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8日

证监会刊发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

引言

于2023年2月20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咨询文件,就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规定的建议征询市场意见(「咨询文件」)。 此咨询文件为对于2022年6月刊宪及已同年12月通过以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请参阅本所的新闻简讯更新)的一个后续的咨询。证监会进一步解释并列出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专为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新发牌制度(《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下有关规管规定的拟议修订及拟议过渡性安排, 并邀请业界和公众就适用的监管方法提出建议。 公众咨询期将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

主要监管规定

A. 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主要建议监管规定

证监会建议待《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实施后,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建议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乃根据适用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的现行监管规定(尤其是《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拟备而成。

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中,建议的监管规定涵盖多个范畴及领域,例如:适当人选规定、遵守一般原则、财务稳健性、营运、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与客户进行交易、保管客户资产、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网络保安、利益冲突、备存纪录、核数师及持续回报/通知责任。 <1有鉴于Luna币及Terra币相继崩盘,证监会在强调「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下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要求风险水平相同的虚拟资产提供者在同等责任下须就虚拟资产所带来的特定风险而予以相应修改。 2 在《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生效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将被取代,而所有平台运营者(不论是否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或《打击洗钱条例》获发牌)将须受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的规限。

B. 双重牌照

待《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实施后,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进行的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同时亦会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 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进行的非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

鉴于虚拟资产可能会随时间而演变,如由非证券型代币变为证券型代币(反之亦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连同其建议的负责人员和持牌代表)应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申请批准,以获双重发牌及核准。

C. 有关容许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3

证监会于2018年引入《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时认为,为求更加谨慎,应限制《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平台仅可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就此而言,证监会留意到在应否容许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平台提供的服务这问题上公众意见纷陈不一。

在2022年1月,证监会首度容许零售投资者接触在传统交易所买卖的少数受规管虚拟资产相关衍生产品。 随后在2022年10月,证监会就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虚拟资产期货ETF)设立了认可制度。 因此,零售投资者在香港已能透过受规管产品以间接方式接触虚拟资产(请参阅本所的新闻简讯更新)。

因为现时有更多国际金融机构及服务提供者已涉足这个领域,证监会建议容许各类投资者(包括零售投资者)使用由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提供的大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但前提是有关虚拟资产须获纳入由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两个「获接纳的指数」中。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在纳入上述虚拟资产以供买卖时,亦须考虑其他一般的代币纳入准则,包括市值、成交量、规程安全及内部合规。

D. 咨询问答 4

以下是证监会为咨询业界及公众所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其反馈:

 

编号 主要咨询提问 证监会的看法
1. 你是否赞同,持牌平台营运者在采取所建议的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应获准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
  • 证监会建议应遵循合适性的精神,设立妥善措施,以为零售投资者提供额外保障。 措施包括:(a)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及风险状况; 及(b)为每名客户设定上限以确保客户就虚拟资产所承担的风险根据持牌平台营运者的判断是合理的。
  • 建议持牌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个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以主要负责:(a)订立及执行有关将虚拟资产纳入以供买卖和中止、暂停及撤销其的买卖准则; 及(b)定期检讨以上所述的准则,确保它们仍然适用、及检讨获纳入以供买卖的虚拟资产,确保它们继续符合代币纳入准则。
2. 对于有关一般代币纳入准则及特定代币纳入准则的建议,你是否有任何意见?
  • 非详尽无遗的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例如包括:(a)虚拟资产的背景;(b)虚拟资产在持牌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及其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持牌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责任;及(c)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其区块链规程的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络的大小(特别是对常见攻击的抵御能力)。5
  • 特定的代币纳入准则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包括:“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指获纳入由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中的虚拟资产;及(b)“获接纳的指数”,指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标的指数,用于衡量最大型的虚拟资产的表现。 6
  • 若持牌平台营运者(不论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或是《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获发牌)就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证券”定义的虚拟资产向香港公众作出的要约,可能构成违反香港证券法例下的投资要约制度或招股章程制度,持牌平台营运者便不应作出该要约。
3. 如证监会有意允许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那么从投资者保障的角度来看,你认为应要实施什么其他规定?
  • 在纳入任何虚拟资产以供买卖前,持牌平台营运者须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7
  •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披露足够的产品资料,如以下非详尽无遗的清单所列:(a)虚拟资产在该平台上的价格及成交量; (b)有关虚拟资产的背景资料;及(c)对虚拟资产的条款和特点的扼要描述。 8
4. 对于允许结合使用第三者保险及持牌平台营运者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旗下法团拨出的资金的建议,你是否有任何意见? 你是否有任何其他建议?
  • 保险/补偿安排的建议规定包括:(a)持牌平台营运者应设有经证监会核准的补偿安排以提供适当程度的保障;(b)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每日监察其所保管的客户虚拟资产的总值;及(c)持牌平台营运者如为遵从有关规定而拨出自身的资金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金,便应确保该等资金乃以信托方式持有并指定作有关用途。

