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债券资本市场 – 中资企业发行的境外债券

1. 简介

随着内地企业扩展海外经营活动,加上发行海外债券的披露和登记程序的规定,在过去十年中,中国的境外债券发行量迅速增加。这些中国企业的境外债券可以按人民币或其他货币计价(如美元和欧元),尽管美元债券所占的比例最大。此外,正如下文将进一步所讨论的,这些债券可以由中国境内企业及其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直接发行。

2. 香港的境外债券市场

香港的债券资本市场近年经历了稳定的增长。内地政府机构及内地私企发行人的内地实体境外发行一直是主要的驱动力之一,当中2021年境外人民币市场新发行的债券金额高达近600亿元人民币。尤其是,深圳市政府于2021年成为首个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行50亿元人民币境外多额度债券的内地市政府。在过去的十年內,中国的境外债券发行量以倍数增长,于2020年,中国占亚太地区国际美元公司债券市场发行量的接近38%(或7,100亿美元)。这些发行展现了香港一直在努力成为亚洲领先的债券中心。

3. 中国有关发行境外债券的法规

我们将有关中国发行境外债券的主要法规总结如下:

3.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的规定

根据发改委于2015年9月刊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中国企业和/或其各自的境外子公司需要在境外债券发行前向发改委登记并取得登记证明,列明货币、数量、利率和募集资金用途,及其他细节。此外,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须向发改委报送债券发行信息,发行人必须证明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同时在不拖欠现有债务的情况下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的规定

外管局的规定于2014年进行了修订,允许在鼓励中国实体寻求境外发行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以往境内实体担保境外债券发行的限制已取消,原先须取得外管局事先批准的要求亦不再需要。相反,中国母公司仅须遵守登记的要求,即依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签署境外融资协议及/或担保协议后15個工作日内到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提交并登记相关协议。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第十条,中国企业应在签署跨境融资协议后但不迟于提款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外管局报送跨境融资协议的信息。

4. 境外发行债券的典型交易结构

以下是中国实体在发行境外债券时通常使用的四种典型的交易结构:

4.1. 由境内实体直接发行

境内的中国实体,譬如国有企业或大型金融机构,可以选择直接在境外发行债券。这些实体通常会指定一名受托人代表投资者持有债券以行使其权利。这种结构因无须寻求跨境担保而比较简易。

4.2. 由境内母公司担保

一些内地注册的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其境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实体(“SPV”)发行境外债券。境内母公司将为境外实体履行债券而提供担保。境外债券的信用评级通常会与母公司的评级挂钩。

4.3. 银行开具的备用信用证

中国实体也可以发行由商业银行(“信用证银行”)签发的备用信用证 (“SBLC”) 支持的债券,作为代表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的跨境担保。如果发行人未能偿还债券,偿还义务则由信用证银行承担,并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债券的信用评级会与信用证银行的信用挂钩,而信用证银行通常拥有比发行人更好的评级。

虽然这种方法比直接发行或境内实体担保更复杂,但SBLC可让中国发行人增强投资者的认可,不需要聘用额外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这将大幅降低债券的成本及利率。

4.4. 维好协议及回购权益承诺协议

维好协议(Keepwell Deed) 是中国实体在发行境外债券时经常使用的另一种信用加强机制。在维好协议中,境内母公司会提供一份书面承诺,保证境外子公司或SPV会在债券有效期内仍然有偿付能力及保持足够的信用储备。与作为违约时偿还债务的常规担保不同,维好协议只允许债权人要求信用增级来补充发行人偿还债券的流动资金。回购权益承诺协议(Equity Interest Purchase Undertaking) 可以作为补充,如出现违约风险,母公司将购买其境外子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以弥补债务的偿还。

然而,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北大方正集团一案中,维好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受到了挑战。我们注意到,该案中的中国破产管理人拒绝在内地破产程序中承认维好协议。然而,香港法院却允许以宣告式的判决对北大方正集团做出判决。内地和香港法院将如何合作应对此类司法管辖权的挑战,尚有待决定。更多详情,请见我们诉讼团队对此主题的新闻快讯

5. 境外债券在联交所上市

在联交所上市的债务发行主要有两类:(i)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7章,仅向专业投资者发行的债务证券;及 (ii) 根据《上市规则》第22至36章,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零售发行的债务证券。

在香港,中国发行人近年来通常采用第37章上市,鉴于其获得上市批准的时间较短及披露要求较简单。第37章及联交所发布的相关指引信的一些主要要求如下:

  • 发行人必须拥有至少10亿港元的净资产(《上市规则》第37.05条),并且必须提供上市申请前两年而不超过上市文件拟刊发日期前15个月的经审核账目(《上市规则》第37.06条)。如果发行人是 (a) 一家超国家机构或国营机构 (根据《上市规则》的定义);或 (b) 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则应获豁免遵守上述规定;
  • 债务证券必须可自由转让,面额至少为500,000港元(或外币等值)(《上市规则》第37.09条),获有效批准(《上市规则》第37.10条),并符合发行人注册地的法例及发行人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上市规则》第37.11条);
  • 最低发行量为1亿港元(或外币等值)。然而,最低发行量的要求不适用于不限量发行(《上市规则》第37.09A条);及
  • 发行人应披露:(a) 债务证券的条款及条件;(b) 发行人的财务资料;(c) 与发行人、其业务及债务证券有关的风险因素;(d) 关于发行债务证券所得款项用途的描述;(e) 关于发行人的业务披露;(f) 与债务证券交易有关的主要税务后果概要;(g) 对认购及销售债务证券的限制(如有);及 (h) 其他重大资料。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