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

第623章 《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

背景

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下称 “条例”) 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合约关系不涉及第三人原则涉及两个层面,条例主要针对的是该原则的第二层面 (即是,非合约当事方不能获得或履行合约下的权益)。

法律条文

条例规定第三者可强制执行某合约的某条款,若然该合约明文规定,该第三者可强制执行该条款 (第4(1)(a)条) 或该条款看来是赋予该第三者一项利益(第4(1)(b)条)。如按经恰当解释的有关合约,可由上述第三者强制执行有关条款,并非立约用意,则第4(1)(b) 条不适用。即使在有关合约订立时,上述第三者并不存在,第4(1) 条亦适用于该第三者。

第5条指凡假使某第三者是某合约的一方,便可在因违反合约而提起的诉讼中,获得某项补救,则该第三者可获该项补救。

若第三者已同意一项条款,而许诺人已接获该同意的通知,或第三者已倚赖该条款,而许诺人知悉该第三者已倚赖上述条款或按理能够期望许诺人已预见该第三者会倚赖上述条款,则该合约的各方不得在未获该第三者同意下撤销或更改合约。

总结

虽然条例的影响仍然是未知之数,若然香港跟从英国的一般商业取向 (即排除相应法例的应用),相关影响应较为轻微。尽管如此,合约方草拟合约时亦应加倍谨慎。

2015年7月28日

史蒂文生黄出席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中小企一站通举办之研讨会

2015年7月28日,我所法律行政人员黄炳文先生出席由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中小企一站通举办之「环球经济展望与三大行业机遇研讨会」。本次研讨会是特别为零售、进出口贸易及制造业而举办的。超过300位来自该三大行业之代表出席是次活动。

研讨会中,六间银行的代表向出席者介绍香港及环球经济最新的发展。他们亦讲解了内地新政策,例如「一带一路」,如何为商界带来新的商机。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

2015年7月20日

史蒂文生黄出席律师会会员论坛及晚宴

2015年7月20日,我所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及徐凯怡律师出席了香港律师会的会员论坛及晚宴。徐律师担任了当晚主题为「诉讼融资」的交流活动的司仪,会员们就诉讼融资在香港法律服务市场是否可行及是否可取分享了意见。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律师徐律师

2015年7月15日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诉 律政司司长 案的影响

摘要:

上诉法庭在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诉 律政司司长 (2015 HKEC 1263)案中,不同意Three Rivers案对“客户”的狭义定义方法。在信息可从公司各层级或各部门的雇员获取的背景下,法庭认为,以寻求法律咨询意见为目的的信息获取过程需要受到保护。上诉法庭还认为,“客户”指的就是公司,问题在于“公司的什么雇员获得了授权寻求法律咨询意见。”

基于受宪法保护的法律咨询保密权(受《基本法》第35条保障),上诉法庭采用了一项较以往更广义的原则,以测试法律咨询保密权。法庭认为,由Tomlinson法官在Three Rivers (No.5)案中拥护的“主要目的测试”,确立了法律咨询保密权的范围,即:如果内部机密文件的产生或存在是以寻求法律咨询意见为主要目的的,那么该文件将受到保护。

结论

上诉法庭判决的影响是双重的。第一,更广泛的“客户”定义被认可了,该定义不仅局限于一个公司的法律部门。第二,就确立法律咨询保密权的范围而言,“主要目的测试”被认为更合适。作为该案的结果,这意味着,雇员为寻求法律咨询意见为主要目的而产生的文件,很可能享有保密特权。

此外,上诉法庭还表达了对案件处理过程的不满(在检阅文件方面,法官没有得到他理应得到来自双方的帮助)。而且,上诉法庭敦促律政司和法律界借鉴英国的经验,委聘一名独立的律师来处理关于法律咨询保密权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