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3日

史蒂文生黄成功举办国际律师协会(Interlaw) 亚太地区2019年度会议 (四)

在会议的最后一天,我们特意在下午举行电车派对,与参加会议代表和嘉宾乘坐电车畅游香港岛。代表们置身于电车顶层,迎着凉风,欣赏着香港的壮观景色,沿着悠闲的西区延伸,穿过并感受商业区的城市脉搏、购物区的繁华姿采和旧城区的昔日情怀。电车上有音乐、小吃和香槟,代表们在融洽的气氛下享受香港的全方位风景。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郑炎潘律师林丽嫦律师

2019年2月22日

史蒂文生黄成功举办国际律师协会(Interlaw) 亚太地区2019年度会议 (三)

2019年2月22-23日,本所邀请由英国远赴而来The Results Consultancy总经理John Timperley为与会者举行「赢取国际行销的过程及资源」工作坊。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和林丽嫦律师向John Timperley赠送纪念品以表谢意。

其间Timperley先生教授与会代表如何创作一篇具说服力的行销文章以及如何作一个具说服力的行销演说,令代表们获益不少。Timperley先生亦跟代表们分享一些专业服务公司及Interlaw的行销素材。除了分享外,在午后的互动环节,代表们以一对或小组形式向Interlaw同袍介绍自己的律师行,以练习早前介绍的各种行销技巧。其中代表们有机会与同袍分享其作为行业领导者的故事,加深对不同地域律师行业务的了解,从而交流及一起发掘未来商机。总括而言,此工作坊增进了代表们对如何为他们的律师行以致他们本人制造话题的见解。

有部分嘉宾则参加点心制作课堂。于点心制作课堂中,代表们在点心师傅的教导下亲身尝试制作虾饺、烧卖及春卷等的中式点心。由于中式点心一向被视为一门亚洲独特的烹饪艺术并为香港最具代表性、最受欢迎的美食之一,代表们都非常兴奋能一尝并亲身感受香港道地的饮食文化!

闭幕晚宴于2019年2月22日在北京楼举行。

晚宴开始前,Interlaw主席Glenn Cunninghan先生致辞,感谢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主办是次亚太区会议,并赠送纪念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郑炎潘律师也发表了演讲,感谢所有与会代表对活动的参与和贡献,他也分享其作为合伙人的经历,并希望今后能够进一步与Interlaw各成员国加强合作。代表们不仅品尝了中国传统美食,还欣赏了川剧变脸、阳春面面条制作、富贵鸡锤击等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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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1日

史蒂文生黄成功举办国际律师协会(Interlaw) 亚太地区2019年度会议 (二)

会议的第二天为特别业务会议,是日共7场会议,分别由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林丽嫦律师、徐凯怡律师、张源辉律师及刘砚枫高级律师担任主持。

税务特别业务会议(「税务会议」)就「全球人事流动的国际税务趋势和数字化发展新闻」(「数码税务」)等主题进行了深度的讨论。随着数据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法律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潜在税务义务方面面临着不确定性和挑战。Mr. Massimiliano Gazzo和本所郑炎潘律师就数码税务分享了精辟的意见和他们自己个别的经验,以及他们对税务律师应如何处理任何税务查询和问题的建议。参加者还分享了各自管辖区的税务状况,为其他参加者就预期的跨境交易提供不少指示。税务会议提供了一个平台,让参加者专注及深入地讨论税务事项,并帮助参与者为数码化带来的挑战做好了更充分的准备。

仲裁及诉讼特别业务会议分别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正在崛起的亚洲仲裁中心」及「创新时代:打击网络犯罪的全球追收战略」为主题,由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担任主持。

在仲裁特别业务会议上,英国特许仲裁学会 (东亚分会) 副主席方兆文大律师和与会成员分享了他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为亚洲热门的仲裁中心的见解。


徐律师向方大状赠送纪念品以表谢意。

在诉讼特别业务会议上,德辅大律师事务所的黄文杰资深大律师和与会成员分享了他在处理与香港有关的网络犯罪时的实用策略以及香港法院可以提供的协助包括银行信托命令 (Bankers Trust Order)。


徐律师向黄资深大状赠送纪念品以表谢意。

在圆桌讨论中,所有与会成员都受邀分享了他们曾经处理的仲裁案件以及各自所在司法领域应对网络犯罪的常见救济途径。

两场论坛都受到了与会成员的欢迎和认可,也相信通过两场论坛的分享,Interlaw成员律所之间将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也期待未来成员律师之间会有更多合作交流的机会。

合并与收购特别业务会议由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主持,并邀请到吴翠兰律师、蓝海支付李荣贵总经理及余沛恒律师担任演讲嘉宾,分享「合并与收购和金融科技的趋势」。会议上吴律师分享她对金融科技创新与金钱的使用、金融市场、融资和公共建设之间的关系的看法。李先生则介绍了现时全球金融科技技术的使用和趋势。李先生也邀请了几位来自新加坡和中国的特别业务团队代表,分享他们国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金融科技的经验。余律师就虚拟商品(例如比特币)和虚拟资产(例如加密货币、公用事业代币和资产支持的代币)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他还介绍了在香港申请第7类牌照的要求,以及在申请该牌照后能允许专业投资者交易证券代币的可能性。


