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

全球主要市场非同质化代币 (NFTs) 的最新发展

自最早发行至今,非同质化代币 (Non-Fungible Tokens)(下称「NFT(s)」) 现在已成为众所周知的「有价值的商品」。然而,由于存在的历史相对较短,大多数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尚未充分认可NFTs或加密货币资产 (crypto assets) 的法律地位,也未能提供全面的监管框架。

2021年11月1日,在一款名为「鱿鱼币 (SQUID Tokens)」的开发商携款潜逃后,该代币的投资者遭受了巨额损失,共计250万美元。这一骗案为投资与公众者提供了及时的警告,提醒投资者与公众不可忽视与NFTs相关的风险。鉴于投资者与公众对NFT市场的兴趣日益增加,本文旨在简要介绍全球主要市场NFTs的近期发展概况,包括对于NFTs法律地位的司法认可,以及NFTs在娱乐行业的最新应用。

首先,有必要指出的是,一些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禁止NFTs或与NFTs相关的交易。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9月24日完全禁止加密货币交易,而印度的立法者正在考虑将持有、发行、采矿、交易和转移加密货币资产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香港

在香港,一般的规管情况是若NFTs被视作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17章)(下称「香港证券条例」) 附表1所列的「证券 (securities) 」的定义,则该等NFTs便会受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下称「香港证监会」) 的规管。然而,如果此类代币不属于香港证券条例「证券」的定义,则它们将不受香港证券条例的监管管辖。

同时,在民事救济方面,香港高等法院在Nico Constantijin Antonius Samara v Stive Jean Paul Dan [2019] HKCFI 2718一案中已经确认了加密代币的「数字资产 (digital assets)」的地位,并批准了冻结该案被告的资产玛瑞瓦禁令 (Mareva Injunction),其中包括被告持有的比特币 (Bitcoin)。然而,香港法律对于NFTs是否被认定为「普通个人财产」 未有清晰定义。

在2021年8月中旬,一家位于瑞士的第三方资助者(third-party funder)资助了超过700名申请人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币安(Binance)(加密货币的主要交易所和交易平台) 开展仲裁程序。该仲裁程序是关于币安今年5月网上交易平台崩盘而引发的争议。该仲裁案件将会为香港法律界及仲裁界带来许多独特的挑战,包括 (除其他外) 将香港单一标准 (香港法作为管辖法律) 适用于解决多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关于有争议的或至少是尚未确定的NFTs交换和交易领域服务的争议。

英国

与香港不同,英国高等法院在AA v Persons Unknown [2019] EWHC 3556 (Comm)一案中已经确认加密资产被视为「财产」并批准了有关原告作为赎金的比特币的所有权强制令 (proprietary injunction)。此后,英国法院一般都愿意向NFT相关的骗案受害者提供标准民事救济,以帮助识别欺诈者和确定相关资金的去向。

除了在法庭上有关NFT的讨论之外,英国Stephenson Law律师事务所更是于2021年10月25日推出了一组三种不同的代币 (其中一种代币将使买家有权与律所创始人进行一对一的会面),成为首家推出NFT的律师事务所。

美国

在美国,NFTs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娱乐行业。自从数字艺术家迈克温克尔曼 (又名Beeple) 以6,900万美元的价格成功出售其创作的NFT后,美国娱乐行业对将影视作品的视听片段甚至手写剧本转换为NFT的兴趣日益增加。2021年11月初,昆汀塔伦蒂诺 (Quentin Tarantino) 宣布计划出售电影 《低俗小说》(Pulp Fiction)的原版手写剧本。然而,就在几天之内,这部电影的制片人米拉麦克斯影业 (Miramax) 就以违反合同、侵犯版权和商标为由提起了诉讼。尽管有关艺术品模糊的所有权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可能已经威胁到了其他一些NFTs的发行,但该等纠纷对于行业与NFTs的进一步联动发展而言可谓恰逢其时。

与此同时,NFTs的交易也面临着挑战。2021年5月12日,一名原告起诉了Dapper Labs, Inc. (下称「Dapper」) 及其首席执行官,指称Dapper因在其交易平台NBA Top Shot出售NFTs而违反证券法。原告认为,由于NFTs是「从一个特定的项目、发起人或初创企业的成功或失败中获得其价值 (derive their value from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a given project, promoter, or start-up)」的数字资产,NFTs应当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登记。目前法院尚未对Dapper一案作出判决,但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预计将为NFT交易的当事人提供有用的指引,甚至为香港证券条例的监管范围提供参考。

结论

在过去一年,NFTs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欢迎和关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NFTs与合同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相互作用会继续增多,NFTs在各行业的应用会继续扩大,而对NFTs市场的投资也会继续增加。

在这个关键时刻,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有可能会对加密货币资产提供进一步的监管,并就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提供指引。同时,投资者和公众在评估和投资NFTs时应更加谨慎并做好尽职调查。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律师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sw-hk.com)。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2021年11月19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受邀为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座谈会担任主持及演讲嘉宾