有关《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的过渡安排的主要措施及实施细节

E. 参与过渡安排的资格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是原有平台(即在2023年6月1日前已于香港营运并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方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 为此,证监会将会考虑下列非详尽无遗的因素,包括:(a)该公司是否于香港成立为法团;(b)该公司于香港是否具有实体办公室;及(c)该公司的香港员工对于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具有中央管理及控制权。9

F. 过渡安排的关键日期及实施细节

有意申领牌照的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 9日期间内,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在网上提交完全填妥的牌照申请。 在牌照申请中,该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将被要求确认及证明其在紧接2023年6月1日前正于香港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其将遵守适用于持牌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规定。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无意申领牌照,便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 尽管严格来说这些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结业的期限为2024年5月31日,但证监会预期它们会停止向香港投资者积极地推广其服务。

所有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在2024年6月1日或之前被当作获发牌,或获证监会批给牌照。 证监会将会毫不犹豫地对任何无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取执法行动。

分析和总结

经过政府就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的计划和方向而发表的政策宣言(请参阅本所的新闻简讯更新),此咨询文件及时地实践当中的远见,亦为全球虚拟资产的监管制度下一个重要里程碑。同一时间,透过为不同的持份者提供广泛的法律保障,证监会致力拓展虚拟资产的香港零售市场。这能协助零售投资者更好地应对市场的波幅以及确保它们能在具保护性及有效的系统下与受监管的交易平台接轨。此咨询文件与其他规定将制造新一波的市场机会及资本投资,并使香港金融市场现代化,与进一步利用虚拟资产的全球轨迹达成一致。

因此,我们欢迎证监会的建议,并乐于分享我们对于咨询文件的见解。我们希望能因此促进本地有关虚拟资产的企业,并欢迎各位与本所分享您对有关这方面的措施的意见。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 其内容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1 咨询文件的第7页。
2 请参阅咨询文件的第10-11页了解现有监管要求的完整列表和相应说明。
3 咨询文件的第12页。
4 咨询文件的第12-23页。
5 请参阅咨询文件的第15页了解证监会建议的一般非详尽代币纳入准则的完整列表。
6 请参阅咨询文件的第16页了解证监会建议的一般非详尽代币纳入准则的完整列表。
7 请参阅咨询文件的第17页了解对于所需尽职调查的特定领域。
8 请参阅咨询文件的第17-18页了解披露义务的非详尽清单。
9 请参阅咨询文件的第24页了解決定公司是否具有意义且实质性存在的非详尽因素的完整列表。

2023年2月27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荣膺 “2023 ALB 十五佳北亚区诉讼律师”

国际权威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ALB)近日正式公布了“2023 ALB十五佳北亚区诉讼律师”(ALB Top 15 North Asia Litigators 2023)榜单。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凭借卓越的专业实力、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出色的客户及业界口碑荣登榜单。

“ALB十五佳北亚区诉讼律师” 旨在评选出香港、日本和韩国中最杰出的诉讼律师。ALB透过综合评选候选律师过去12个月的重大案件和成就、创新的策略和技术、客户举荐及律师市场反馈口碑等方面之表现,最终遴选出在诉讼领域中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最优秀的十五位律师。

  徐凯怡律师 | 合伙人
银行与金融部和
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
我很荣幸获ALB评选为 “十五佳北亚区诉讼律师”,并由衷感谢ALB的推荐和团队成员的付出,特别是客户长久以来的信赖与支持。我将坚持持续与我们的客户开展更密切的合作,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或按此查看 “ALB 2023年1月/ 2月刊电子版” 之相关报道 (只提供英文版本)。

2023年2月23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协助江西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和提出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收购创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已发行股份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为江西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要约人」)的香港法律顾问,协助(i)要约人收购总代价为7,085.8万港元的创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间在中国成立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为2289)(「创美药业」)全部已发行股本的 9.0%及(ii) 国泰君安证卷(香港)有限公司代表要约人提出收购创美药业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要约」)。

