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出席香港仲裁慈善晚会

2021年10月27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和黎嘉钿高级律师,出席了于香港瑰丽酒店举行之香港仲裁慈善晚会。

香港仲裁慈善晚会致力筹集资金以支持香港本地的慈善机构,并推广仲裁的发展。

今年晚会结合线上线下慈善拍卖的形式,为两所本地慈善机构募集资金。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鼎力支持这项别具意义的慈善活动,并积极参与了该晚的慈善拍卖会, 共襄善举。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21年10月27日

史蒂文生黄赞助并参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举办之香港仲裁周

本所很荣幸赞助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主办的第十届香港仲裁周,并参加了于2021 年 10 月 27 日举行的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会议。 本届仲裁周获得超过30间境内外的知名机构大力支持、包括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和香港律师会等。


左起: 本所陆卓楠实习律师、合伙人许懿律师、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刘嘉雯实习律师和巿场及传讯主管杨诗雅

ADR 亚洲会议是国际仲裁界的重要活动,来自世界各地的仲裁界专家围绕国际仲裁的核心问题和发展等热点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今年会议主题为「未来的争议- 今天之争议 (Tomorrow’s Dispute Today)」。本次会议由HKIAC秘书长Sarah Grimmer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致开幕词揭开序幕,并邀得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博士等嘉宾探讨了以下的议题:

  • 香港-中国两地保全措施安排:2 年后 (HK-PRC Interim Measures Arrangement: 2 Years On)
  • 香港法院和仲裁:过去、现在、未来 (Hong Kong Courts and Arbitration: Past, Present, Future)
  • 加密货币:明天的安全、货币还是资产?(Crypto: Tomorrow’s Security, Currency, or Asset?)
  • ‘’明天的”仲裁员:Charles N. Brower的观点 (“Tomorrow’s” Arbitrator: Views from The Honourable Charles N. Brower)


HKIAC秘书长Sarah Grimmer致开幕词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致开幕词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博士


署理高级助理民事法律专员(仲裁) 孔庆雯(左)和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右)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或合伙人许懿律师 (osberthui.office@sw-hk.com)。

2021年10月23日

仲裁最新动态:香港法院重申支持仲裁的立场

简介

在2021年8月26日,香港原讼法庭于Kinli Civil Engineering Ltd v Geotech Engineering Ltd [2021] HKCFI 2503 (下称「Kinli Civil Engineering Ltd案) 一案中下令搁置法庭诉讼程序,以转介仲裁处理相关争议,再次重申了香港法院支持仲裁的立场。本文将进一步探讨Kinli Civil Engineering Ltd案的判决内容以及其可能的影响。

Kinli Civil Engineering Ltd案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Kinli Civil Engineering Ltd (下称「Kinli」) 与被告Geotech Engineering Ltd (下称「Geotech」) 于一个公共房屋开发项目中的商业纠纷。Kinli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eotech支付分判合约 (下称「该合约」) 项下Kinli声称未支付的款项。

该合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下称「该争议解决条款」) 规定如下:

“若在执行分判合约的过程中,甲 (Kinli) 乙 (Geotech) 双方在任何问题上产生任何争端或纠纷而以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按照香港有关仲裁法例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解决,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而仲裁之裁决将是最终决定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双方另有协定,否则在总工程合约完成或分判合约终止前皆不得进行上述仲裁。(强调).

“If in the course of executing the Contract, any disputes or controversies arise between [Geotech] and [Kinli] on any question and the parties are unable to reach agreement, both parties ma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arbitration laws of Hong Kong submit the dispute or controversy to the relevant arbitral institution for resolution, and the arbitral award resulting from arbitration in the HKSAR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on both parties, and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both parties, the aforesaid arbitration shall not be conducted before eith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main contract 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subcontract” (emphasis added).

