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

合伙人洪玉晖律师颁发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奖学金于香港大学法律系学生

2020年11月20日﹐本所合伙人洪玉晖律师受邀出席香港大学法律系学生的颁奖典礼﹐并代表本所颁发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奖学金。


本所合伙人洪玉晖律师 (中) 颁发奬学金予雇佣法与实务奖得主Ms. Chan Gee Ting (左)及商业争议解决奖得主Miss. Ho Ka Hei (右)。

自2010年以来, 本所一直向本地大学提供奬学金, 致力培育下一代的年轻律师。今年﹐本所很荣幸能赞助香港大学的商业争议解决及雇佣法与实务奖。

本所藉此机会,向两位获奖的优秀学生送上热烈的祝贺!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洪玉晖律师

2020年11月20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在《亚洲法律杂志》- 亚洲50强中位列香港五大本地律师事务所

《亚洲法律杂志》近日发布了2020年亚洲50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本所连续5年再次当选香港第五大本地律师事务所。

本所于1978年创立,拥有170多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工作人员。凭借丰富的本地和国际专业知识,本所致力为客户之个人或商业问题提供创新﹐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过去的一年,香港法律界面对巨大的挑战。在这空前的时代下,本所努力确保与客户的沟通和服务不受影响,同时确保本所员工之情感和身体的健康同样重要。在展望2021年的同时,本所将会继续努力提高服务质素,并随着环境的变化与时并进。

藉此,本所热烈祝贺本所之战略联盟伙伴-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所有亚洲本地律师事务所中位列第四。

关于《亚洲法律杂志》

《亚洲法律杂志》是由Thomson Reuters出版的顶尖法律期刊,被认为是亚洲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 由《亚洲法律杂志》所举办的亚洲50强,旨在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律师人数来确定亚洲最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所郑炎潘律师劳恒晃律师傅景元律师

2020年11月19日

合伙人林颖诗律师受宏利香港邀请在财富传承规划研讨会上发表演讲

本所合伙人及SW私人客户部主管林颖诗律师和罗启峰高级律师应宏利人寿保险邀请,于11月11及19日的财富传承规划网上研讨会上发表演讲。本次研讨会共吸引了超过200多名宏利的顾问和高净值客户参加。

在研讨会期间,林律师和罗律师介绍并分析了各种财富传承规划工具的利与弊,包括遗嘱,信托,持久授权书和保险。另外,通过分析名人的遗产纠纷案件,林律师和罗律师阐明了遗产规划的重要性,并提供了解决方案以避免日后遗嘱和信托的有效性受到挑战。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林颖诗律师

2020年11月13日

《一般数据保护规例》(“GDPR”)在香港的适用

除香港现有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PDPO”)外,自2018年5月25日起生效的欧盟GDPR亦因其广泛的地域适用性及可能所施加的沉重罚款,被认为是数据私隐法律的一项重要突破。罚款额度之重— 能体现于近期一宗德国案件中,一间国际零售商因其位于纽伦堡的分支在管控和处理数百员工的个人数据上曾采纳不恰当的措施而遭到罚款3,530万欧元。

数据处理基本原则有那些?

GDPR要求数据管控者及处理者遵守数据处理基本原则并就此承担法律责任。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平和透明、目的限制、数据最少搜集、准确性、存储限制及完整性和保密性[1]。例如,当一间公司要履行遵守数据完整性和保密性原则的义务时,该公司需要建立适当的网络和数据安全措施,实际措施包括在与数据处理者的合同中增加更为严格的数据安全条款。

香港的公司会受到多大程度影响?

GDPR具有域外效力。香港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能需要遵守GDPR:

1. 在欧盟没有设置机关[2],但向欧盟人士提供商品或服务,或监视他们的行为; 或

2. 在欧盟内设有机关,该机关的活动涉及处理个人数据,不论是否确实在欧盟境内处理数据。[3]

数据管控者和处理者在处理从相关活动所搜集到的个人数据时均会受到监管。

GDPR规管的例子:

  • 一家香港的线上销售平台,提供英文作网站语言和以欧盟成员国为运输目的地
  • 一个香港的应用程式,可为香港游客在欧盟境内旅行中提供定位服务
  • 一家位于欧盟的集团,共享并传输其数据到香港子公司进行存储和分析

然而,只有当与商品和服务供应有关的数据处理活动以欧盟境内人士为目标时,相关的处理活动才会被纳入规管。如果数据处理仅涉及原意为向在欧盟境外人士提供的服务,而即使该服务在境外人士进入欧盟范围时未有中止,相关数据处理活动亦不受GDPR约束。[4]

超出GDPR范围的例子:

  • 一个香港的手机新闻应用程式,向香港用户(在订阅服务时提供香港手机号码)提供中文的每日新闻更新。当香港用户进入欧盟领土时,有关新闻更新服务不受GDPR规管。

如果一间公司的数据处理行为低于GDPR标准,这将会带来什么后果?