2021年11月19日,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兼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第一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香港女律师协会现任理事- 徐凯怡律师,受邀为「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区合同法及商业仲裁法」担任主持及演讲嘉宾。

本次在线座谈会由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香港区主办, ACIA华人内部审计师公会和香港女律师协会共同协办,并吸引了超过1200名人士报名参加。


左起:香港女律师协会主席曾妙儿律师、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何文琪律师、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和华人内部审计师公会会长徐惠祥博士

随着400多名香港律师取得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资格,香港律师及大湾区企业需特别注意内地合同法及商业仲裁法有别于香港普通法。徐律师在会上阐释了香港的仲裁司法体系以及香港法院在其担当之角色, 并就内地与香港签订的司法互助安排之《两地仲裁保全安排》之要点进行了分享与讨论。

本次座谈会成果丰硕,本所期待日后与华人内部审计师公会和香港女律师协会在不同领域中合作。


左起: 华人内部审计师公会副会长刘嘉明先生、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华人内部审计师公会荣誉顾问周荣生先生和华人内部审计师公会会长徐惠祥博士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21年11月18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连续6年在《亚洲法律杂志》- 亚洲50强中位列香港五大本地律师事务所

2021年11月8日, 《亚洲法律杂志》(ALB) 发布了2021年亚洲50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本所连续6年当选香港第五大本地律师事务所。

本所于1978年创立,拥有170多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工作人员。凭借丰富的本地和国际专业知识,本所致力为客户之个人或商业问题提供创新﹐有效的解决方案。

藉此,本所热烈祝贺本所之战略联盟伙伴-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所有亚洲本地律师事务所中位列第五。

关于ALB

ALB是由Thomson Reuters出版的顶尖法律期刊,被认为是亚洲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 由ALB所举办的亚洲50强,旨在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律师人数来确定亚洲最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

2021年11月17日

香港交易所就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修订建议征求意见

介绍

2021年10月29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表了一份关于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特别是由于《上市规则》第17章目前只适用于股份期权计划,考虑到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股份奖励计划,联交所建议修订《上市规则》第17章,从而涵盖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奖励计划。联交所正寻求市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其建议的反馈。

背景

传统上,上市发行人使用股份期权计划和股份奖励计划(统称「股份计划」)作为股本权益的奖励,以吸引、留住和激励员工及服务提供者。它们用于使参与者的利益与发行人及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一般而言,股份期权计划是由发行人发行新股拨支,而股份奖励计划可由发行人发行新股或从市场购买现有股份拨支。联交所绝大部分发行人已采用股份计划。

《上市规则》第17章(上次修订于2000年)目前规管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份期权计划。另一方面,现有的《上市规则》并没有专门规范股份奖励计划。相反,股份奖励计划须受规管一般证券发行的上市规则第13章及上市规则第14A章(如授出新股份给予关连人士)所约束。事实上,由发行人现有股份拨支的股份奖励计划毋须经股东批准,因为这不会对发行人的现有股东的权益产生任何摊簿影响。

在咨询文件中,联交所正借此机会检讨《上市规则》第17章,以纳入股份奖励计划。这些建议更重视薪酬委员会在审查、监督和监察股份计划运作方面的角色。

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主要建议

下表载列上市规则的现行规定与咨询文件所载为股份计划建立框架的主要建议的比较:

  现行规则 提案
涉及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
上市规则第17

  • 现时,第17章只规范了股份期权计划。
  • 建议扩大第17章的适用范围至涵盖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奖励计划。
股份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
  • 对合格参与者的类别没有限制。
  • 定义股份计划的“合格参与者”包括以下内容:

(a)            雇员参与者:发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董事和员工;

(b)            关连实体参与者:关连实体(即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同业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董事和雇员;及

(c)            服务提供者:在发行人集团的日常和日常业务过程中向其提供对其长期增长至关重要的持续和经常性服务的其他人员(例如独立承包人、顾问及生物技术公司的顾问)。

  • 向关连实体参与者和服务提供者授予股份必须得到薪酬委员会的批准。
计划授权

计划授权的限制
  • 所有股份期权计划授出的股份期权以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为限。
  • 如未行使的股份期权不超过发行股份总数的30%,发行人可随时寻求股东批准更新计划授权。
  • 对所有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适用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10%的计划授权限额(「计划授权限额」)。计划授权限额可每三年更新一次。
  • 要求独立股东在三年内批准额外的更新。
  • 建议取消30%的限制要求。
  • 在计划授权限额内设定授予服务提供者授予的股份进一步设定分项限额。
最短归属期
  • 对归属期没有具体要求。
  • 要求最短归属期为12个月。只有在薪酬委员会批准向发行人确定的雇员参与者授予股份的情况下,期限才能缩短。
表现目标和退扣机制
  • 要求发行人在计划文件中披露股份授予所附的任何表现目标或作否定声明。
  • 没有关于退扣机制的具体披露要求。
  • 要求所有股份授予的表现目标和退扣机制,并在授予公告中予以披露。
  • 如果没有表现目标和/或退扣机制,授予公告和通函必须列出薪酬委员会的意见,说明为什么表现目标和/或退扣机制是不必要的。
行使价或股份授出价
  • 股份期权的行使价不得低于股份期权授出时相关股份的市价。
  • 保留现时对股份期权行使价的限制。
  • 就授予股份奖励而言,不建议对股份授出价格施加任何限制。
向个别参与者授予大额股份及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的限制
股份期权计划