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银行、金融和破产特别业务会议由Bill Jaimeson先生及本所刘砚枫高级律师担任主持,其他演讲嘉宾包括R3常务董事兼亚洲区负责人Carl Wegner先生、余沛恒律师、eMALI.io首席策略师胡钧儒先生和香港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合规与监管)项目执行主任的Syren Johnstone先生。是次会议也是以金融科技和加密货币为主题,但专注于监管方面的分享和讨论,例如行业当前的业务实践、客户的关注和需求、该领域缺乏监管的问题,以及未来的方向。是次特别业务会议以小组讨论形式举行,每位代表均可于会上间自由分享经验并提出问题。

就业、劳动力、养老金和税收联合特别业务会议主题为「 全球的人员流动」,并由Massimiliano Gazzo先生、Stephanie Gilcher、联同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及黄熙珊高级律师担任主持。

社区多样性和包容性特别业务会议(“DIC SBT”)提醒了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在其律所和客户公司中有责任引入支持残疾人的措施。扶康会副总干事麦润芸女士就雇主和雇员在帮助残疾人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所能做的工作分享了许多案例和经验。参加者感谢她的分享以及她对残疾人士的服务,还分享了他们的经验和想法,为残疾员工提供一个更加包容的工作环境。参加者亦分享了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良好的实践标准的指标。Mr. Brett Hearnden及本所林丽嫦律师为会议的担任主持,与代表们进行了互动式讨论,并就这一主题发表了富有见地的评论。


林律师向麦润芸女士赠送纪念品以表谢意。

当晚酒会于本所办公室举办,更特别准备烧猪、多款精致糕点及香槟,与一众与会者共聚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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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0日

史蒂文生黄成功举办国际律师协会(Interlaw) 亚太地区2019年度会议(一)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本所」)主办的国际律师协会(Interlaw) 亚太区2019年度会议于2019年2月20日至23日成功在香港举办,来自各地区的成员事务所派出逾40位代表及嘉宾出席。

欢迎酒会及晚宴于2019年2月20日假跑马地马场举行。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林丽嫦律师、陈丽卿律师、徐凯怡律师、陈连基律师、黄启豪律师、张源辉律师和洪玉晖律师、刘砚枫高级律师、曾浩贤高级律师、罗启峰高级律师、王家熹高级律师、法律行政员熊健豪先生及本所同仁出席是次晚宴。席间,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联同Interlaw主席致欢迎辞,欢迎众多代表和嘉宾们参与是次由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主办的2019年度亚太区地区会议,并祝愿会议举办成功。代表及嘉宾们有机会一尝运气,并在跑马地马场璀璨生辉的夜晚下,欣赏精彩的赛马赛事。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


Interlaw主席Glenn Cunningham先生


由左至右:本所林丽嫦律师、Brett Hearnden先生、Shafraz Khan先生、本所洪玉晖律师、本所陈丽卿律师、本所黄启豪律师Michael Siebold先生


由左至右:Dominique Blommaert本所陈连基律师及徐凯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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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5日

史蒂文生黄出席中国建设银行(亚洲)「商盈报喜」春茗酒会

2019年2月15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黄启豪律师及张源辉律师获邀出席中国建设银行(亚洲)假中国建设银行大厦举办「商盈报喜」春茗酒会,并与银行各部门的高层进行交流。本所与建行亚洲有长久的合作关系,承蒙建行亚洲邀请出席酒会,本所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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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4日

香港与内地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安排》」),大幅度扩宽可在这两个独立司法管辖区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判决范围。

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香港与内地商签的第六份关于民商事事宜的相互司法协助安排以及第三份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1) 此《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已基本上全面覆盖,内地与香港将近九成的民商事判决可在两地法院得到互认及执行,大大减轻两地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并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以下是《安排》的九大重点:

1. 生效判决

《安排》只适用于生效判决:在内地,是指依法不允许上诉或超过法定期限未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第二审判决;在香港,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及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 判决类型

《安排》将大部分两地生效判决均纳入适用范围: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但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但不包括禁诉令或临时济助命令。

3. 案件类型

《安排》采用了排除清单,即两地同属民商事纠纷的各类案件判决基本上已全部纳入互认范围,但以下案件类型暂不适用:破产(清盘)案件、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以及认可和执行其他司法管辖区裁决的案件。

4. 金钱和非金钱判项

有别于以往安排,在新《安排》下,金钱和非金钱判项均可获得执行。

5. 财产给付范围

在新《安排》下,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将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利息、讼费、迟延履行金,以及迟延履行利息,但不包括税收或罚款。

6. 保全或强制措施

被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前或之后,可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

7. 原审法院的管辖权

《安排》不再保留以往「当事人协议」的要求,即协议各方无需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的专属管辖法院,而只需符合《安排》中规定的被请求方法院对原审法院管辖权之审查标准。

8. 拒绝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理由

《安排》亦规定了在那些有限情况下不予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的判决,包括原审法院对有关诉讼的管辖不符规定标准、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未获得合理的申辩机会、欺诈,以及明显违反香港或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共利益。

9. 申请材料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当事人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出具一份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并在原审法院地具有执行效力。如涉及的判决为缺席判决,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当事人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出具一份已经合法传唤被执行人的证明文件。

《安排》在香港将透过本地立法实施,并会在两地均完成相关实施程序后才于双方公布的日期起正式生效。《安排》将适用于《安排》生效日或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现时,在香港仲裁的各方已受惠于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我们相信此项《安排》将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就牵涉内地实体的争议,不论是通过诉讼或仲裁,香港必然是自然而合适的争议解决地。

(1) 前五份关于民商事事宜的相互司法协助安排分别为:相互送达司法文书的安排、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互委托取证的安排,以及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诉讼或争议解决等详情,请联络本所诉讼及争议排解部主管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