要约人已于2023年1月17日完成收购,从而成为创美药业的最大股东,并触发其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江西医药其后根据要约于2023年1月20日至2月10日收购创美药业全部已发行股本的另外 10.52%。按每股7.29港元的要约价格及14,129,000股要约股份计算,要约的最高对价为103,000,410港元。

要约人为中国国有企业江西江中医药商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江中医商」)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江中医商主要从事药品的批发和零售以及食品、消毒器械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

创美药业连同其子公司主要从事医药分销业务。其业务主要向下游经销商和零售终端分销西药、中成药和保健品及提供医药产品咨询服务。创美药业已于2022年6月完成H股全流通。

国泰君安融资有限公司担任了要约人的财务顾问。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卢建华律师刘咏琳律师邢一卓律师助理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2023年2月22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受邀出席SCIA与SCIAHK合办之 “深港国际仲裁春茗会”

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于2023年2月8日,在SCIAHK位于香港中环国际金融中心之辧事处联合举办了“深港国际仲裁春茗会”,吸引了逾50名香港法律界、工商界之领袖及代表参加。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林海律师亦一同出席了本次活动。


由左起: SCIA理事及SCIAHK董事局执行主席王桂埙﹑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林海律师

本次活动由SCIA理事及SCIAHK董事局执行主席王桂埙担任主持人,并由SCIA副理事长及SCIAHK董事局主席梁定邦SCIA院长及SCIAHK董事局执行主席刘晓春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及香港仲裁员代表杨良宜作为嘉宾发言,介绍了SCIA+SCIAHK“双城两院”的创新发展、以充分发挥“跨境双平台”优势,共同推动“深圳+香港”成为更具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仲裁中心。


SCIA理事及SCIAHK董事局执行主席王桂埙 (左) 和SCIA副理事长及SCIAHK董事局主席梁定邦 (右)


SCIA院长及SCIAHK董事局执行主席刘晓春(左) 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及香港仲裁员代表杨良宜(右)


SCIA理事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博士 (中)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及香港仲裁员代表杨良宜 (右二)


立法会议员简慧敏律师 (中)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顾敏康 (右一)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2023年2月6日

史蒂文生黄为《ALB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指南2023》撰写债务和股权章节

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为《亚洲法律杂志》 (ALB) 最近出版的《ALB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指南2023》(“《ALB大湾区指南》”)就香港之债务和股权资本市场,分别撰写了两篇文章。

在债务资本市场章节“香港债务资本市场概览及近期发展”中,张律师就境外债券发行的交易特点和结构进行了深度解说。他分享了境外债券在香港上市的要求,并介绍了不同类型的境外债券,包括点心债券﹑绿色债券﹑澳门“莲花债”和自贸区离岸债券等。

在股权市场章节“大湾区企业香港境外上市的新机遇”中,张律师简要介绍了香港联交所(主板和创业板(GEM))和美国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标准上市要求。随后,他深入讨论了香港联交所针对生物技术行业推行的重大上市制度改革,SPAC上市制度和双重主要上市/第二上市制度,以及香港联交所于2022年10月提出的“特专科技公司”新上市制度。他亦解释了首次公开招股前的重组和尽职调查的必要性,以及其对确保香港首次公开招股和上市成功的重要性。

本所刘咏琳律师和卢建华律师亦参与了本文的编撰工作。

关于《ALB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指南2023》

ALB是汤森路透旗下的顶尖端法律杂志,其出版的《ALB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指南2023》,旨在邀请该领域的领先律师参与撰文,汇总大湾区重点市场领域最新发展情况,并为企业在大湾区不同法域法律适用所引发的复杂问题提供指引。

请点击此处 免费获取电子版《ALB大湾区指南》。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2023年2月3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协助思宏集团向弘励资产管理发行不可转换的可赎回优先股

本所作为思宏集团的香港法律顾问,协助该集团向弘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弘励集团」)发行总代价为 1,500万美元不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思宏集团由萧玉妍女士所创立和领导,是一家总部设于香港的可持续时装企业,为国际品牌和零售商提供服装设计和精纺制造服务。它们的产品获得多项行业可持续性认证,包括全球回收标准验证、有机物含量标准验证、责任羊毛标准验证、国际纺织生态研究及测试协会验证和HIGG指数。

成立于2016年的弘励集团是一个独立的资产管理平台。目前资产管理规模约为 113 亿美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并在香港、新加坡、首尔、上海和深圳皆设有分部。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见习律师钟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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