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

史蒂文生黄荣获「亚洲法律概况亚太区法律业务大奖2017」提名为「年度最佳香港事务所」并出席其颁奖典礼

史蒂文生黄公共关系部经理叶慧珍小姐获邀于2017年11月28日出席在香港JW万豪酒店举办的「亚洲法律概况亚太区法律业务大奖2017」。与此同时,本所十分荣幸在「年度最佳香港事务所」项目中获提名并入围最后七强。是次典礼旨在嘉许过去一年在亚太地区的法律业界有出色成就的律师事务所及内部法律团队。


Tilleke & Gibbins合伙人及事务所主任 Mr. Thomas Treutler及叶小姐


Shearn Delamore合伙人黄瑞琪律师及叶小姐

《亚洲法律概况》为亚太地区及本地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了简明权威的指南,由熟知本地律师事务所情况的记者团队进行调查,撰文和编辑,对于法律和商业领域而言,极具参考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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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与其等待美国税改,可以主动创造低税区税籍吗?

优惠的税收政策有助吸引境外投资者,特朗普税改是为了实现竞选承诺还是纸上谈兵?不管美国税改是否成功,CRS的执行都会加大中国税改的力度,现在是大数据云计算的时代了,你还在执行石器时代的税务规划方案吗?

特朗普在就职演说中提出:“真正重要的不是谁来执掌我们的政府,而是我们的政府是否民有?” 有人说税改只是博个噱头,来讨好中产阶级精英,挽救特朗普低迷的支持率;也有说这是个套路,前提是美国财政收入不崩盘,希望减少企业负担,提高美国的投资吸引力;更多人认为美国税改根本是不可能实现的玩意。

美国税改简介
为大家划出了税改法案的两个重点:
1.个人所得税:原有的7档简化为3档-分别是12%,25%,35%
2.企业所得税: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调降至15%(加上地方所得税,综合税率为20%左右)。并实行属地征收原则。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如果税改考虑不够细致,某“税务优惠”就可以引发其他阶层的不满。必须平衡各方利益,还需要考虑财务健康的持续性与对长远经济发展的影响。

正因如此,税改最终是否能通过国会,估计美国政府还要提出更多数据,包括税改如何改变不同工薪阶层的收入,创造额外就业职位以及加大企业投资意向等。当然,最近容许加大财政赤字的法案通过,增大了黑天鹅事件发生的可能。

赴美投资需要同时办移民吗?
中国企业家的行动往往是迅速的: 美国税改的消息加上CRS的实施导致近月更多人士考虑赴美投资,其中包括投资当地房产。但以现行美国税务法规来说,投资美国房产,不管投资者的国籍与居住地,已经产生美国增值税和遗产税等问题。对于另一些准备利用美国技术和人才的企业主,会加速设立美国研发中心或其他企业主体,我们看到有些虽然项目资金还没到位,但企业主已开始申请绿卡。长远家人在美国定居,逐步把重心转移。

请记住: 个人身份筹划是有多个考虑因素。无疑现在这份减税计划非常吸引,但很多细节还没确定。由于美国纳税人定义是绿卡持有者(不管居住地);或者没有绿卡,也会按照非常有限的居留时间来认定是否全球所得征税。所以在美国进行投资的客户,不但不应该急着办理绿卡,更要算好在美国的逗留时间,投资与身份筹划不是必然划上等号。

资产代持问题多多,创造合理避税条件从改变税籍开始
美国财政部及国税局披露:2016年放弃美国籍高达5411人,连续4年刷新记录。如果包含放弃永久居民权人士,数字应该更高。除了避免沉重的税负及复杂的资产申报,也为了可以拥有更多海外金融投资的机会(因为海外金融机构都不愿意增加配合美国税务监管的合规成本而放弃服务美国客户)。 我们遇到的客户早年没做规范的美国税务申报,现有需要加大美国投资,才发现需要请律师协助梳理资产来源,罚款滞纳金与违法后果严重。

目前为止,国内移民申请者请税务专家做登陆前规划是非常少的。更多是执行民间偏方,通过资产转移亲属代持来解决。但这样只会产生更多问题与风险,包括以后的税务合规与继承问题。

试想一下:如果你的资产转移父母代持是因为逃避美国税务申报,父母去世后,你的兄弟姐妹宣称这是父母遗产,相信你是不敢否认维权的。或者到时中国有遗产税,税金也没有准备好,需要“放弃继承”自己辛苦赚来的资产,也太可笑了吧?中国投资人在没有了解美国综合税负与规划方向,贸然成为美国税务居民是危险的。

美国在2015年实施13项工程里面就提到要打击海外逃税项目:企图把绿卡持有者的境外金融账户和离岸公司账户一网打尽。肥咖法案的实施当然是重要的配套设施了。不要忘记现在是大数据云计算的时代了,所有的生活环节,包括消费,银行转账,打车,定位等都留有痕迹,随着新手机与无人店的出台,掌握你指纹,头像等生物识别的机构只会愈来愈多,加上个税,社保,资产等的大数据一起联网,查税是不用专管员坐在你面前的!

