阐释了两地家事判决的执行的限制﹐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和《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之相关法例条文。


本所合伙人罗启峰律师获邀为「民法典背景下渉外婚姻家事业务探究」论坛担任主讲嘉宾。

如阁下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罗启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