  • 对于个别参与者:如果在12个月内授予超过1%已发行股份的期权,则需要获得股东批准。
  • 对于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最高行政人员: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
  • 为(i)合资格参与者是主要股东及(ii)独立非执行董事:(a)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不包括任何本身为获授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b)独立股东批准在12个月内批出超过已发行股份0.1%及500万港元的股份期权。

股份奖励计划

  • 对于个别参与者:无具体限制。
  • 对于作为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和合资格参与者是主要股东:股东批准任何涉及新股的股份奖励。
适用于所有计划方案

  • 对于个别参与者:如果在任何12个月期间授予的股份奖励和股份期权总额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则需要股东批准。
  • 对于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最高行政人员:(a)在符合(b)的前提下,由薪酬委员会批准;或(b)如股份奖励的授予导致所授予的股份奖励在任何12个月期间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1%,则需要独立股东的批准。
  • 对于(i)合资格参与者是主要股东及(ii)独立非执行董事:(a)在符合(b)的前提下,由薪酬委员会批准;或(b)如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授出的股份奖励及股份期权合计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则须获独立股东批准。
涉及上市发行人现有股份的股份计划
授出公告及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 由在市场上购买的现有股份的股份奖励计划不需要股东批准。
  • 关于这些计划的披露受会计准则管辖。
  • 要求披露发行人授出现有股份计划的条款及授股的细节,与适用于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的规定一致。
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附属公司的股份奖励计划
  • 监管附属公司的股份期权计划。
  • 扩大第17章的适用范围,以规管附属公司涉及发行新股或现有股份的股份奖励计划。

分析和启示

鉴于发行人越来越多地采用股份奖励及股份期权,联交所在咨询文件中建议扩大《上市规则》第17章的适用范围,以包括股份奖励计划。我们注意到,《上市规则》对股份期权计划和股份奖励计划的处理存在不一致之处。因此,联交所就股份计划统一《上市规则》的规定,实属可喜之举。由于股份期权计划的制度已维持二十多年不变,这些建议有助应对市场的发展,并符合国际标准,从而维持投资者的信心。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2021年11月12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筹备并参加香港律师会「一带一路」论坛2021

2021年11月4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作为「一带一路」论坛2021筹委会委员,筹备并参加了香港律师会主办之第四届「一带一路」论坛。本次论坛为香港律政司举办之「香港法律周2021」的其中一环,于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以线上线下同步形式举行。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

本届会议主题为「『一带一路』倡议——引领全球复苏与和谐」,聚焦探讨如何加快各国的合作与复兴,并邀得多位来自不同司法区的重量级演讲嘉宾,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部长刘春华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刘光源先生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主任丁国荣博士等,分享他们对各项协助企业复兴的倡议及计划之独到见解。

今年的论坛吸引了逾 670 名来自 24 个司法管辖区的人士报名参加,参加者与各司法管辖区的领袖及律师积极交流和互动,就「一带一路」各项倡议项目和计划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及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和实现机遇展开探讨。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21年11月3日

合伙人罗启峰律师接受STEP杂志访问

本所合伙人,国际信托及资产规划学会 (STEP) 卓越大奖之得奖者罗启峰律师 (TEP) 近日接受了STEP 2021年第五期的杂志采访。罗律师在2020 年STEP国际信托管理文凭试的四篇论文中,以全球最优秀的成绩荣获STEP 卓越大奖。

在采访中,罗律师分享了他成为私人客户律师的历程,为客户提供家庭诉讼、信托和遗产规划以及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等工作。他亦分享了作为 STEP 学生的经历以及其对香港面临之挑战的见解。

关于本所合伙人罗启峰律师

罗启峰律师于2014年在香港取得事务律师执业资格,并于2015年加入本事务所。

罗律师处理各种私人客户工作,包括家庭和婚姻事务,如离婚、子女纠纷、监护权、重新安置及赡养令申请等,当中经常涉及跨国界和管辖权之纠纷。罗律师亦善于处理有关信托咨询、遗产及继承计划和遗嘱草拟及认证等法律服务。罗律师在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委员会和监护事宜,以及人身伤亡意外索偿方面亦富有经验。

罗律师为认可之信托与财产从业员 (TEP)和婚姻监礼人。

如阁下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罗启峰律师按此查看完整采访 (只提供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