从税收方向筹划个人身份,香港是好选择吗?
美国是税法执行力度很大的高税区,在每州财政情况不一样的情况下如何改革为低税区我们拭目以待。但一定要记住美国是两党轮替的民选国家,减税的政策稳定性是不确定的。

与个人有关的税种一般分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遗产税等 。三者之间,以增值税与遗产税后果更为严重。而遗产税又往往与赠与税挂钩。这些税种都是偏向属人也属地的。所以,从个人税务筹划的角度而言,香港,新加坡这种少数属地税收政策,各方面生活设施齐备的发达地区是理想的身份或居住地选择。

预期等待不确定的美国税改,要不我们聚焦看看本来就是低税地的香港:香港遗产税在2006年已经带头取消,意味与传承关系最密切的那一把刀已经没有了。香港个人所得税率累进最高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16.5%,远低于中国或美国。最近香港特首建议企业200万利润内的所得税从还要降低至8.25%,为中国企业走向国际提供更优惠的平台。

虽然香港已经取消了投资移民政策,不等于打算发展境外业务的中国企业主不可以申请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定居香港的。相对其他国家,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居住要求相对比较弹性。由于香港的特别地位,对于在中国有业务,取得香港身份后需要常驻大陆的中国企业主,也不用像其他国家护照持有者一样,只能以商务/工作签证有期限逗留中国。

香港的司法独立性与金融中心地位是世界前列的。选用香港公司建立国际品牌,扩张自己商业帝国同时获取低税地身份,提供税收筹划的空间,这或许是个两全其美的方法。香港移民政策也是逐步收紧,建议想设立香港公司同时安排税籍的客户尽快做好安排,我们可以与有大学学历的有兴趣人士讨论方案。

对于高资产净值人士来说,家庭成员的居住地与国籍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当中如涉及高税区国家,移民申请前的合理避税筹划更是刚需。如需了解更多身份税务筹划方案,请联系你的税务律师/家族办公室。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香港及新西兰信托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信托咨询或受托人服务。且曾荣获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颁发“最具特色家族海外信托策划服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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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3日

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11月3日公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早在2014年4月,国家发改委就公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办法”)。相较于2014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如下修改:

征求意见稿

2014办法

进一步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
“投资主体”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

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开展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境内自然人直接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

第三十一条: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 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通过境外企业” 第二条:本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投资活动” 第二条: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细化核准范围
“敏感地区或国家”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第七条: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宏观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区分备案范围
   第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投资主体直接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

第四十二条 【无需核准、备案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在线平台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核准或备案的时间底线
  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前款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小路条”
  删除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2017年11月22日

Asialaw Profiles 2018公布榜单 史蒂文生黃6个专业领域获高度推荐

《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公布2018年度香港律师事务所榜单。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在以下专业领域荣获“高度推荐律师事务所”称号,包括「银行与金融」领域、「资本市场」领域、「公司合并及收购」领域、「诉讼及争议解决」领域、「金融服务监管」领域、及「破产重组」领域。本所「房地产与建筑」领域亦获“推荐律师事务所"称号。

《亚洲法律概况》为亚太地区及本地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了简明权威的指南,由熟知本地律师事务所情况的记者团队进行调查,撰文和编辑,对于法律和商业领域而言,极具参考价位。

关于本所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1978年成立,是一家高瞻远瞩,致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所,全所共有160多人,荣登第5大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本所提供一系列的法律和企业服务,包括中国事务、银行与金融、企业及商业法和公司服务、企业融资、雇佣法、家事法及私人事务、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财产转让、监管执法、科技与通讯、移民、媒体及娱乐法。于2013年与在中国内地极具规模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策略联盟,扩阔了本所在中国内地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并拓展业务地域。本所亦是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的创会成员之一,该会网络覆盖超过全球140个城市。本所于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的会员资格及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建立的策略联盟,给客户一个强大的服务支援网络,加上本所中港两地的专业律师团队,为客户带来个人化、开放及高效的策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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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6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出席「新金融.新仲裁」- 携手在前沿国际仲裁高峰论坛并担任分组论坛主讲嘉宾

「新金融.新仲裁」- 携手在前沿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于2017年11月16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完满举办,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吕志豪律师和合规总监陈德清先生一同出席,徐律师更担任分论坛的主讲嘉宾。

论坛由锦天城主办,并获得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汤森路透及鼎颂大力支持。论坛更于网上直播,吸引逾三十万名观众观赏论坛。

论坛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明德致欢迎辞揭开序幕,及后有八名嘉宾分享,分别是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先生、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马屹先生、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兼金融仲裁院副院长陆春玮先生、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林志炜先生、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先生、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主席陈忠谦先生、青岛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常务副院长兼秘书长陈士彬先生、以及点融网联合CEO、创始人, 星合资本董事长郭宇航先生。

下午分论坛共有四个主题,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排解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担任主题1.1的主讲嘉宾,就「当金融遇到仲裁 – 行业性争议解决的特殊性」发表演讲。在该环节中,徐律师深入浅出的探讨了四大议题,分别是「对仲裁的传统抗拒」、「广受欢迎的仲裁」、「银行和金融交易」和「投资条约仲裁」。除了会场观众外,徐律师的演讲更于网上同步直播,吸引了逾二十万名观众于网上收看。该环节完结后,徐律师亦在直播中接受刘炯律师的访问。


吕律师向嘉宾介绍本所并互相交流

本所鼎力支持是次论坛,除了是赞助商外,在会场内亦设置展览位,展出本所的宣传册子及礼物,让参加人士对本所有更多认识。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与本所徐凯怡律师吕志豪律师联络。

2017年11月14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吕志豪律师获委任为食物及卫生局牌照上诉委员会成员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吕志豪律师获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为食物及卫生局牌照上诉委员会成员,是次委任由2018年1月1日起为期两年。吕志豪律师表示十分荣幸获委任为食物及卫生局牌照上诉委员会成员之一,并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履行有关公职。

牌照上诉委员会负责聆讯就食物环境卫生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及卫生署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所作的发牌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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