基于该争议解决条款,Geotech根据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第20(1) 条以该纠纷应转介仲裁处理为由向法院申请搁置诉讼程序。Kinli对该搁置申请提出反对。

香港法院考虑的争议焦点

Klini在其反对申请中提出了三个主要论点。

1. 该争议解决条款使用的字眼是「可」而非「应该」或「必须」等詞,意味着缔约各方只是可以选择仲裁,而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只是允许性的 (permissive) 而非强制性的 (mandatory) 。

2. 如果将该争议解决条款解读为所有争议只能在总工程合约完成或分判合约终止后方可进行仲裁,那么该分判合约会变得「不可实行」(unworkable)。

3. 该争议解决条款不应限制缔约各方提起诉讼,因为只有在总工程合约完成或分判合约终止后缔约各方才可以进行仲裁。

香港法院的裁决

1. 在诠释在该争议解决条款中「可」这一字眼的使用时,香港法院采取了现代的取态,并参考了Fili Shipping Co Ltd and others v Premium Nafta Products Ltd [2007] BUS LR 1719的判决,确认在诠释仲裁协议时,法庭的出发点应基于对可仲裁性 (arbitrability) 和「一站式」裁决方式 (“one-stop” adjudication approach) 有利的前提。香港法院还考虑了英国案例Hermes One Ltd v Everbread Holdings Ltd [2016] 1 WLR 4098的判决,其中枢密院认为,即使在纯粹允许性仲裁条款生效的情况下,当缔约一方选择引用仲裁条款时,该仲裁条款则被视为对缔约双方都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法院随后驳回了Kinli的论点,认为除非有非常明确的语言规定,否则仲裁条款不会被诠释为允许缔约各方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做出选择。

2.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香港建筑合同的缔约方普遍要求在建筑工程完成后方能就争议展开仲裁,以确保在各方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建筑工程仍可继续。因此,法院不同意Kinli关于分判合约将变为「不可实行」的论点。

3. 针对Kinli提出的最后一个论点,法院指出,双方为解决相同的争议而订立另一套分开且不同的程序是不寻常的。在该争议解决条款没有提到任何有关诉讼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双方需就争议进行仲裁。在这方面,法院再次重申在C v D [2021] HKCFI 1471中的裁定,即法院不具备确定案件是否满足任何仲裁前置条件 (Pre-conditions)的管辖权。该问题涉及到申索的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应交由仲裁庭进行裁决。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Geotech达到了表面上 (prima facie case)仲裁协议存在的举证责任,并批准了Geotech搁置诉讼程序以转介仲裁处理的申请。

观察及评论

本案判决再次强调了香港法院一如以往支持仲裁的立场。基于法院的判决,仲裁条款中使用「可」这一字眼并不当然代表该仲裁协议性质为允许性的 (permissive) 而非强制性的 (mandatory)。在没有任何明确清晰的语言表示缔约各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况下,香港法院将更有可能要求缔约各方根据具约束力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律师陆卓楠实习律师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sw-hk.com)。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2021年10月22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再度受邀为第16届LAWASIA模拟仲裁国际大赛担任评审

2021年10月21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连续两年受邀担任亚洲法律 (LAWASIA) 模拟仲裁国际大赛的评审。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第一行;中)

亚洲法律模拟仲裁国际大赛旨在促进及融合全世界的法律学院之交流和合作。今年模拟大赛聚焦于争议解决,商业法和合同法。超过十五所来自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之大学参与了本次模拟大赛。

关于亚洲法律 (LAWASIA)

亚洲法律是一个由律师协会,律师,法官,法律学者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其工作包括关注亚太地区的法律专业以及促进其成员参与世界上最具活力的经济区域。自1966年成立以来,亚洲法律作为一个富有成效和具有代表性的组织,在该区域内外的律师,商人和政府中享负盛名。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21年10月15日

