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21年9月17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介绍香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制度的建议及上市规则(咨询文件)。联交所正在寻求市场在2021年10月31日前对其SPAC建议的反馈。
建立SPAC上市制度的原因和潜在好处
在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将增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集资中心的竞争力。SPAC并购目标通过SPAC的方式上市比传统的IPO更具吸引力。这是因为通过SPAC上市可能会缩短上市时间,提高价格的确定性,并在构建SPAC并购交易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尽管如此,香港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基石是其高质量上市和稳定的二级市场交易。因此,重要的是SPAC上市制度的保障措施将保持并提高联交所吸引优质投资者。
建立SPAC上市制度的主要建议
咨询文件就设立SPAC上市制度的主要建议的概述如下:
进行SPAC并购交易前的建议
• 投资者的资格:
1. 仅限专业投资者(根据《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香港法例第571D章)的定义),即 (i)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港元的个人;(ii)总资产不少于4,000万港元的信托公司;和 (iii)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港元或总资产不少于4000万港元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可认购及买卖SPAC的证券(即在SPAC并购交易前)。但是,该限制不适用于SPAC并购交易完成后上市发行人的股票交易(继承公司);
2. 首次公开发售时,SPAC必须将其SPAC股票和SPAC权证分发给至少75名专业投资者,其中至少30名应为机构专业投资者;及
3. 首次公开发售时,其SPAC股票和SPAC权证中至少有75%必须由SPAC分发予机构专业投资者;
• 交易安排:从首次公开发售日起,SPAC股票和SPAC权证应分开交易,并有额外的机制来减轻SPAC权证交易的波动风险;
• 摊薄上限:
1. 建立和管理SPAC的职业经理人(发起人)有权获得截至首次公开发售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最高20%,如果继承公司达到设定的业绩目标(即盈利),则可进一步发行最多10%的股份;及
2. 禁止发行累计权证,即如果行使该权证,将导致发行时的股份数量超过30% 的权证;
• SPAC发起人:SPAC发起人(通常由拥有私募股权、公司财务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专业经理组成)必须满足适当性和资格要求,包括至少一名SPAC发起人必须是公司控股:(a)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和 (b)至少10%的发起人股份(即通常在首次公开发售时以象征式价格发行给SPAC发起人的SPAC股票,在SPAC并购交易时将转换为SPAC股票);
• 集资额:SPAC首次公开发售的预期融资规模必须至少为10亿港元;
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资金:从SPAC首次公开发售筹集的总收益的100%保存在香港的封闭式信托账户中,直到SPAC并购交易完成或SPAC被清盘;及
发行价:SPAC须以10港元或以上的发行价发行其SPAC股份。
SPAC并购交易
全面应用新上市要求:继承公司必须满足所有新上市要求(包括保荐人尽职调查、管理层及拥有人维持不变的规定、最低市值要求和财务资格测试);
独立第三方投资:强制外来独立 PIPE 投资,有关投资须:
1. 构成继承公司预期市值的至少25%(或如果继承公司上市时预期市值超过15亿港元,则构成至少15%);及
2. 至少有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资产/基金规模至少为10亿港元)于继承公司上市当日拥有其已发行股份的至少5%。
• SPAC并购交易的股东投票:SPAC并购交易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SPAC股东的批准(SPAC发起人和其他拥有重大权益的股东除外)。如果SPAC并购交易导致控制权变更,SPAC的任何离任控股股东及其密切关联者不得投票赞成SPAC并购交易。SPAC股票只有在SPAC股东投票反对SPAC并购交易的情况下才能赎回;
前瞻性信息:对首次公开发售的现有要求(包括报告会计师和首次公开发售保荐人对此类声明的报告要求)将适用于SPAC并购交易上市文件中的任何前瞻性声明(包括报告会计师和首次公开发售保荐人对此类声明的报告要求);
继承公司股票的公开市场:继承公司必须至少有100名股东,以确保其股票持有人的充分分散;及
权证:发起人权证及SPAC权证应在SPAC并购交易完成后行使。
清盘及除牌
•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SPAC将被暂停交易并在暂停交易后一个月内清盘:(a)未能在24个月内宣布SPAC并购交易或在36个月内完成SPAC并购交易;或者(b)未能在上述重大变更后一个月内获得SPAC发起人重大变更所需的股东批准。SPAC必须按照股票发行价格加上应计利息,将首次公开发售筹集的资金100%返还给股东。SPAC将被除牌。
分析与启示
近年来,通过SPAC上市已成为最时尚的国际融资方式之一,主要流行于美国。可以理解的是,香港在考虑是否追随SPAC潮流时采取了谨慎的态度。这是因为SPAC的一个方面可以被视为没有操作的现金外壳。利用空壳公司作为上市工具和所谓的“后门上市”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因为这有可能导致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市场波动。为避免SPAC上市制度被用作规避上市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的手段,交易所已建议对SPAC并购交易适用新的上市要求。因此,后续公司将需要满足所有新的上市要求。
今年9月初,新交所也加快了这一趋势,成为亚洲第一个允许SPAC上市的交易所。因此,尤其对于大中华区及东南亚地区可能希望透过SPAC并购交易上市的公司而言,联交所考虑及建议设立SPAC上市制度,以维持香港作为主要金融中心的竞争力,是一项可喜的行动。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