违反GDPR的行政罚款分为两级,具体取决于违规的类型。较低级别的罚款为最高1000万欧元,或前一个财政年度(对于企业而言)全球总营业额的2% ,以较高者为准。[5]较高级别的罚款金额为最高2,000万欧元,或前一个财政年度(对于企业而言)全球年度总营业额的4%,以较高者为准。[6]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罚款?

如公司不遵守以下规定(非详尽无遗),则可处以较低的罚款:

1. 获取父母的同意下处理儿童的个人数据;

2. 如果不需要识别数据当事人,则匿名处理个人数据;

3. 发出数据泄露通知;

4. 委任数据保护主任;或

5. 其他。[7]

如公司不遵守以下规定(非详尽无遗),则可能处以较高的罚款:

1. 遵守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例如在处理之前获得同意;

2. 保障数据当事人的权利,例如被遗忘权、反对处理权;

3. 通过合法机制将个人数据传输予第三国收取人;或

4. 其他。[8]

欧盟GDPR中的「数据管控者」和「数据处理者」与香港PDPO中的「数据使用者」有何不同?

简而言之,「数据管控者」通常是指决定如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出于何种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员或公司,而「数据处理者」是指为管控者处理数据的人员或公司。[9]一间公司可以同时拥有两者身份。

而「数据使用者」则是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所使用的概念。这是一个统称,涵盖GDPR中的「数据管控者」和「数据处理者」。GDPR会同时监管这两种角色,然而香港的PDPO并不直接规管「数据处理者」。

「同意」是在GDPR下数据处理的一个法律基础。这与香港现行获取同意的做法有何等不同?

在香港,客户在网页上剔选同意框的做法通常是与相关公司需要将客户的个人数据用于直接营销有关。客户的同意并不是搜集个人数据的先决条件,但若将搜集到的数据用于其他目的如直接营销时,则需要取得客户的同意。[10]

根据上述的法律原则,公司可选择不同的法律基础来搜集和处理个人数据。取得「同意」是其中之一,亦可能是最普遍的基础,但前提是所取得的「同意」必须是在自由、具体及知情的情况下给予,并且必须是明确的表达。[11]

若干其他GDPR所要求而PDPO并不强制的重要公司措施

以下(非详尽无遗)的措施并非PDPO所强制,但对证明遵守GDPR是有必要的:-

数据保护主任

如果公司的核心活动包括处理有系统大规模监控数据当事人而获得的数据,例如线上追踪,特征分析(即对个人偏好的预测),或处理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则无论公司的规模大小,都必须任命数据保护主任。

数据保护主任负责监察公司对GDPR的遵守情况,并与监管机构联系。

数据泄露通知和补救措施

数据管控者必须在没有不当拖延的情况下就数据泄露(且在可行的情况下,在知悉此事后72小时之内)通知欧盟监管机构,除非该泄露不太可能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产生风险。

其他重要的公司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内部数据保护政策
  •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 在IT系统的设计中纳入私隐考量及预设私隐设定

本文由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团队合伙人洪玉晖律师、刘嘉熙律师及卢建华见习律师共同合着。鉴于2019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GDPR对公司处理员工健康数据的潜在影响受到关注。如果你对这方面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洪玉晖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之用。本文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1] 詳見《一般數據保護規例》笫5條
[2] 設立機關的例子包括, 為向歐盟人士宣傳、售賣、推廣或銷售貨品或服務而設有銷售辦事處、為以上目的委任銷售代理
[3] 詳見《一般數據保護規例》笫3條
[4] 詳見《有關《一般數據保護規例》地域範圍(第3條)的第3/2018號指引》(版本2.1)笫15頁
[5] 詳見《一般數據保護規例》笫83條笫4款
[6] 詳見《一般數據保護規例》笫83條笫5款
[7] 詳見《一般數據保護規例》笫8、11、25至29、41、42、43條及笫83條笫4款
[8] 詳見GDPR笫5、6、7、9、12至22、44至49、58條、笫84條笫5款及笫9章
[9] 詳見《一般數據保護規例》前言(7)及(8)
[10] 詳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資料保障原刖3
[11] 詳見《一般數據保護規例》笫4條笫11款

2020年11月12日

香港家事法律典型案例—— 如何从家族信托中取得诉讼资金?