简易判决机制得以优化:「诈骗例外规则」被废除

介绍

2021年8月20日,香港司法机构代表香港高等法院规则委员会及区域法院规则委员会发布新闻公报,在宪报刊登《2021年高等法院规则 (修订) 规则》及《2021年区域法院规则 (修订)(第2号) 规则》(统称「修订规则」)。修订规则亦已提交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待相关立法程序完成后,修订规则将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生效。

何为简易判决?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 4A 章) 及《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 第14号命令第1条及第5条规则,原告人 (或提起反申索的被告人)可以以另一方无法抗辩为由,在无需进行全面审讯的情况下,于法庭程序的初期申请取得判决。换言之,第14号命令为法庭诉讼各方提供了一个无需进行全面审讯而取得「快速判决」的特快机制。

诈骗例外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判决的申请程序并不适用于某些诉讼,其中包括基于诈骗指称而提出的申索 (即「诈骗例外规则」)。

在上诉法庭案件 Zimmer Sweden AB v KPN Hong Kong Limited & Brand Trading Ltd [2016] 1 HKLRD 1016(下称「Zimmer」)一案中,上诉法庭确立了适用诈骗例外规则的准则。当时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的林文瀚法官对诈骗例外规则是否应该继续在香港的现代诉讼环境下存在提出了质疑,并建议探索废除诈骗例外规则的可能性。有鉴于此,司法机构重新审视了诈骗例外规则的适用性及范围,并决定修订法例以废除诈骗例外规则。

废除诈骗例外规则的理据

根据司法机构政务处于 2021 年 8 月发表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司法机构提供了以下的理据支持废除诈骗例外规则:

1. 由于诈骗案在香港不存在要求有陪审团参与审讯的权利,香港没有保留诈骗例外规则的实际需要;
2. 香港的现代诉讼环境中没有充分理据支持诈骗例外规则的继续存在(如 Zimmer 案中所述);
3. 即使被指称诈骗的被告人在审讯中有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但这能否作为剥夺原告人寻求简易判决的权利,甚至在被告人仅提出象征性抗辩的情况下,原告人为取得济助而承担全面审讯的所有费用的理据值得质疑;及
4. 英格兰自 1992 年起已废除诈骗例外规则。

观察及评论

在修订规则提出之前,即便是在非常明确的诈骗案件中,受到损失的原告人也需要避免对另一方提出有关不诚实的申索以规避诈骗例外规则。我们亦在之前的文章中对Zimmer案作出解读 (参见“欺诈例外”在香港简易判决申请的应用链接) 并提醒网络骗案的受害者需要审慎拟定法庭状书以避免作出任何涉及诈骗的指控。为了克服这一例外规则并尽快取得简易判决,原告人通常唯有基于其他案由提出申索,例如財物复还 (restitution) 及不当得利 (unjust enrichment)。

废除诈骗例外规则无疑会帮助优化简易判决的申请机制,以及配合不断演变的法律环境,从而维护诉讼各方的利益。这一修订尤其是会受到网络骗案受害者的支持和欢迎。考虑到香港近年来网络骗案的数量在急速增加,与Zimmer案境况类似的诈骗案受害者现在可以利用简易判决的申请机制向被告人追索赔偿,而无需参与冗长的法律程序和耗费额外的法律费用。

我们相信诈骗例外规则的及时废除将会使更多骗案的受害者受益,而且预计会有更多的原告人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妥善利用简易判决这一机制通过较为快速且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取得法庭判决。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律师陆卓楠实习律师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sw-hk.com)。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2021年10月8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获认可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认可加入港仲仲裁员名单。

港仲于1985年成立,为全球第三最受欢迎仲裁机构 [1]。获认可加入港仲仲裁员名单之仲裁員必须具有丰富的仲裁经验。

本所徐律师是仲裁员,为少数获取认可进入香港律师会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另外,徐律师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及廊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她亦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律师会及土地审裁处(建筑物管理案件)的认可调解员,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资深会员,及中国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或按此查看徐律师于港仲网站上之介绍。

[1] 根据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联合发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港仲获评全球第三最受欢迎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