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21年10月29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表了一份关于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特别是由于《上市规则》第17章目前只适用于股份期权计划,考虑到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股份奖励计划,联交所建议修订《上市规则》第17章,从而涵盖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奖励计划。联交所正寻求市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其建议的反馈。

背景
传统上,上市发行人使用股份期权计划和股份奖励计划(统称「股份计划」)作为股本权益的奖励,以吸引、留住和激励员工及服务提供者。它们用于使参与者的利益与发行人及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一般而言,股份期权计划是由发行人发行新股拨支,而股份奖励计划可由发行人发行新股或从市场购买现有股份拨支。联交所绝大部分发行人已采用股份计划。
《上市规则》第17章(上次修订于2000年)目前规管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份期权计划。另一方面,现有的《上市规则》并没有专门规范股份奖励计划。相反,股份奖励计划须受规管一般证券发行的上市规则第13章及上市规则第14A章(如授出新股份给予关连人士)所约束。事实上,由发行人现有股份拨支的股份奖励计划毋须经股东批准,因为这不会对发行人的现有股东的权益产生任何摊簿影响。
在咨询文件中,联交所正借此机会检讨《上市规则》第17章,以纳入股份奖励计划。这些建议更重视薪酬委员会在审查、监督和监察股份计划运作方面的角色。

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主要建议
下表载列上市规则的现行规定与咨询文件所载为股份计划建立框架的主要建议的比较:
| 现行规则 | 提案 | |
| 涉及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 | ||
| 上市规则第17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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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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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雇员参与者:发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董事和员工; (b) 关连实体参与者:关连实体(即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同业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董事和雇员;及 (c) 服务提供者:在发行人集团的日常和日常业务过程中向其提供对其长期增长至关重要的持续和经常性服务的其他人员(例如独立承包人、顾问及生物技术公司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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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授权 | 计划授权的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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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短归属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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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现目标和退扣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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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价或股份授出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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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个别参与者授予大额股份及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的限制 | ||
股份期权计划
股份奖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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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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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上市发行人现有股份的股份计划 | ||
| 授出公告及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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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 ||
| 附属公司的股份奖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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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和启示
鉴于发行人越来越多地采用股份奖励及股份期权,联交所在咨询文件中建议扩大《上市规则》第17章的适用范围,以包括股份奖励计划。我们注意到,《上市规则》对股份期权计划和股份奖励计划的处理存在不一致之处。因此,联交所就股份计划统一《上市规则》的规定,实属可喜之举。由于股份期权计划的制度已维持二十多年不变,这些建议有助应对市场的发展,并符合国际标准,从而维持投资者的信心。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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