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KCMA v ABC and others [2020] HKCFI 848一案中,本所代表呈请人 (案件中的妻子一方) 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了从家族信托中取得港币150万元的诉讼资金。

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件冲突性很强的案件,并且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 第17条提出的两项申请 (有关废止意图令某些申索失败的交易)、以及其他有关拥有权/信托的法律问题等。

在本案中,妻子申请从丈夫处取得定期的诉讼资金,或者由丈夫促使的海外家族信托 (下称“该信托”) 的资金分配。 而根据丈夫估计,该信托总值约9,800万港币,丈夫和妻子都是该信托的受益人。

法律原则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法庭有权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 批准授予包含诉讼资金在内的诉前赡养费用命令。 关于颁下该命令的法律原则,法庭援引了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近期作出的判例WW and LLN [2020] HKCA 178, CACV 524/2019:

“批准授予诉讼资金的法律原则已经完善建立:

  1. 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她无法通过任何方式合理地获得法律代理,例如无法获得公共资助的法律援助。 另外,对于申请人拥有的资产而言,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无法合理地动用资产 (无论是直接动用或是作为筹集贷款以资助法律服务的手段……)
  2. 诉讼的主体申请人的立场经常会有关联。
  3. 讼费津贴的支付期限也是相关的。 如果在解决财务纠纷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的聆讯之前提出申请,法庭明智的做法是下令对申请人提供的讼费津贴只持续至该聆讯。 如果解决财务纠纷失败,则应由新的法官根据他席前的适当材料,确定是否应给予新的法律讼费津贴。

法院应对已支付的诉讼资金无法追回及/或不合理而引起的不公正的风险应保持警惕,这在平衡过程中应格外谨慎。

“‘…… 诉讼期间的抚养费的全部目的是为了在法庭作出裁定前维持呈请人生计。 这显然存在不公正和款项不可追回的风险。 相反另一个风险是在法庭没有作出裁定前,呈请人因无力维持生计及诉讼而不能诉诸司法的风险。 法庭需要对这两类风险进行平衡。 ”

法庭判决

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

基于案件事实及上述的法律原则,法庭首先对妻子和丈夫的经济能力作了认定:

妻子的经济能力妻子主张,在她和丈夫的15年婚姻中,她一直作为家庭主妇、在经济上依赖着她的丈夫,不持有任何价值的资产。 法庭指出,妻子名下确无充分可供使用的资产。 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她曾申请法律援助,但妻子接受了讼案待决期间赡养费和该信托的经济来源后,她不可能满足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经济能力审查。

丈夫的经济能力丈夫主张,在不能从该信托中取得任何分配的情况下,他无法支付妻子所主张的诉讼资金及他本人的诉讼资金。

法庭通过对夫妻双方经济能力的审查,采用了概况的形式” (broad-brush approach),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不从该信托中取得任何分配的情况下,丈夫可以支付他本人及其妻子的诉讼资金。

该信托

法庭接着对该信托的分配作出了认定。 法庭指出在夫妻双方代表律师的信件往来中,双方律师已经提议使用该信托分配的资金作为妻子的诉讼资金。

法庭认为,双方当事人也是该信托的受益人,他们无法“导致”任何关于该信托的分配,因为这是在受托人 (Trustee) 的酌情决定权范围内,但妻子或丈夫可以直接地通过联合请求 (Joint Request) 的方式、在无损权利的基础上,取得该信托的分配

总结

在离婚诉讼期间,若一方当事人 (例如本案中的妻子) 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却要负担生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以及诉讼费用,当事人需审慎考虑通过适当方式取得资金支持 (包括如本案中所提出的信托资金的分配 – 尽管该信托的成立还存在法律争议),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本文由本所富经验的私人客户团队成员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合伙人林颖诗律师王家熹高级律师罗启峰高级律师共同合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傅景元律师林颖诗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2020年11月4日

高级律師劉硯楓為Lex Omnibus的網上專業進修課程擔任講師

本所企业融资部高级律师刘砚枫于2020年10月15日在网上CPD专业进修课程「IPO101:上市项目的基础」担任主讲。刘律师在是次课程中详细解释公司上市资格及合适性、剖释上市项目并涵盖业务架构重组、尽职调查、招股书起草及股份发售等内容。另外,课程亦概述上市流程及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刘律师就香港市场的企业融资活动,包括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及首次公开发行、其后的股本发行、供股权发行、可换股债券等向上市申请人、保荐人及/或承销商提供专业意见。刘律师曾参与多个涉及中港两地的合并及收购项目,亦为多家香港上市公司就监管及合规事宜提供顾问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刘砚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